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水資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漁業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市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責,採取措施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眾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保護規劃的擬定、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通過濕地保護日、濕地保護宣傳周、愛鳥周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保護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每年的三月第三周為本市濕地保護宣傳周。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本市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加強濕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九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定期開展全市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完善濕地資源管理檔案,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的要求。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本市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科學合理確定各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按照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二條 國家重要濕地名錄及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重要濕地名錄及範圍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向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一般濕地名錄及範圍由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名錄應當載明濕地的名稱、地理位置、面積、範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及標準、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濕地名錄,並按照規定經批准後發布並備案。
第十三條 面積大於八公頃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列入市級重要濕地名錄:
(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獨特性的濕地;
(二)分布著國家重點保護、市重點保護或者易危、瀕危、極危物種,或者受威脅的生物群落的濕地;
(三)定期棲息五千隻或者更多的水鳥,或者某一物種(含亞種)水鳥數量占全球總數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國該種群數量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水鳥在此棲息度過終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階段的濕地;
(四)對魚類的生存、繁殖、洄游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具有重要生態學或者水文學作用、重要歷史或者文化意義的濕地。
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級重要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濕地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責任單位、舉報電話等內容。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要濕地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國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區濕地保護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規劃、海洋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六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專家諮詢機制,對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濕地名錄、制定相關標準、濕地資源評估、濕地修復,以及在濕地範圍內開展保護與利用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及評估、評審、論證等服務。
濕地保護專家包括林業、自然資源、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野生動植物以及氣象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 本市嚴格控制占用濕地。
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禁止占用市級重要濕地,國家和本市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供排水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儘量減少占用,並採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准時,涉及市級重要濕地的,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評估建設項目對重要濕地的影響,必要時組織濕地保護專家論證;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徵求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並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後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臨時占用濕地的審批部門應當對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恢復濕地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根據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濕地資源監測體系,按照監測技術規範開展市級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及時掌握濕地分布、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狀況等變化信息,依據監測數據對濕地生態狀況進行評估,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一般濕地的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健全濕地保護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撐機制,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永續利用,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依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
第二十四條 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的濕地,可以設立市級濕地公園。設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級濕地公園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遊活動和資源利用,加強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國土空間規劃、海域使用、養殖、防洪等相關行政許可時,應當加強對有關濕地利用活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濕地保護措施等內容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在濕地範圍內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旅遊、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並採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適度控制種植養殖等濕地利用規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關單位優先安排當地居民參與濕地管護。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乾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採礦、取土、燒荒;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濕地保護責任單位發現濕地有害生物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報告有關部門。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並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科學評估濕地生態狀況,通過調節濕地水位、增殖放流以及控制植被密度等必要措施,最佳化濕地魚類資源種群結構、數量和植被覆蓋度,提升濕地淨化水質能力,改善濕地水生態環境,滿足水鳥的正常覓食和繁殖。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濱海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逐步恢復自然濕地、灘涂。經依法批准的項目,應當同步實施生態保護修復,減輕對濱海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遺鷗重要越冬地的濱海濕地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濕地修復,確保遺鷗安全越冬。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互花米草的科學治理,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互花米草防治方案,及時控制或者消除生態環境危害,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二條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河流、湖泊範圍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採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河流源頭和蓄滯洪區、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減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三條 水務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城市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採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措施,保護修復濕地原生態,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發揮城市濕地雨洪調蓄、淨化水質、休閒遊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加大對重要濕地保護的財政投入,加大對重要濕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鼓勵濕地生態保護地區與濕地生態受益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市場機制進行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論證,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鹼化濕地等,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承載能力,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水務部門在制定水資源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濕地生態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
第三十七條 修復重要濕地應當編制濕地修複方案。濕地修複方案應當包括重要濕地的基本情況、主要生態問題、修復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修複目標、修復內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重要濕地修複方案應當根據濕地類型,由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國家重要濕地修複方案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在批准重要濕地修複方案前,應當徵求市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修復重要濕地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濕地修複方案進行修復。
重要濕地修復完成後,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應當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修復情況。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修復濕地後期管理和動態監測,並根據需要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修復效果後期評估。
第四十條 因違法占用、開採、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規劃資源、林業、水務、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要濕地保護情況和濕地保護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進行年度報告。
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一般濕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年度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濕地保護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市落實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評價內容。
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況,依法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要濕地保護標誌的,由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市級重要濕地的,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5年5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濕地是珍貴的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的生態系統,享有“地球之腎”的美譽,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1971年18個國家政府發起簽署了濕地公約,我國於1992年3月1日加入濕地公約,並於2004年通過了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4—2030年),黃河中下游地區及海河流域涉及的北京、天津、河北等地被列入黃河中下游濕地區。
濕地的類型多種多樣,通常分為自然和人工兩大類,自然濕地包括沼澤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灘和鹽沼等,人工濕地主要有水稻田、池塘等。國家林業局在2013年頒布了《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明確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我市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具有濕地類型齊全、生態功能多樣、濕地動植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其中:濱海濕地面積為1043平方公里;河流濕地面積為323平方公里;湖泊濕地面積為36平方公里;沼澤濕地面積為109平方公里;人工濕地面積為1445平方公里。目前我市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濕地是一個由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共同組成的生態系統,而濕地保護面臨的現狀:一是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的影響,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二是由於國家尚未出台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而濕地保護管理涉及的海洋、河流、湖泊、土地、動植物保護、農業等領域已有相應國家法律法規作支撐,針對單一要素的管理體制已經固定,濕地保護制度設計尚不明確;三是由於濕地類型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濕地是由林業、農業、水務、園林、海洋等不同的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管理,其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的合力;四是濕地的基礎研究還比較薄弱,科學研究的支撐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濕地生態系統的功能與作用缺乏量化研究,科研人員力量匱乏,導致濕地保護缺乏相應的操作規範和執行標準。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美麗天津,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加強海洋、濕地、森林及沿海灘涂、入海河口等保護修復,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強化政府的濕地保護責任的落實,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的意識,對推動形成濕地保護的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四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考國家林業局關於濕地保護的部門規章,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濕地的概念。《條例(草案)》採用了國家林業局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對濕地的概念,即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第三條)
(二)關於政府責任。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用於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資金投入。(第五條)
二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完善保護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三)關於管理體制。
一是根據濕地保護與相關部門管理工作存在交叉的特點,明確其保護管理體制為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第六條)
二是根據市林業局的“三定”方案,市林業局負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的職責,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能。(第六條)
三是由於市內六區未設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職能。(第六條)
四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各種類型濕地的管理現狀,明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和區縣林業、水務、農業、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各類自然濕地和公園等人工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這些部門統稱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第六條)
五是發展改革、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配合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
(四)關於濕地保護的規劃及實施方案。
一是在巨觀層面上,明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髮展規劃,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與城鄉建設、土地利用、水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第十一條)
二是在操作層面上,進一步強調規劃的落實,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要根據濕地保護髮展規劃,結合所管理濕地的特點和現狀,編制濕地保護實施方案,對於列入其中的保護項目要同時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第十二條)
(五)關於濕地的保護方式。我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濕地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加強重點濕地保護。明確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其中重要濕地又分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區縣級重要濕地。
一是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經過法定程式確定後依法向社會公布,使公眾知悉重要濕地的名稱、類型等信息,同時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範圍內要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保護對象、責任單位等內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是明確對於不同級別的濕地,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的保護方式。明確採取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予以保護。其中,濕地自然保護區按照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設立和管理;濕地公園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和評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三是明確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傾倒垃圾、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並設立相應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
(六)關於征占列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濕地的問題。與《天津市生態用地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相銜接,明確列入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紅線區或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濕地,除已經批准和設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外,禁止一切與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以實行最嚴格保護。征占列入黃線區的濕地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對於紅線區和黃線區以外的濕地,亦應徵求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的意見。但是依法進行的重要水務、海洋工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帶領法制委、法工委負責同志深入寧河、靜海、武清等區縣進行調研,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5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土房管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農委及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海洋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共有三十四條,未劃分章節,重點內容不突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草案修改為五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名錄、第三章監督與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第四條濕地保護原則中,增加規劃先行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為了突出濕地保護規劃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議表述為“統籌規劃”。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對濕地實行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五條將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僅限定在管理和利用方面,範圍過於狹窄,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林業局作為市農委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難以有效承擔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職責,建議草案明確由市農委作為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部門。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濕地保護社會責任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修改為:“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六、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濕地保護規劃在濕地保護工作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建議進一步明確組織編制規劃的主體以及規劃內容、編製程序、規劃調整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條修改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市容園林、水務、旅遊、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區縣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修改為:“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範圍、保護重點、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漁業水域灘涂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相協調。”“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編制的程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將我市的濕地分為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四種類型,在保護級別上又分為國家級、市級和區縣級,再加上濕地原有的河道、湖泊、水庫、灘涂等自然屬性,分類過於複雜、管理層級過多,各部門在管理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導致全市的濕地保護重點不突出,保護措施針對性不強,建議簡化保護類型和保護級別,以更加突出對列入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範圍的濕地進行重點保護。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分別作了以下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在濕地保護的分級上重點規範國家級和市級重要濕地。把列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都作為重要濕地進行保護管理。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同時,刪除草案第二十條。
二是進一步完善名錄管理制度,增加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調整程式,細化濕地名錄載明的事項。第十三條修改為:“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本市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與列入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一併進行保護。”“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房管、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部門提出,經專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名錄管理。”“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應當載明其名稱、地理位置、範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與標準、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
三是將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授權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保護。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一般濕地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實施保護。”
四是對於列入名錄的濕地,均設立相應的保護標誌。第十五條修改為:“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
八、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已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本條例不必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列入市級名錄已申報為自然保護區的濕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九、有關方面提出,設立濕地公園是重要的保護方式,建議增加濕地公園認定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七條修改為:“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濕地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後,予以認定。”
十、有關方面提出,對濕地的監測和評估工作不應局限於濕地公園,而應當對列入濕地名錄的各類濕地都定期評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定期組織開展監測和評估,對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進行年度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一般濕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庫等濕地的合理水位的內容,天津作為嚴重缺水城市,執行的難度很大,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濕地的自然淨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
十二、有關方面提出,救護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應當明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保護責任單位共同負責。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十三、有關方面提出,草案對列入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的建設活動的規定,與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內容重複,且容易引起誤解,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生態補償是落實濕地保護的關鍵措施,建議增加濕地保護生態補償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市級名錄的重要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
十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的對禁止在列入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內容,在水法、河道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建議本條例不再重複。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8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有兩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表了審議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市林業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四條“一般濕地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是否包括可以實施名錄管理,建議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認為,鑒於各區縣的情況不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實施名錄管理和保護,也可以採取其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保護。因此,第十四條以暫不對一般濕地實施名錄管理作統一規定為宜。
此外,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這四個濕地公園,是否在您“十一”假期出行計畫里,若是選擇去這些地方,您一定要注意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下月起正式實施,這是本市首部保護濕地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同時嚴禁在重要濕地內從事捕獵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挖沙、取土,傾倒垃圾等行為,一經發現,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天津有四大濕地自然保護區
據介紹,本市的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近年來,本市陸續建立了七裏海古海岸、團泊、北大港、大黃堡四大濕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濕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調節氣候、降解污染物等發揮重要作用,被譽為“地球之腎”,因此,保護濕地,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破壞保護標誌最高罰5000元
為了加強對濕地保護,本市出台《條例》對不同類型濕地“因地制宜”進行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違反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濕地公園”不得隨意用
設立濕地公園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條例》規定: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設立濕地公園應當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予以認定。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今後,市民若發現山寨濕地公園,可以向林業部門進行舉報。
濕地內這些行為被禁止
濕地是可貴的資源,到濕地公園遊玩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條例》明確重要濕地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挖沙、取土、開墾、圍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保護濕地是共同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根據統計,本市濕地面積從2009年的2956平方公里,減少到了2014年的2733平方公里,濕地面積減少了7.5%,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呼籲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為保護環境盡一份力量。
相關新聞
為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本市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具有濕地類型齊全、生態功能多樣、濕地動植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目前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影響,致使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國家尚未出台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同的部門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從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合力。”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強化濕地保護責任落實,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對加強濕地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解析,《條例》共31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名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四章。
條例》規定,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在規劃與名錄方面,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監督與管理方面,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調查情況。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等活動的,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條例》明確了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截斷水源、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