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臨的問題
(一)陸海統籌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部分沿海城市水污染防治仍存在薄弱環節,城鎮生活、農業面源及工業企業污染治理水平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尚存差距,陸海銜接的規劃目標、空間管控、總量排放及標準體系還不健全,沿海各市跨區域、跨部門、跨流域的聯防聯控污染防治大格局亟需進一步協調統一。
(二)近岸海域生態系統及服務功能受損較重。部分海岸帶開發利用不盡合理,削弱了海岸生態系統的綜合服務功能;部分海域富營養化問題較為突出,黃河口、萊州灣等典型生態系統呈亞健康狀態。
(三)海洋污染涉及面廣,環境風險不容忽視。全省海水養殖污染底數不清,部分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以及近岸網箱養殖相對粗放;船舶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港口污水與垃圾接收處理設施不完備;沿海海洋垃圾密度水平較高;綠潮、海上溢油、危化品泄露等海洋環境風險防控水平亟需進一步加強。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全面推進陸、岸、海污染綜合防治,以入海河流綜合整治為重點,強化陸域入海污染控制;以近岸海域保護空間最佳化為重點,強化海岸帶生態保護與修復;以推進海域開發活動污染防控為重點,強化海洋污染防治,為經略海洋、加快海洋強省建設、打造綠色可持續的海洋生態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範圍。本方案的陸域範圍為小清河、海河、半島流域範圍,包含:青島、東營、煙臺、濰坊、威海、日照、濱州7個沿海市和濟南、淄博、德州、聊城4個內陸市;本方案的海域範圍為山東省渤海、黃海管轄海域,面積約4.73萬平方公里。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質持續改善,劣Ⅴ類水體明顯減少,達到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要求;近岸海域水質穩中趨好,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88%左右,其中,渤海海域達到75%左右。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陸源入海污染控制。
1.深化工業污染防治。嚴格環境準入。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涉水涉海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完成“三線一單”編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依法開展沿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和產業布局的規劃環評。調整最佳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攻堅任務均需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確保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嚴格執行小清河、海河、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實施廢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加強含氟化物廢水和含重金屬污染物廢水的深度治理和環境監管,確保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根據渤海海域水質狀況和治理需求,確定東營、煙臺、濰坊、濱州等4個沿渤海城市(以下簡稱“沿渤海城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指標和時限。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制定不達標工業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沿渤海城市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牽頭)
強化納管企業監管。嚴格落實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排水檔案,重點排水單位排放口建成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加強納管企業污水預處理設施監管,確保達到納管排放要求;影響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要限期退出。新建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難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強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防治。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完成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出水水質穩定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或國家排放標準中相關限值要求;建立完善環境管理檔案,逐步實現“一園一檔”;新建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線上監控設施應與集聚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運行。化工園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要推進“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設與改造,並逐步推行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快“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依法淘汰《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屬於淘汰類的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落後產品的裝置,持續加強監管,防止新發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2020年,11個市新增污水處理能力120萬噸/日,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8%和90%以上;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水處理廠檢修期和突發事故狀態下污水直排對水體水質的影響;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實現所有建制鎮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加快實施雨污管網建設改造。加快實施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網分流改造,到2020年,11個市新增污水管網1900公里,基本實現城市建成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不具備管網雨污分流改造條件的區域,應採取增加截留倍數、調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新建城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實施雨污管網分流。加大建制鎮污水管網建設力度,優先解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問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推進污泥安全處置。到2020年,11個市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置能力1900噸/日,城市、縣城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分別達到90%、70%以上。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3.加強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到2020年,11個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規範化配套建設(或委託他人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並正常運行;2019年年底前,大型規模養殖場(小區)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省畜牧局牽頭)統籌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11個市基本完成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5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8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處理。研究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推廣農藥減量控害、化肥減量增效和增施有機肥技術,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到2020年,11個市單位耕地面積農藥使用量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較2015年下降6%。(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4.加強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深入開展入海水流清查、非法和設定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兩類排污口”)清理。沿渤海城市開展陸地和海島上所有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查清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等所有直排海污染源,並逐一登記。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兩類排污口清理任務,對全部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冊”原則建立管理檔案。(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5.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按照國家固定污染源總氮污染防治要求,推進涉氮重點行業固定污染源治理,實行依法持證排污,嚴格控制並逐步削減重點行業總氮排放總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總氮超標整治,實現達標排放。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蓋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並達到國家總氮總量控制要求。沿渤海城市逐步建立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6.加強入海河流綜合整治。深入開展重點河流綜合治理。實施水體達標(改善)方案,對已達到2020年水質考核目標的,加強日常監管,確保水質穩定;對尚未達到2020年水質考核目標的,實施綜合整治,減少總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在小清河流域,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區環境基礎設施,逐步解決污水溢流問題;實施化工、造紙、稀土、電力等行業廢水深度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在海河流域,重點開展現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除磷工藝改造,實施電力等重點行業脫硫廢水、含氟廢水治理,確保達標排放。在半島流域,提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最佳化污水處理廠(站)布局,逐步增加河道生態補水。到2020年,重點河流水質達到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要求,沿渤海城市行政區域內國控入海河流總氮濃度在2017年的基礎上下降10%左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
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落實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結合河長制強化其他入海河流水質管理和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污染綜合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渤海城市將其他入海河流納入常規監測計畫,並開展水質監測(含總氮指標)。(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二)強化海岸帶生態保護。
1.最佳化開發保護空間布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面積占海域面積的比例達到國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工作;沿渤海城市依法拆除違規工程和設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圍填海項目。嚴格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分類管控,加強生態監測監控。(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強自然岸線保護。編制實施山東省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控制,將自然岸線控制目標逐級細化分解至沿海各縣(市、區);進一步最佳化和完善岸線保護布局,分類劃分最佳化利用、限制開發和嚴格保護岸線。統籌岸線、海域、土地利用與管理,加強岸線節約利用和精細化管理;實施最嚴格的岸線開發管控,對岸線周邊生態空間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實施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嚴格控制在海岸線向陸1公里範圍內新建建築物;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新增占用嚴格保護岸線的開發建設活動,通過岸線修復不斷增加自然岸線(含整治修復後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的岸線)長度和保有率。到2020年,渤海海域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40%。定期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情況巡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占用海岸線的違法行為。(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2.開展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嚴格實施濱海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分批確定重點保護濱海濕地名錄和面積,建立各類濱海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實施退耕(養)還澤(灘)等工程,恢復黃河三角洲、萊州灣等近海與海岸受損濕地生態功能和自然屬性,到2020年,恢復濱海濕地面積100萬畝左右,將萊州灣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選劃為自然保護地。落實自然保護地管理責任,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追責問責。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非法採挖海砂,2019年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挖海砂行為。(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開展重點河口海灣生態修復。加快推進已批覆河口海灣整治修復項目實施,實現水質不下降、生態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綠色海岸。落實藍色海灣整治行動,加快改善河口海灣生態環境。按照“一灣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黃河口、小清河口、萊州灣等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複方案編制,提出針對性的污染治理、生態保護修復、環境監管等措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修複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整治修復規模不低於3800公頃。(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強岸線岸灘綜合治理修復。因地制宜地實施受損岸線治理修復工程,採取海岸侵蝕防護等措施,維持基岩、砂礫質岸灘岸線穩定;採取退養還灘、拆除人工設施,以及清理未經批准的養殖池塘、鹽池、小型漁船碼頭等方式,推動淤泥質岸線、三角洲岸線和濱海旅遊區等海岸的治理修復;實施海岸防護、植被固沙等修復工程,維護砂質岸灘穩定。沿渤海城市依法清除海岸線兩側的違法建築物和設施,恢復和拓展海岸基幹林帶範圍。2020年年底前,渤海岸線岸灘整治修復長度不少於22公里。(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局牽頭)
嚴格圍填海管控。嚴格管控渤海海域圍填海活動,暫停受理、審核圍填海工程項目;嚴控黃海海域新增圍填海報批,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審批。對合法合規圍填海閒置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引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資源,優先支持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環保產業、循環經濟產業和海洋特色產業。(省海洋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3.加強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嚴格控制捕撈強度。落實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繼續實施限額捕撈試點;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最佳化海洋捕撈作業結構,全面取締“絕戶網”等對漁業資源和環境破壞性大的漁具,清理整治違規漁具。推進渤海海域禁捕限捕,自2019年起,逐年減少海洋捕撈許可證數量,實現海洋捕撈產量負增長;逐步壓減近海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到2020年,近海捕撈機動漁船數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減10%以上,海洋捕撈產量較2015年減幅不低於24%。(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大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按照國家要求,組織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增殖海洋類經濟物種;鼓勵建立以人工魚礁為載體、底播增殖為手段、增殖放流為補充的海洋牧場示範區。嚴格執行伏季休漁制度,並根據漁業資源調查評估狀況,適當調整休漁期,逐步恢復漁業資源。(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三)強化海洋污染防治。
1.清理整治海水養殖污染。嚴格海水養殖空間與容量管控。全面排查省內近岸海域漁業養殖現狀,沿海漁業重點縣(市、區)劃定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編制並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清理整頓沿海各市核心區海岸線向海1公里內筏式養殖設施;在生態敏感脆弱區、赤潮災害高發區、嚴重污染區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餌式海水養殖;在依法劃定的海濱風景名勝區內和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場周邊一定範圍內禁止非法海水養殖。到2019年年底,徹底清理整頓渤海海域非法和不符合分區管控要求的海水養殖。合理布局網箱養殖,探索水產養殖容量管理,合理確定養殖密度,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和布局景觀化,鼓勵和推動深海養殖、海洋牧場建設。開展海域休養輪作試點。(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加強海水養殖環境治理。嚴禁在水產養殖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國家禁用藥及其化合物。以萊州灣等海域為重點,治理海水養殖污染。引導現有網箱配備環保設施;新上深水抗風浪網箱配備廢物收集裝置等環保設施,將殘存餌料、糞便等對周邊水域影響控制在合理範圍;探索套用灘涂池塘養殖尾水的梯度利用。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海上養殖使用環保浮球等升級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研究制定海水養殖污染控制方案,推進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升級改造。(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2.加強船舶與港口污染控制。持續推進船舶污染治理。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規範船舶水上拆解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完善船舶污水處理設施,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限期淘汰達不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禁止船舶向水體超標排放含油污水,對符合鉛封要求的船舶實施鉛封管理。嚴格控制在渤海海域內從事船舶原油過駁、單點系泊等高污染風險作業。(山東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完善港口污染治理設施。發揮青島港、日照港國家級“綠色港口”的示範引領作用,高標準、高起點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優良、生態健康的新型港口。加強沿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廠環衛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統籌融合,提高港口及船舶修造廠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轉運、處置能力,加強船、港、城之間污染物轉運、處置設施銜接,2020年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漁港(含綜合港內漁業港區)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含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漁業垃圾等清理整治,推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提高漁港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平。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海漁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編制漁港名錄,並向社會公開,推進名錄內漁港的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建設;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漁港環境清理整治,實現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全覆蓋。(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3.推進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島)高潮線向陸一側一定範圍內,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現有非法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強環境風險防控,確保不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高潮線向海一側禁止垃圾入海,堅決打擊向海洋非法傾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開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綜合治理。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岸一定範圍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清除工作,建立“海上環衛”工作機制,推進垃圾分類,具備海上垃圾打撈、處理處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實現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態化防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牽頭)
4.強化海洋環境風險防控。加強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動化工企業落實安全環保主體責任,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能力,加強環境風險源鄰近海域環境監測和區域環境風險防範。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屬(以汞、鉻、鎘、鉛和砷5種重金屬為重點,同時兼顧鎳、銅和鋅等)和工業廢物(含危險廢物)以及核電等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政府環境應急預案修訂。(省生態環境廳、山東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牽頭)
加強近岸海域溢油風險防控。2019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沿岸原油碼頭、船舶等重點風險源專項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明確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提升溢油指紋鑑定能力,完善應急回響和指揮機制,配置應急物資庫。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風險評估,防範溢油等污染事故發生。2020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環境聯合應急回響機制,建設應急物資統計、監測、調用綜合信息平台。(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牽頭)
開展海洋生態災害預警與應急處置。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遊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開展海洋水產品貝毒抽樣檢測與養殖海域溯源工作,嚴控相關問題水產品流入市場;加強海水浴場、電廠取水口水母災害監測預警。加強公眾宣傳及相關企事業單位預警信息通報。(省海洋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分別牽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履職盡責,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靠上抓,層層抓落實。省有關部門和各有關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方案。建立健全調度、檢查、督辦、通報制度,列出問題清單、責任清單、措施清單、時限清單,完善工作檯賬。省生態環境廳對渤海區域環境綜合治理進展情況定期調度、匯總、上報,並通報各有關市和省有關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二)強化規劃引領與機制創新。落實“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治理與保護責任。省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劃時,要考慮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需求,並加以細化落實,引導相關地區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各級政府在制定海洋經濟、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等相關規劃時,要有效統籌銜接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確保綜合治理攻堅一體推進。(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研究建立跨行政區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合作機制,加強與其他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協調配合,提升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能力。配合國家研究構建渤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堅持“誰保護、誰受益,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逐步建立獎優罰劣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三)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按照陸海統籌、統一布局、服務攻堅的原則,加快建立與攻堅戰相匹配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理順陸海生態環境監測體制,統一行使陸海生態環境監測職責。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保障監測運行經費,在專用監測船舶、線上監測設施、應急處置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強化渤海格線化監測和動態監視監測,建設海洋環境實時線上監控系統。實施渤海海洋生態風險監測,加強對危化品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監測。配合國家啟動渤海海洋生態環境本底調查和第三次環境污染基線調查,為長遠治本打下堅實基礎。(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海洋局牽頭)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在充分爭取、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基礎上,加大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資金投入力度,提升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支持專業化企業和機構參與開展海洋工程設施拆解、海洋污染物處置、海洋環境監測與評估、海洋生態治理修復等海洋環保服務。推進海洋環保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鼓勵採取委託運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提供海洋環保設施投資運營服務。(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加強科技支撐。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前沿技術的轉化、套用、集成,開展工業企業氟化物等特徵污染物處理、重點海域氮磷等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為水環境質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撐。加強海洋環境監測、海上油污處理、船舶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處置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六)引導公眾參與。加強海洋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宣傳,建立健全渤海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公開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半島流域環境質量等信息,組織公眾、社會組織等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保護海洋環境意識。按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徵求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及時辦理公眾舉報投訴的近岸海域環境問題。對取得較好治理效果的區域和案例進行宣傳推廣。(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七)強化監督評估。加強對本方案實施的動態評估,對本方案實施情況每年開展1次評估;2021年,對方案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參考內容,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對評估實績突出的,進行表揚;對工作拖沓、履職不力、逾期未完成規定任務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媒體曝光等措施,督促問題整治,並啟動問責程式。(省生態環境廳、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