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為加大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力度,促進海洋捕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福建省財政廳
  • 文號:閩海漁規〔2022〕2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加大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力度,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精神,自2021年起,實施福建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根據漁業發展支持政策的工作要求,按照“生態優先、民生為本、總體穩定、分類實施、便於執行”的原則,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措施,強化海洋捕撈產出管理,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施目標
  綜合考慮不同作業類型、不同大小的漁船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對降低捕撈強度、養護海洋漁業資源的成效,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按照船長和作業類型進行分類分檔補助,並確定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年度標準上限(以下簡稱補貼標準上限,見附屬檔案1),適當照顧小型漁船。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資源養護措施,推動漁船進出港報告、漁撈日誌、漁獲物定港上岸、漁具管理等管理制度的落實,逐步探索實施限額捕撈、產品合法性標籤等制度,降低海洋捕撈強度,進一步有效養護和科學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促進海洋捕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補貼依據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依據海洋伏季休漁和負責任捕撈兩項指標發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漁指標是指漁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有關規定(含自主休漁)的情況,體現降低捕撈強度的成效;負責任捕撈指標是指漁船執行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產品合法性標籤、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況, 體現養護漁業資源的成效。
  四、補貼方式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採取後補助的方式,對上—年度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予以適當補貼。為做好與“十三五”相關政策的銜接,2021年作為過渡期發放2020年補貼,依據本方案的補貼對象、補貼標準上限和“十三五”國內機動漁船油價補助的規定和要求予以發放;2022年(發放2021年補貼)及以後年度,應當按照本通知設定的規定和要求發放補貼。
  五、補貼對象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象為福建籍合法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所有人。補貼對象申請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納入國家漁船“雙控”管理;
  (二)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以下統稱“漁業船舶證書”) 齊全;
  (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等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六、補貼標準和發放
  (一)補貼標準
  1.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進行分類分檔,設定不同補貼標準上限(附屬檔案1)。
  2.全年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海洋伏季休漁補貼+負責任捕撈補貼。
  3.全年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標準不得超過補貼標準上限,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和負責任捕撈補貼所占比重各50%。
  4.補貼標準上限中,漁船船長和主機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檔標準區間的,按照船長或主機功率對應的較低檔標準區間確定補貼核算標準上限;多種作業類型的漁船,按照作業類型所在的最低檔分檔標準區間確定補貼核算標準上限。
  5.嚴格執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漁船,可以申領負責任捕撈補貼。
  (1)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12米以上)負責任捕撈具體指標實施情況按照《負責任捕撈補貼指標比重係數表》(附屬檔案2)執行。
  2021年度執行5項指標,指標比重係數為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各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20%;
  2022年度增加幼魚比例指標,指標比重係數調整為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各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18%,幼魚比例占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10%。
  2023-2024年度增加組織化管理指標,指標比重係數調整為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組織化管理各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15%,幼魚比例占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10%。
  (2)海洋小型捕撈漁船(12米以下)指標執行船位監測、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組織化管理3項負責任捕撈指標。
  2021-2023年度執行船位監測、海洋哺乳動物保護2項負責任捕撈指標,各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50%。
  2024年度執行船位監測、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組織化管理3項負責任捕撈指標,指標比重係數調整為船位監測、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各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42.5%,組織化管理占相應補助類型負責任捕撈補貼總額的15%。
  (二)補貼發放
  1.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1)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可以申領海洋伏季休漁補貼。漁船違反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規定出海作業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當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2)在伏季休漁期間未按海洋伏季休漁規定執行船籍港定點休漁被立案查處1次的,扣減當年50%海洋伏季休漁補貼;違規被立案查處2次及以上的,不給予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2.負責任捕撈補貼
  (1)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
  ①進出港報告。嚴格落實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通過漁港通、閩政通-福海通小程式或各地自行開發系統進行報告,達到報告次數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達到報告次數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漁船進出港、捕撈生產次數少於報告要求數的,以實際情況為準。
  ②船位監測。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船位監測終端(北斗定位儀、插卡式或其他船位監測終端)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按要求安裝船位監測終端(北斗定位儀、插卡式或其他船位監測終端)或者違反終端管理規定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③漁撈日誌。漁船填寫進港報告時,需提交相應航次的漁撈日誌填寫記錄。通過閩政通-福海通小程式、漁港通或各地自行開發系統、紙質材料等如實填報、記載漁撈日誌,達到記錄次數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達到次數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④定港上岸。漁船填寫進港報告或捕撈漁獲物通過捕撈輔助船轉載上岸時,需對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情況進行填報。可通過漁港通、閩政通-福海通小程式內“具體信息”或各地自行開發系統進行填報,也可以紙質形式填報,經漁獲物上岸管理、漁港管理、漁業執法部門或其他漁業基層管理機構認可達到記錄次數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達到次數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上岸漁港可以為“漁獲物定點上岸漁港名錄”以外的三級以上漁港。
  ⑤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嚴格遵守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給予該部分補貼;違反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⑥幼魚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規格及幼魚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的,給予該部分補貼;違反幼魚比例管理規定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⑦組織化管理。按照漁船組織化管理有關規定,納入組織化管理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納入組織化管理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2)小型海洋捕撈漁船
  ①船位監測。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船位監測終端(插卡式、北斗定位儀或其他船位監測終端)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按要求安裝船位監測終端(插卡式、北斗定位儀或其他船位監測終端)或者違反終端管理規定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②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嚴格遵守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給予該部分補貼;違反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③組織化管理。按照漁船組織化管理有關規定,納入組織化管理的,給予該部分補貼;未納入組織化管理的,不給予該部分補貼。
  3.不予補貼情形
  (1)漁船發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2)自2022年起,因不服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防颱風指揮,被立案查處的;
  (3)漁船電毒炸作業,被立案查處的;
  (4)達到限制使用船齡的老舊捕撈漁船(船齡標準見《農業部關於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
  (5)雙船有翼單囊拖網(雙船底拖網)、單錨張綱張網(帆張 網)、單船有囊圍網(三角虎網)漁船。
  4.其他情形
  (1)釣具漁船自2022年發放2021年補貼開始,不再給予海洋伏季休漁補貼,但是嚴格執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可給予負責任捕撈補貼;主動向漁政部門報備,按照休漁規定嚴格實行休漁的釣具漁船,也可申領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2)伏季休漁期間取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的漁船,自2022年開始,根據伏季休漁期間實施專項(特許)捕撈許可天數占伏季休漁整體天數比例,等比例減少發放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嚴格執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可給予負責任捕撈補貼。
  (3)補貼年度內漁船發生報廢、拆解、滅失、減船轉產等情況的,按照執行伏季休漁天數占伏季休漁整體天數比例,等比例發放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結合執行負責任捕撈情況,按照漁船證書有效月份數占全年比例,等比例發放負責任捕撈補貼。漁船發生買賣的,年度內辦結《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由買入方申領;未辦結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領。
  七、申報審核發放
  (一)組織申報
  1.省海洋與漁業局啟動申報程式後,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符合申請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條件的漁業生產者填寫《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3)。
  2.漁業生產者在填寫申請表時,需一併提交本人身份證、漁船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已拆解、滅失、減船、過戶等情況的漁船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二)審核匯總
  1.縣級漁業執法部門依據當年度轄區補貼對象在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各項指標方面的執行情況,提出補貼的扣減依據及意見。
  2.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貼標準、漁業執法部門提供的補貼扣減依據及意見,對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測算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
  3.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的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情況進行核算匯總後,錄入到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漁業油價補貼)管理系統,形成《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審核匯總表》《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審核船名冊》等信息,提交並紙質加蓋公章(一式二份)至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4.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要及時通知相關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補貼資金髮放工作。在完成轄區的審核工作後,形成《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審核匯總表》《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審核船名冊》等,通過系統提交並加蓋公章(一式二份)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公示發放
  1.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補貼資金髮放具體情況審核通過後,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公示表》,附屬檔案4),並將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發放方案,及時啟動補貼資金髮放工作。原則上年度內將補貼資金髮放到位。
  2.補貼資金髮放工作完成後,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發放情況錄入系統,並對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做到“一船一檔”。
  3.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將總結材料以紙質和電子版形式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
  八、有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積極主動向本級政府匯報,強化部門組織協調,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細化實施辦法。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調整的重大意義,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審核把關,確保補貼資金能夠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二)加強資金管理。各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科學做好各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的測算統計工作,並按時上報資金需求,及時發放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有證無船、一船多證、非法船舶、偽造證件等形式套取補貼資金;不得超範圍、超標準發放補貼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補貼資金。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本轄區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補助資金監管力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核發工作完成後發現誤發或冒領的,一律由具體核發部門負責追回並上繳當地財政部門。省海洋與漁業局將對各地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的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進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並對指標比重視情進行評估、最佳化。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採取新媒體、傳統媒體、信息公開和項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組織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工作,積極爭取漁民民眾理解和支持,為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政策解讀

 2021年11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根據《通知》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抓緊細化補貼發放指標,制定補貼發放實施方案。
  一、背景依據
  為加大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力度,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等資源養護措施,促進海洋捕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生態優先、民生為本、總體穩定、分類實施、便於執行”的原則,自2021年起,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政策。
  二、目標任務
  綜合考慮不同作業類型、不同大小的漁船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對降低捕撈強度、養護海洋漁業資源的成效,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按照船長和作業類型進行分類分檔補助。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資源養護措施,推動漁船進出港報告、漁撈日誌、漁獲物定港上岸、漁具管理等管理制度的落實,逐步探索實施限額捕撈、產品合法性標籤等制度,強化海洋捕撈產出管理。
  三、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象為福建籍合法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所有人。
  (二)補貼標準
  綜合考慮不同作業類型、不同大小的漁船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對降低捕撈強度、養護海洋漁業資源的成效,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按照船長和作業類型(15類船長、16種作業類型)進行分類分檔補助,並確定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年度標準上限。
  (三)補貼方式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採取後補助的方式,對上—年度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予以適當補貼。為做好與“十三五”相關政策的銜接,2021年作為過渡期發放2020年補貼,依據本方案的補貼對象、補貼標準上限和“十三五”國內機動漁船油價補助的規定和要求予以發放;自2022年發放2021年補貼開始,應當按照本方案設定的規定和要求發放補貼。
  (四)補貼依據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依據海洋伏季休漁和負責任捕撈兩項指標發放,兩項指標各占50%。
  海洋伏季休漁指標是指漁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有關規定(含自主休漁)的情況,體現降低捕撈強度的成效。
  負責任捕撈指標是指漁船執行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幼魚比例、組織化管理制度措施的情況, 體現養護漁業資源的成效。其中,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為《通知》要求的必選指標,幼魚比例為《通知》暫定的鼓勵選擇指標之一,組織化管理為我省漁船管理需求設定的指標。
  (1)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執行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誌、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組織化管理7項指標,指標標準逐年遞增,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措施,強化海洋捕撈產出管理;
  (2)海洋小型捕撈漁船:執行船位監測、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組織化管理3項指標。
  四、注意事項
  結合我省漁船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增設3種不予補貼情形:
  (一)漁船發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二)自2022年起,因不服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防颱風指揮,被立案查處的;
  (三)漁船電毒炸作業,被立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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