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2015年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據《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閩政〔2015〕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及福建省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相關意見精神,大力推進生態市建設。以鞏固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確保飲用水安全為核心,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
主要目標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鞏固提升,污染嚴重水體及城市黑臭水體大幅度減少,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及主要湖庫生態環境穩中趨好。到2030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各縣(市)建成區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基本無垃圾和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縣(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
到2020年,全市40個流域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達到90%以上,其中,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流域水質優良比例分別達到50%、50%、87.5%以上,水質功能區(年均值)達標率均達到100%;馬尾區、晉安區、連江縣、羅源縣、閩清縣、永泰縣流域水質優良比例均達100%,全市流域消除劣Ⅴ類水體,且達到“2020年各測點(斷面)在2014年度基礎上水質不得下降,還要有所改善”的要求。市級、縣級和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分別達100%、98%和95%。山仔、東張水庫湖泊水質有所改善,富營養化程度下降,主要水庫湖泊水質達標率總體力爭達到60%以上。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質不降低。
到2030年,所有市縣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達到95%以上;主要水庫湖泊水體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
主要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取締“十小”污染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現有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發改委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編制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方案;推進造紙、建陶、氮肥、有色金屬、印染、鋼鐵、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新建、改建、擴建十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等配合)
實施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浴比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市經信委牽頭,市環保局等配合)
持續整治礦山採選行業。主要流域幹流、一級支流、飲用水源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礦產開採,該區域內的採礦(石)場及流域內所有無證、非法採礦場予以取締。敖江流域連江縣、羅源縣建築飾面石材礦山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關閉。(市國土局牽頭,市建委、市環保局等配合)
連江縣、羅源縣於2015年底前制定詳細的石材加工行業年度關停並轉和限期退出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區轉產關停,鼓勵綜合利用廢渣生產建材。加強現有石材加工集中區規範化管理,推行中水回用,確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實現零排放,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強化建築飾面石材加工和運輸粉塵控制,對廢渣運輸車輛進行封閉改造。(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發改委等配合)
加快完善在用建築飾面石材廢料(渣)堆放場標準化改造及廢棄堆渣場覆土綠化,嚴格按照安全評估和地質災害評估要求,確保壩體安全。(連江縣、羅源縣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局、市安監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推進電鍍、印染行業集控區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業必須全部進入相應行業的集控區,實施“以大帶小”、“以新帶老”,堅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長;加強集控區環境監管,區內所有企業必須全面實現廢水分流分治、深度處理。含重金屬廢水必須進行預處理,做到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出口達標排放,所有集控區應同步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否則一律不準生產。(市環保局牽頭,市商務局、市經信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園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現有省級及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應全面實現污水集中治理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其他類型開發區、工業園區應於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個月未完成的,撤銷或提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園區資格。現有化工園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內企業污水接管率必須達到100%,未達標的園區及區內企業一律停產整改。(市商務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環保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繼續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積極開展提標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東張等湖庫匯水區域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建成區,排放口位於建成區水體中上游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配合)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老城區超過50%的面積要實現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配合)
推進污泥規範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見》(榕政綜〔2014〕95號),堅持生態先行,疏堵結合,嚴格養殖準入門檻,實現畜禽養殖轉型升級, 科學劃定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具體範圍細化到村。實行生豬養殖規模削減計畫,依法拆除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戶。2015年底前,基本關閉拆除可養區記憶體欄250頭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戶。
各縣(市)區政府以適度規模、總量控制、合理布局、達標排放為原則,嚴格按照市政府下達的生豬出欄總量控制指標,在可養區範圍內確認出擬保留的生豬養殖場。2016年底前,除擬保留的生豬養殖場外,其餘生豬養殖場一律拆除。
對擬保留的生豬養殖場和2016年後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大力推進畜禽清潔養殖,改進清糞工藝,配套節水控水設施,實施雨污、固液分離,最大限度減少污水產生量,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2016年底前,基本實現全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完成全市存欄5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內生豬規模養殖場(存欄250頭以上)標準化改造。無法按時完成標準化改造任務的養殖場依法予以關閉。持續推進閩侯、福清等重點區域的生豬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局配合)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精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鼓勵發展節水栽培技術,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引導發展需肥需藥量低的農作物。(市農業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等配合)
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創新管護方式,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做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篩選,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於350個。(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推動“點線面”攻堅計畫、美麗鄉村建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2016年底前閩江、敖江、龍江流域1公里範圍內的37個鄉鎮要實現污水有效處理,其餘鄉鎮要力爭在2017年底前完成。(市建委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國家有關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環保新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委、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規範拆船行業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嚴格拆船項目環評審批,加強對拆船企業環境監管,實施修造(拆)船業污染專項整治,並於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市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按規定製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產整改。(福州港口管理局、市經信委、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建委、市農業局等配合)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分級報經信、環保部門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配合)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紅線要求,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禁止在閩江馬尾羅星塔以上流域範圍新、擴建製革項目,嚴控新(擴)建植物製漿、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電鍍項目。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禁止建設新增相應不達標污染物指標排放量的工業項目,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市水利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建委參與)
研究建立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重點開展羅源灣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估工作,適時提出區域限制措施。(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
2.最佳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貫徹執行《關於全省石化等七類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最佳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主要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合理調控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空間布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林業局等配合)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市經信委牽頭,市環保局等配合)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和綠化緩衝帶。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規劃保留及新增的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庫、河口濕地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嚴格控制閩江下游采砂行為,建立健全生態空間保護的評價考核追責制度。(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牽頭,市建委、市環保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3.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促進再生水利用。缺水及水污染嚴重的地區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福清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1.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落實《福州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榕政辦〔2015〕45號),推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考核,落實全市水資源保護“三條藍線”制度。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36.7億立方米以內。(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農業局等配合)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可到達區域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超採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範圍劃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農業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傳統水源利用率要達到10%以上,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等配合)
抓好工業節水。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健全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全市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達80%以上。(市經信委、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雨水利用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雨水利用設施。到2020年,福州市要創建全國節水型城市。(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配合)
3.科學保護水資源
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配合)
保障河流生態流量。嚴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編制基於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加強生態流量保障工程建設,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下遊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科學核定水電站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指導督促水電站安裝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落實生態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水電站要限制運行,對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要建立報廢和退出機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市水利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水質目標要求的縣(市)區要全面排查污染源,針對突出問題,制定實施水體水質達標工作方案,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長期超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市直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市政府《總量減排工作責任書》,制定落實福州市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工作各項規劃、政策,並督促指導各縣(市)區開展轄區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工作。各縣(市)區應按照規定削減和控制本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並採取減排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3.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防範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沿江河重點環境風險工業企業在2016年底前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重點工業集聚區在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衛計委、市安監局等配合)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2015年底前制定並印發突發環境事件和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各應急環節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物資儲備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衛計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農業局、市水務公司等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認真落實《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並按照規定達標排放。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環保局負責)
落實福建省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強化海上排污監測。(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
(五)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加強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各縣(市)區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管網末梢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對涉及供水安全的環節要加強衛生學評價和衛生監督。及時公開水源水質狀況。(市環保局負責)
及時公開供水廠出水和管網末梢水質狀況。(市建委、市衛計委負責)
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市級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衛計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排污口和網箱養殖。(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2018年底前,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實現收集處理。(市環保局、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強化水源地水質監測,市級水源地水質一旬一測、縣級水源地水質一月一測;加快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2015年底前,市級主要地表水源地實現水質自動監測;2016年底前,縣級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實現水質自動監測;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縣級地表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牽頭)
加快備用水源建設,單一水源供水的縣(市),應於2020年底前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市水利局、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等配合)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衛計委等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市商務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監局、市消防支隊、市水利局負責)
2.提升流域水環境總體質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防治結合、分級推進、聯動執法。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山仔、塘坂、東張、白眉等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落實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營養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轉。(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財政局、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配合)
加強水源源頭水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等良好水體的保護,積極爭取國家、省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林業局等配合)
實施小流域綜合整治。對水質超標嚴重和民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河段,全面排查污染源,納入福州市劣V類水體清單中,並逐條分析水質超標原因,提出水質提升目標和水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在2017年底前消除劣V類水體,在2020年基本實現小流域水質功能區標準。(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牽頭,市農業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配合)
對水質長期超標的小流域和交界斷面的地區,要對匯水範圍內的相關行業企業執行水污染特別排放限值,促進水質改善。(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3.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福州市及下轄縣(市)建成區應於2016年3月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並建立城市水體監測評價體系;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各縣(市)建成區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基本無垃圾和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縣(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市建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4.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業局等配合)
5.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
在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按照國家統一方案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六)加強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
1.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編制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開展點源和水產養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進羅源灣等重點海灣總量控制試點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削減比例、削減總量)及減排分解方案。(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財政局等配合)
加強陸源排污監管和聯防聯控。強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點排污口的排污監控和監測,推進涉海部門之間監測數據共享、定期通報、聯合執法。推動實施入海河流斷面考核和污染物減排制度。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開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規範設定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定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縣(市)區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於V類的水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加強漁港漁船污染防治。合理規划水產養殖布局和規模,推進生態養殖,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在重點海灣制定養殖規劃,對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和清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羅源灣、閩清水口庫區不符合規劃網箱養殖清退工作。加強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建立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保潔機制,開展港區廢舊漁船、廢棄養殖設施清理。(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
開展主要河口環境綜合整治。重點開展閩江口、敖江口、龍江口等河口的綜合治理和整治修復。積極推進岸線整治、垃圾清理、違規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紅樹林種植,加大退耕還林力度,加強河口航運密集區船舶排污管控。最佳化監測點位設定,提升監測結果代表性。(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牽頭,市建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2.保護海洋生態
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推進海洋生態文明示範區和海洋保護區建設,加快長樂海蚌資源增殖省級保護區建設。加大對紅樹林等濱海濕地、海灣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推進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林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推進海洋生態整治修復。圍繞濕地、沙灘、海灣、海島四類典型生態系統,加強閩江口等河口海灣濕地保護和修復,加強互花米草等外來入侵物種的防控和治理,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加強海漂垃圾整治。(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林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3.嚴格控制海灣內圍填海。推動圍填海項目向灣外拓展。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海洋環保責任目標考核。到2020年,全市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7%。(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
(七)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範適用技術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態修復、湖庫富營養化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污泥處置、海水健康養殖等適用技術。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先進技術。(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2.攻關研發前瞻技術
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和水華防控措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等配合)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充分利用“6·18”項目成果交易會平台,加強交流與合作,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積極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配合)
完善稅費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福州海關等配合)
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2.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進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推廣運用PPP模式等方式,靈活運用基金投資、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各類金融工具,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加大對水環境保護支持力度,積極向中央、省爭取資金支持,對欠發達地區及重點地區給予傾斜支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3.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達到更高標準、排污強度不斷降低,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限制貸款類。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進實施重點流域生態補償。按照《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辦法》,落實完善《市級生態保護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福州市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市級財政要加大對上游地區治污和生態建設的資金支持。探索採取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方式加大橫向生態補償實施力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配合)
(九)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完善法規標準
研究起草修訂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化學品環境管理等規定,制定和完善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態補償等制度。(市法制辦牽頭,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配合)
貫徹落實福建省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2.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排放監督。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要求安裝特徵污染物線上監控設施。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負責)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完善上級督查、屬地監管的環境行政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法制辦、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編辦等配合)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配合)
3.提升監管水平
提高海洋環境監管能力。健全海上聯合執法和巡航監視制度,推進陸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項目、江河入海口的環境監管,加強海洋傾廢和海域采砂的執法監察。(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環保局、福州海事局配合)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根據國家、福建省統一規劃,健全全市水環境監測網路。完善全市水資源環境統一監測管理平台,實現環保、水利、國土、住建、海洋等部門水質、水量監測數據共享。加強公共財力保障,加快落實福建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海洋環境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保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及“12369”環保熱線接訴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縣級以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推進各級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環境監測能力標準化建設,補齊缺編環境執法人員,推進監控設施的第三方委託運營,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福州市及各縣(市)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市環保局、市編辦負責)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福州市和各縣(市)區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縣(市)區,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參評各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節水型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榮譽稱號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牽頭,市愛衛辦、市園林局、市發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衛計委、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配合)
國家及省、市控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按規定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等配合)
2.加強社會監督
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諮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市環保局負責)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市環保局牽頭,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畫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政府要於2015年底前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計畫實施方案,自2016年起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計畫,確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福州市政府備案,福州市實施方案報福建省政府備案。(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經信委負責)
(二)落實部門環境保護監管“一崗雙責”
市政府建立定期協調、督查的工作機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力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環保監管“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同時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並定期調度檢查任務的進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和需協調解決的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
(三)嚴格落實“河長制”
河(段)長要落實工作責任,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的糾紛,組織整改包乾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河(段)長聯繫部門,要負責協助河長、河段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定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段)長。(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建委負責)
(四)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中央企業、國有企業、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資委配合)
(五)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參照福建省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考核制度,根據福建省統一考核辦法,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一崗雙責”,自2016年起,每年對各縣(市)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縣(市)區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市環保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市委組織部配合)
將考核結果作為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配合)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市效能辦配合)
(六)加強督查問責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效能辦配合)
本《實施方案》印發後,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任務分工,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明確近、遠期重點工作任務項目清單,於年底前報市政府備案。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繁重艱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及福建省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職,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務求實效,切實落實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確保如期實現全市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
附屬檔案:1.福州市及各縣(市)區水污染防治斷面及目標清單表
2.福州市消除劣V類水體的流域清單表
3.福州市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清單表
附屬檔案1
福州市及各縣(市)區水污染防治斷面及目標清單表
福州市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目標表
各縣(市)區地表水水質目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