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快建設生態宜居的現代化天津,有效保護本市生態資源,根據《天津市綠化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定。

2024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19〕2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內容解讀,檔案廢止,

規定印發

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
津政發〔2019〕23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2019年9月10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生態宜居的現代化天津,有效保護本市生態資源,根據《天津市綠化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中劃定的山地、河流、水庫和湖泊、濕地和鹽田、郊野公園和城市公園、林帶六類區域。
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分為紅線區與黃線區,其界限分別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態用地保護紅線劃定方案》中確定界線為準。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擬定全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考核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界線的劃定,指導、協調和監督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規劃工作;負責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地質遺蹟、風景名勝區、濕地和鹽田、林帶、國家森林公園、郊野公園實施監督管理。
(三)市水務局負責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河道、水庫、湖泊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紅線區內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庫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城市公園和外環線綠化帶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市級公園的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實施保護和嚴格管理。
(二)設立、管理和維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標樁、標牌等保護設施。
(三)以實現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生態保護功能為目的,制定生態保護工作方案,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編制保護與實施規劃,積極推進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生態保護與生態修復、恢復項目的實施。
(四)鼓勵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逐步外遷,制定搬遷安置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動員本轄區單位參與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升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九條 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保護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生態文明建設、生態保護宣傳及社會監督中的作用。
第十條 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標樁、標牌設立應當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規定的坐標相符合,並與自然環境相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標樁、標牌的台賬,建立管護責任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人,保證標樁和標牌整潔、完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遷移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保護標誌。破壞或擅自遷移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標誌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 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涉及不同類型保護區的重疊部分,按照最嚴格的管控標準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建設生態保護工程、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應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提出保護和修複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對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市或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進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獵捕採伐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天津市政府日前印發《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規定》適用於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定》中的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中劃定的山地、河流、水庫和湖泊、濕地和鹽田、郊野公園和城市公園、林帶6類區域,分為紅線區與黃線區。
《規定》確定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紅線區內,除已經市政府批覆和審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外,禁止一切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在黃線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市政府審查同意。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涉及不同類型保護區的重疊部分,按照最嚴格的管控標準實施保護和管理。
《規定》特彆強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及責任分工向市政府遞交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保護責任書,落實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保護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和區縣政府由市政府通報批評。
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對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進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獵捕採伐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在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檔案廢止

2024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1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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