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蚌埠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辦發〔2018〕4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蚌埠市
總體要求,工作原則,適用範圍,工作內容,保障措施,其他事項,

總體要求

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制度,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自2018年起在全市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情,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實施機制。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能力大小不能作為賠償義務人避責或減責的依據。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行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可根據實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

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方案。

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應急處置費用、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査(含監測分析)、鑑定評估、專家諮詢、律師代理等合理費用。同時,積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二)明確賠償權利人。根據國務院授權,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市政府委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建、水利、農林、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含監測分析)、鑑定評估、修復監督等工作。
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
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落實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鑑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式、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建、水利、農林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應及時研究辦理或按職責分工移送其他部門研究辦理並答覆。
(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法制辦、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按職能分工負責)
(三)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配合單位: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四)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法制辦、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按職能分工負責)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市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組織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確定責任承擔方式。鼓勵法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市人民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後,應及時書面告知同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牽頭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
(六)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引導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監督;對磋商或訴訟後的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相關職能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防止不當修復引發二次污染和生態破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的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審計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按職能分工負責)
(七)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加快推進全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進一步充實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庫,培養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提升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鑑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保障鑑定評估機構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並做好與司法程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範。
對於生態損害事實清楚,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採用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組出具意見的筒易評估認定程式。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應急處置、損害調查、鑑定評估、專家諮詢、律師代理、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林委、市交通局、市審計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成立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負責同志兼任。市直相關部門要及時總結試行工作的經驗和做法,並從2019年起,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本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報市委、市政府。
(二)加強業務指導。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市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市司法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負責對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三)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四)加強協作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管控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切斷外省、市向我市非法轉移、倒賣、處置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利益鏈條。全面做好過境污染造成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讓污染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五)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信息公開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其他事項

市委、市政府機構改革完成前,各有關部門按照現有的職能落實相關工作。機構改革完成後,各項職責由職能調整後的部門承接;職能不明的,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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