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
(2019年2月27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補償制度化、規範化,促進生態保護和治理,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補償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補償,是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 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合理、權責一致,統籌兼顧、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健全生態補償配套制度體系,形成生態補償穩定投入機制,完善生態補償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態補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補償統籌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補償的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生態補償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檢查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職能範圍內生態補償的申報審核、跟蹤評價等具體行業管理工作。
水利、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與精準脫貧相結合,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優先保障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從事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在生態補償工作中推行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農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實施秸稈禁燒,推動秸稈綜合利用,提升生態保護成效。
第八條 鼓勵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之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
鼓勵通過自願協商,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技術和智力支持、實物補償等多元化方式開展生態補償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推進生態補償市場化發展。
第九條 下列區域列入生態補償範圍: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屬蔬菜基地;
(四)種質資源保護區;
(五)生態公益林;
(六)重要濕地;
(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八)清水通道維護區;
(九)重要水源涵養區;
(十)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
生態補償區域的具體劃定,由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列區域有交叉、重疊的,有關部門在提出方案時應當作出具體認定。
第十條 生態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
制定生態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地區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和生態服務功能等因素。
生態補償標準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一條 生態補償區域位於市區範圍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比例分擔;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區人民政府承擔。
生態補償區域位於縣級市範圍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承擔。
國家和省對生態補償資金承擔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統籌安排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條 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獲得生態補償: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
(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獲得生態補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生態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維護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分類、逐年、逐級申報審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態補償區域有交叉、重疊的,不得重複、虛假申報。
第十六條 生態補償資金申報的審核結果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示欄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五日。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審核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審核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自公示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生態補償資金申報的審核結果應當在公示結束後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撥生態補償資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應當將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態補償資金在到賬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轉撥,不得滯留、截留或者挪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不得因生態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獲得生態補償組織的其他財政投入。
第十八條 生態補償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在生態補償保護區域內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二)扶持發展生態經濟;
(三)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個人和提高從事生態保護工作的貧困人口收入。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不得長期閒置。
第十九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在本組織範圍內進行公示,並按照規定每年報告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績效評價結果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生態補償工作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生態補償資金與考核評價結果相匹配的激勵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獎勵機制,對生態補償工作成效顯著的縣級市、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未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的,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收回生態補償資金。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和個人損害補償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兩年內不得申報或者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複、虛假申報生態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追回生態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生態補償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生態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2月27日由無錫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實施生態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為了使生態補償工作落實落地,《條例》釐清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生態補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一是根據生態補償工作實際需要,在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組織體系建設,規定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態補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注重發揮綜合協調部門的作用,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補償統籌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補償的綜合協調工作;三是為了使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條例》對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財政、水利、審計等部門的職責作了細化明確。
二、關於生態補償範圍、標準和對象
生態補償範圍、標準和對象是構建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因素,這些事項的確定也是生態補償準確高效實施的前提條件。在生態補償範圍方面,《條例》兼顧國家、省政策規定和我市現行做法,將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市屬蔬菜基地等十類區域列入生態補償範圍,明確了生態補償區域的具體劃定程式,對存在交叉、重疊的區域,提出了具體的解決途徑,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在生態補償標準方面,《條例》強調生態補償標準的嚴肅性,規定生態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為了使標準科學可行,《條例》同時明確了制定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和參考因素。在生態補償對象方面,《條例》既固化現有做法,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關派出機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等作為補償對象,又適當考慮前瞻性,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有關個人納入補償對象,使生態補償工作更直接地惠及民生。
三、關於生態補償資金
為了規範生態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於促進生態保護的長效激勵機制,《條例》從五個方面對生態補償資金作出規定:一是強化資金保障。根據現行財政體制,《條例》對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補償資金責任承擔作了規定,同時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為落實國家精準脫貧要求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提供了可行路徑。二是明確申報程式。《條例》規定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分類、逐年、逐級申報審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對審核結果公示、異議處理等作出明確。三是規定撥付期限。《條例》要求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撥生態補償資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應當將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態補償資金在到賬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轉撥。四是規範資金用途。本著既方便資金使用又利於監管的原則,《條例》明確規定生態補償資金用於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發展生態經濟、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個人和提高從事生態保護工作的貧困人口收入。五是加強資金監管。《條例》一方面對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其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並按照規定每年報告使用情況;另一方面,《條例》要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管,明確政府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生態補償資金與考核評價結果相匹配的激勵機制。
四、關於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
為了落實《條例》有關規定,強化執行剛性,《條例》對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的有關內容作了明確。一是加強對生態補償工作執行的監督,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二是明確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責任,要求其不得重複、虛假申報生態補償資金,並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生態保護責任,違反規定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有關管理人員責任,規定負有生態補償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生態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解讀
備受關注的《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6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條例》的施行,標誌著該市生態補償由實施政策性措施全面轉入依法推進階段,將通過制度性約束讓為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的地區得到更多實惠。同時,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推動區域均衡發展等方面也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條例》的施行,將為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提供保障。《條例》吸收了無錫幾年來的經驗做法,將擴面後的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市屬蔬菜基地、種質資源保護區等九類區域列入生態補償範圍。同時為提高前瞻性,《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還可以確定其他補償區域。《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調動民眾從事糧食產業、種植農作物的積極性,有效控制水稻田種植面積逐年下降的趨勢,並有效提升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水平,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無錫市在“十三五”末135.66萬畝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質量提升、布局穩定。
除永久基本農田,《條例》擴大了生態紅線區域內的生態補償範圍。無錫的生態紅線區域中,濕地公園、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水源涵養等都被納入生態補償範圍內。針對補償資金渠道較為單一的問題,《條例》在明確補償資金主要由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以推進生態補償市場化發展。
經濟薄弱村將成為生態補償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全市155個經濟薄弱村絕大部分位於生態保護區內,生態補償政策大大增加了這些村集體的經濟收入。據了解,《條例》將有力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鎮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村級經濟成長。《條例》還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與精準脫貧相結合,優先保障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從事生態保護工作;明確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為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提供了可行路徑。無錫市生態環境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未來在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開展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崗位,將集中提供給低收入農民,通過解決就業來增加他們的收入。
解讀2
6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施行,標誌著無錫市生態補償由實施政策性措施全面轉入依法推進階段,將通過制度性約束讓為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的地區得到更多實惠。同時,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推動區域均衡發展等方面也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2014年起,為回應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關切,無錫市開始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推動生態補償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這組數字,足以看出無錫市生態補償工作的力度和決心。”市人大常委會農經工委相關負責人說,2013年無錫市共撥付生態補償資金2.92億元,2014年以來,全市累計撥付生態補償資金達10.89億元。
《條例》的施行,將為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提供保障。“《條例》吸收了無錫市幾年來的經驗做法,將擴面後的永久基本農田、水稻田、市屬蔬菜基地、種質資源保護區等九類區域列入生態補償範圍。同時為提高前瞻性,《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還可以確定其他補償區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調動民眾從事糧食產業、種植農作物的積極性,有效控制水稻田種植面積逐年下降的趨勢,並有效提升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水平,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無錫市在“十三五”末135.66萬畝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質量提升、布局穩定。
除永久基本農田,《條例》擴大了生態紅線區域內的生態補償範圍。無錫市的生態紅線區域中,濕地公園、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水源涵養等都被納入生態補償範圍內。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無錫市生態補償具體實踐來看,生態補償工作成效不僅取決於補償資金的多少,還取決於資金效益發揮的多少。針對補償資金渠道較為單一的問題,《條例》在明確補償資金主要由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以推進生態補償市場化發展。
經濟薄弱村將成為生態補償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市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全市155個經濟薄弱村絕大部分位於生態保護區內,生態補償政策大大增加了這些村集體的經濟收入。據了解,《條例》將有力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鎮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村級經濟成長。《條例》還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與精準脫貧相結合,優先保障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從事生態保護工作;明確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為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提供了可行路徑。市生態環境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未來在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開展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崗位,將集中提供給低收入農民,通過解決就業來增加他們的收入。
這是一部既貫徹中央精神,又很接地氣的地方性法規。多年前就生態補償問題提出議案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對生態補償得以立法,給予了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