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共二十一條,自2018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1日
- 發文字號:魯環發〔2018〕200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2日
- 有效期限:2023年9月21日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共二十一條,自2018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共二十一條,自2018年9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辦法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
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八)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組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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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科技部負責指導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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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內,海洋生態補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海洋生態補償是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人海和諧為目的,根據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海洋生物資源價值、生態保護需求,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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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保護與修復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三)履職盡責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