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

《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發文,於2021年12月1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我市濕地資源,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安全,提高生態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生態補償是指為保護和恢復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功能,對生產經營活動受限和因鳥類等野生動物取食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權益人所給予的資金及政策等方面的補償。
第四條本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優先,減量限制。堅持生態保護優先,減少和限制對濕地資源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二)政府引導,注重實效。堅持政府引導,市、區合力推進,採取資金補償方式,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引導生態生產,緩解當前濕地保護的突出矛盾,切實提高濕地保護實效。
(三)突出重點,分類補償。堅持“誰受損、補償誰”的原則,以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為補償重點,對省級及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實行分類補償。
第五條本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對象,是指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內開展非禁止性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下列情形:
(一)因濕地保護需要,實行生態和清潔生產,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限制的權益人;
(二)在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遭受鳥類等野生動物取食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權益人。
前款所指權益人,是指濕地自然保護區內水域、灘涂、農田、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兩者一致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兩者不一致的,補償對象為使用權人,但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結合本市實際,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制訂生產經營活動退出計畫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補償對象,按照生產經營面積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補償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
第七條本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採取市、區結合方式予以補償。市級生態補償,適用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區級生態補償,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適用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適用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本市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每年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市級生態補償標準:省級及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分別按照每畝35元、25元、2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分別按照每畝30元、20元、15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各相關區人民政府參照市級生態補償標準,對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分別按照每畝不低於15元、10元、5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生態補償標準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評估調整。
第九條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確因濕地保護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導致人員工資難以保障的,經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核定後予以相應的差額補貼。
第十條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區人民政府為濕地生態補償工作責任主體,要加強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責任機制。
第十一條濕地生態補償工作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生態補償指導協調工作,組織建立濕地生態補償考核機制,組織開展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實施濕地生態補償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落實濕地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及時撥付資金並督促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濕地保護區生態恢復和保護建設項目的前期及申報工作,配合協調推進建設項目實施。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濕地生態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各有關區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核實本區內的濕地生態補償對象及補償面積,並與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對象簽訂濕地保護協定,明確生態保護要求及相關權利和義務,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林業部門和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財政、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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