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會同區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年度計畫,並推動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開發區、有關部門、街道(鎮)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授權對各開發區、有關部門、街道(鎮)貫徹落實中央、市、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察問責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與地方環境質量和排放標準,組織落實總量減排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天津市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七)監督指導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放射源防護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落實國家頒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按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部署建設和管理本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落實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根據授權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落實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計畫和政策。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本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招商引資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區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區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濱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黨務和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負責公文、會務、保密、督辦、政務信息、公務接待、應急值守、建議提案、政務網管理、安全維穩、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財務審計、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組織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綜治、反恐等工作。起草審核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
(二)綜合業務室。負責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問題。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牽頭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交流,承擔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和政策研究。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規室。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培訓。指導依法行政,開展普法宣傳。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命令、行政強制工作,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四)大氣環境室。負責大氣、機動車、噪聲、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相關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並監督落實。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監督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機動車污染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組織擬訂聲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落實。
(五)水生態環境室。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並監督落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負責排污口監管工作。
(六)土壤生態環境室。負責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相關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並監督落實。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室。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修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區生態狀況評估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放射源防護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應急與督查室(信訪室)。承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協調與處理工作。牽頭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應急回響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監督各開發區、有關部門、街道(鎮)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察問責建議。負責局督查督辦、信訪工作。
人員編制
區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6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9正(含總工程師1名)11副。
其他事項
區生態環境局具體行政職權按照《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權責清單》執行。
區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中共天津市濱海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劉海英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3日,獲得2020年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活動表現突出集體榮譽。
2024年1月24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生態環境部授予“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