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機構改革方案

天津市濱海新區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濱海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天津市濱海新區委員會、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制定印發了《天津市濱海新區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基本介紹

改革背景,改革原則,方案內容,

改革背景

根據《方案》,濱海新區將深化區委機構改革、深化區人大機構改革、深化區政府機構改革、深化區政協機構改革、深化群團組織改革、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深化街道(鎮)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其中,機構改革實施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設定工作部門29個。

改革原則

深化區機構改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踐行“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按照市委統一部署要求,著力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創新體制機制,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權責關係,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為加快建設“五個現代化天津”、把濱海新區建設成為繁榮宜居智慧新城提供堅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區機構改革,要把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貫穿改革全過程,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確方向。要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對標中央和市級機構改革,區主要機構及其職能必須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市級機構改革有效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要立足本區實際,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夯實基層基礎,鼓勵基層改革創新。要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除體制機制制約,切實解決長期想解決而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
深化區機構改革,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按照市委改革部署,由區委負總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方案內容

一、深化區委機構改革
(一)組建區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區監察局的職責,區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區監察委員會,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區監察局。
(二)組建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政法委員會。
(三)組建區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
(四)組建區委財經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組建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六)組建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體育局。
(七)將區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為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事機構,作為區委工作機關。
(八)將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事機構,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九)將區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
(十)將區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調整為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事機構,依託區委辦公室設定,在區委辦公室加掛牌子。
(十一)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調整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
(十二)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公務員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組織部,對外保留區公務員局牌子。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區公務員局牌子。
(十三)區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工作。將區文化體育局(區新聞出版局)的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職責劃入區委宣傳部,對外保留區新聞出版局牌子。
區委宣傳部不再保留區委對外宣傳辦公室牌子。
(十四)區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將區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區政府僑務辦公室)併入區委統戰部,對外保留區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由在區委辦公室加掛牌子調整為在區委統戰部加掛牌子。
(十五)將區委老幹部局由區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
(十六)將區委機要局(區國家密碼管理局)、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區國家保密局)併入區委辦公室,區委辦公室對外保留區國家保密局牌子。
不再保留區委機要局(區國家密碼管理局)、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十七)區委區級機關工作委員會由在區委辦公室加掛牌子調整為單獨設定,作為區委工作機關。
(十八)組建區委督查室。將區委辦公室的督查職責、區政府辦公室的督查職責整合,組建區委督查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區政府督查室牌子,歸口區委辦公室管理。
(十九)區委研究室由在區委辦公室加掛牌子調整為在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加掛牌子。
(二十)不再設立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區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二十一)將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區政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公安部門承擔。
二、深化區人大機構改革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地位,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完善區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
(一)組建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整合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區人大專門委員會。
(二)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區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區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原有工作職責基礎上,增加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方面的職責。
(三)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法律法規、中央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三、深化區政府機構改革
(一)組建區教育體育局。將區教育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區文化體育局的體育工作職責整合,組建區教育體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政府教育督導室牌子。
不再保留區文化體育局。不再保留單設的區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組建區科學技術局。將區科技和工業創新委員會的科學技術工作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外國專家局)的外國專家服務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科學技術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外國專家局牌子。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區外國專家局牌子。區科技和工業創新委員會更名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組建區生態環境局。將區環境局的環境保護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區建設和交通局(區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區規劃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生態環境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生態環境局實行以市生態環境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
不再保留區環境局。
(四)組建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將區建設和交通局(區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政府民防辦公室)的建設管理、人防、民防職責,區規劃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政府民防辦公室牌子。
區建設和交通局更名為區交通運輸局。
(五)組建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將區環境局的市容市貌、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職責,以及區建設和交通局的燃氣、供熱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橋樑運行監督管理、城市道路管線井監督管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監督管理、城市停車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六)組建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將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區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規劃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區建設和交通局(區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將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交通運輸局。
不再保留區農村工作委員會。
(七)組建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將區商務委員會的職責,區投資促進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區商務委員會、區投資促進局。
(八)組建區文化和旅遊局。將區文化體育局(區廣播電視局)的文化、廣播電視、文物管理職責,區商務委(區旅遊局)的旅遊工作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文化和旅遊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廣播電視局牌子。
不再保留區文化體育局。區商務委員會不再保留區旅遊局牌子。
(九)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職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十)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區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十一)組建區應急管理局。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區應急指揮中心)的職責,以及區公安部門的消防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區規劃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的地質災害防治、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的森林防火、區建設和交通局(區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政府民防辦公室、區地震辦公室、區水務局)的防震減災、震災應急救援、水旱災害防治等相關職責,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減災委員會、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建設和交通局不再保留區地震辦公室牌子。
(十二)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區科技和工業創新委員會(區知識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職責等整合,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知識產權局牌子。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按市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街道(鎮)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統一更名為市場監督管理所,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十三)組建區醫療保障局。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鄉醫療保險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醫療保障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十四)組建區金融工作局。將區金融服務局的職責,以及區商務委員會的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金融工作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區金融服務局。
(十五)組建區政府政務服務辦公室。將區行政審批局(區市民服務中心)的職責,以及組織推動有關部門提供優質規範高效的政務服務、推動整合政務服務信息、“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政府政務服務辦公室,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行政審批局、區營商環境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區行政審批局(區市民服務中心)。
(十六)重新組建區司法局。將區司法局的職責,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區行政執法監督局)〕的法制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區司法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區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區行政執法監督局)牌子。
(十七)最佳化區審計局職責。將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的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等劃入區審計局。
不再保留區國有企業監事會。
(十八)區水務局由在區建設和交通局加掛牌子調整為單獨設定,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十九)區統計局不再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合署辦公。
(二十)區政府信訪辦公室不再與區政府辦公室合署辦公。
(二十一)不再保留區綜合執法局。
四、深化區政協機構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區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
(一)組建區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作為區政協專門委員會。將區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區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二)將區政協醫衛文體委員會更名為區政協醫療衛生體育委員會。
(三)將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更名為區政協文化和文史資料委員會,區政協醫衛文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工作調整到區政協文化和文史資料委員會。
五、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完善組織體系、管理模式、運行機制,探索群團組織機關綜合設定,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群團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黨和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六、深化事業單位改革
(一)按照精幹高效原則,推進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實行綜合設定。
1.將區委黨校(區行政學院)和區委黨史研究室的職責整合,組建新的區委黨校,保留區行政學院、區委黨史研究室牌子,作為區委直屬事業單位。
不再保留單設的區委黨史研究室,不再保留區委黨校塘沽分校、漢沽分校、大港分校。
2.將區檔案局(區檔案館)的行政職責劃入區委辦公室,區委辦公室對外保留區檔案局牌子。
將區檔案局(區檔案館)行政職責以外的職責與區地方志編修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新的區檔案館,作為區委直屬事業單位。區檔案館保留區地方志編修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區檔案局、區地方志編修委員會辦公室。
(二)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理順政事關係,實現政事分開。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對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均納入改革實施範圍,確保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涉及相當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的具體調整事宜,按程式報市委編辦審批。
七、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依法推進改革。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推動整契約一領域或相近領域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設定。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深入推進街道(鎮)一支隊伍管執法。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認真落實中央和市委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同時,在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領域加大執法隊伍整合力度,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時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全面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綜合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和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深化街道(鎮)機構改革
全面加強黨對街道(鎮)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完善街道(鎮)職能定位,強化加強黨的建設、實施綜合管理、組織公共服務職能,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把街道(鎮)的工作重心轉到抓黨建、抓治理、抓服務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領導基層治理的堅強戰鬥堡壘。
夯實基層基礎,逐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街道(鎮),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理順區級部門與街道(鎮)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區級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
調整最佳化街道(鎮)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完善街道(鎮)紀檢監察機構設定,街道(鎮)統一設定紀工委(紀委),區監察委員會向轄區各街道(鎮)派出監察組,與街道(鎮)紀工委(紀委)合署辦公。整合最佳化街道(鎮)黨政工作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管理。適應基層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黨建辦公室、公共服務辦公室、公共管理辦公室、公共安全辦公室等工作機構,統一設定黨群服務中心(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綜合治理中心(格線化管理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站等事業單位。街道(鎮)黨政工作機構不超過8個,事業單位不超過3個,涉農街道和鎮可增設1-2個事業單位。
創新格線化管理和服務機制,把黨建工作、服務民眾、市容環境、安全穩定等納入格線管理,實現“多網合一、一員多能”。推動需求在格線發現、資源在格線整合、問題在格線解決,提高服務黨員、服務民眾的精準化精細化水平。
街道(鎮)機構改革與區級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
九、統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
十、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定的機構、崗位和擅自配備的職務。規範合署辦公機構、政府派出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掛牌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議事協調機構原則上不單獨設定辦事機構。臨時機構要在任務完成後及時撤銷。統一規範內設機構規格和名稱,加大內設機構綜合設定力度,綜合性內設機構不超過內設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部門派出機構規格不高於內設機構。
強化編制總量控制,嚴禁擅自增加編制種類、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按照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建立編制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加大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加快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和強化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嚴禁上級部門通過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級增設機構、提高規格、增加人員編制或領導職數等“條條幹預”行為。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十一、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領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起草、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區級新機構的組建工作,審批部門“三定”規定和街道(鎮)機構改革方案,統籌協調和研究解決機構改革實施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把抓機構改革舉措落地作為政治責任,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機構改革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對推進機構改革情況和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區委報告請示。
(二)細化工作進度。堅持蹄疾步穩、緊湊有序推進改革,根據市委改革部署,細化任務分工,建立工作檯賬和具體施工圖、時間表,明確改革工作的主要環節、關鍵步驟、時間節點等事項,定期報送改革進展,確保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務。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改革組織實施總原則,按照統分結合、歸口統籌、主體推進、強化協調的思路,加大統的力度、明確改的章法、做好人的工作,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改革,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各項工作平穩銜接。
按照先轉隸、再制定“三定”的原則,新組建和有重大調整的部門領導班子成立後,都要建立機構改革工作班子,按照關於機構職責調整的要求,立即與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銜接需要劃入的有關職責,著手開展轉隸工作,抓緊劃轉有關職責、機構和人員,以新部門的名義開展工作,同時,精心制定並按時報送“三定”規定草案。
(四)嚴明紀律規矩。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保密紀律,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加強監督和執紀問責,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堅決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確保政令暢通。區委區政府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進行督促檢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