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過程
2023年1月19日,《安徽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23〕4號予以印發。
方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有關要求,提升我省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不低於120萬噸/年,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不低於10萬噸/年;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設施布局和能力結構進一步最佳化。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一)按分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本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協作配合。(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合肥海關等,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落實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實施方案及合作協定。(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分類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實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優勢互補。(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認真履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生產措施和信息公開制度,強化風險防範,確保環境安全、生產安全、運輸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安徽銀保監局)
(四)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持續最佳化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信息化監管,並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數據資源局)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五)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對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實行特定環節豁免管理。規範危險廢物鑑別程式和鑑別單位管理要求,強化企業廢物鑑別主體責任。積極引導具備條件的監測機構、科研院所、高校等第三方機構申請污染物性質司法鑑定資質。(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教育廳)
(六)嚴格環境準入。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環評檔案時,應充分考慮與已建項目資源耦合、與利用處置能力匹配,不得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且無法妥善處置的項目。依法依規對已批覆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覆核。(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七)推動源頭減量。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促進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推進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和危害性。(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八)推動專業收集貯存轉運。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和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企業建設區域性收集、貯存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積極探索依託危險化學品配送網路建立中國小實驗室危險廢物逆向回收體系。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範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教育廳)
(九)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常備通行路線。(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建立並動態更新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式。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障危險廢物合法轉移。(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賠償責任。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公安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對自查自糾並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視情依法作出處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一)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公安廳)
五、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二)強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持續提升含鉛、含銅廢物利用處置水平,做強做優產業鏈,將阜陽市打造成為全國先進的含鉛廢物再生利用處置基地。規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建設,積極引導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殘渣。(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鼓勵人口50萬以上的縣(市、區)因地制宜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持續健全並落實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制度,促進規範處置。(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
(十三)推動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開展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生量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按照“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原則,省級統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市級統籌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從嚴控制填埋場建設,限制利用處置能力遠大於本地需求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六、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四)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適時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公告,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科學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於3萬噸/年。(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鼓勵採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設施,支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做大做強,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水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十五)規範危險廢物利用。建立健全地方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證豁免管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六)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套用。推動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和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套用,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研發、套用和示範推廣。鼓勵推廣套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
(十七)強化要素支持。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各市制定處置收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協商確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落實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經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結合企業融資需求創新金融產品,鼓勵擔保機構為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提供便捷、優惠的擔保服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處置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指導市、縣做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用地保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七、完善應急處置體系
(十八)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領導指揮體系。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保障應急處置能力。(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加強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鼓勵持證單位參與突發生態環境污染事件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工作。依託條件較好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組建危險廢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八、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十九)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強化省、市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處理處置及環境管理專家隊伍建設,切實提升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十)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作用,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強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二十一)防範化解環境風險。深入排查整治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隱患,加強化工園區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督促庫存量大、堆存時間超過1年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及產生易燃性、反應性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計畫並限期處置。(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壓實工作責任。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十三)加大督察力度。加大涉危險廢物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力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並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十四)加強教育培訓。加強高校、科研院所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和科研能力建設。(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加強危險廢物從業人員培訓,依託具備條件的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單位:省外辦)
(二十五)營造良好氛圍。加大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懾作用。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健全信訪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和引導廣大民眾舉報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內容解讀
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可在特定環節豁免管理
根據《安徽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為加強源頭管控,安徽省將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對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實行特定環節豁免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環評檔案時,應充分考慮與已建項目資源耦合、與利用處置能力匹配,不得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且無法妥善處置的項目。依法依規對已批覆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覆核。同時,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促進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
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
《安徽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提出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和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企業建設區域性收集、貯存設施。積極探索依託危險化學品配送網路建立中國小實驗室危險廢物逆向回收體系。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範項目建設。
為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常備通行路線。建立並動態更新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式。
從外,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賠償責任。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對於自查自糾並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視情依法作出處罰。
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
安徽省將把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領導指揮體系。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保障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鼓勵持證單位參與突發生態環境污染事件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工作。依託條件較好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組建危險廢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為防範化解環境風險,安徽省將深入排查整治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隱患,加強化工園區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督促庫存量大、堆存時間超過1年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及產生易燃性、反應性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計畫並限期處置。
此外,加大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曝光力度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健全信訪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和引導廣大民眾舉報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