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宜春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宜春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28號)精神,提升全市危險廢物監管、利用處置和風險防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十五次黨代會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源頭防控為抓手、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深化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到2022年底,全市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逐步增強。到2025年底,全市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鏈條閉環監管,為打造綜合實力強市貢獻更多生態環保力量。
二、健全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一)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發改、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公安、交通運輸、衛健、綜合行政執法(城管)、海關等有關部門要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申報“無廢城市”建設。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引導,促進行業自律。(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農業農村局、宜春海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組織部等參與)
(二)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深入推進與周邊地市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協調合作,提升聯防聯控合力;推動市內跨區域聯動執法,統籌市縣執法力量,針對行政區域交界處、重點流域上游、鄉村及偏遠地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跨區域涉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和利用處置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參與)
(三)壓實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須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確保環境安全、生產安全、運輸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應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生態環境局、宜春銀保監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運用。依託江西省固體廢物智慧型監管一體化服務平台,推行“二維碼”電子標籤,實現危險廢物“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落實危險廢物政務服務“不見面”辦理。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組織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安裝智慧型終端設備,建立可視化、智慧型化監控體系,並接入省危險廢物監管平台。配合推動省危險廢物監管平台與省交通運輸廳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省衛健委的“智慧衛監”系統數據共享對接,與稅務、公安、司法機關等部門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建立全領域、全方位、全過程的危險廢物監管數據網路和危險廢物閉環監管治理體系。配合國家推進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三、加強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五)加強危險廢物鑑別管理。督促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危險廢物鑑別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積極配合省級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組建和省內鑑別單位評價管理制度建立等工作,配合嚴厲打擊鑑別報告失實、鑑別檢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應依法承擔轄區內涉及突發環境事件、非法轉移傾倒或歷史遺留等無法追溯責任主體的固體廢物鑑別和處理工作,確保固體廢物科學、及時以及規範處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六)嚴格建設項目準入。依法依規對重點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進行核查。對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以及利用處置方式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嚴重不一致的,督促相關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檔案要求整改。鼓勵危險廢物年產生量6000噸以上的企業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建利用處置設施,實現危險廢物內部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加強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七)推動收集貯存轉運專業化。全面推進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教體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統籌規劃建設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持續落實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鼓勵廢礦物油處理企業開展廢礦物油收集網路建設試點工作。持續推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和線上監測運維單位等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轉運服務。鼓勵化工等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利用處置設施。加強高校和科研院所實驗室危險廢物源頭分類管理,鼓勵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收集轉運試點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體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明確“點對點”的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範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出符合豁免運輸環節和條件的危險廢物,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健全完善線索移交、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聯合督辦、司法鑑定等合作工作機制,規範辦案程式,統一證據標準。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項目擅自重大變更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並將企業違法信息納入宜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發改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及時妥善處置遺留危險廢物,依法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企業,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市生態環境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建立監管聯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相關企業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穩定化預處理等措施,並按規定及時準確申報,科學規範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一)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有序推動全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最佳化利用處置資源配置,鼓勵共建共享設施,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效能。(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能力。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範處置。強化醫療美容機構等新業態醫療廢物監管,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等落實醫療廢物申報、台賬記錄和聯單管理制度,促進規範收集、轉運、貯存和處置。(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2022年6月底前,建立和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實現縣級以上醫療廢物全收集和全處理。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在各鄉(鎮)衛生院設立醫療廢物周轉站,負責收集暫存區域內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建立村—鄉(鎮)周轉站—縣周轉中心(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的收集轉運體系;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三)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和專業化運營。鼓勵龍頭企業提檔升級,優先支持清潔生產水平更高,“三廢”排放量更少,誠實守信企業的項目建設。鼓勵現有企業進行高標準、高水平的清潔生產改造和工藝水平提升,逐步淘汰環境問題頻發、管理水平低下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利用處置項目,按國家、省規定限制規模小、污染重、危險廢物治理難度大的利用處置項目。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逐步改變全市以固化+填埋為主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置方式,支持新建飛灰預處理+水泥窯協同處置等項目,最大限度減少飛灰填埋處置量。(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等參與)落實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探索利用政府投資基金、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等支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企業和產業發展。(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規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使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強化對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相關指標的監督檢查。鼓勵科研院所、高校、行業協會、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示範企業參與國家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建設,申報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標準制修訂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教體局、市科技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十五)完善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堅持疫情常態化防控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制定完善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應急預案,規範應急啟動程式,明確定點醫院、集中隔離場所、封閉管理小區(村莊)涉疫情醫療廢物及按疫情醫療廢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貯存、轉運和處置要求,確保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有序開展。(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回響體系,建立完善環境應急回響預案,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十六)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轉運、處置能力。全面梳理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梯次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依據應急狀態,依次啟動應急回響設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應保障應急轉運車輛,規範設定協同應急處置設施的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適時開展應急演練。(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構建“五全”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
(十七)築牢危險廢物環境安全底線。堅持問題導向,大力推動構建全域排查、全面清理、全量處置、全過程監管和全方位提升的“五全”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定期排查整治危險廢物現場管理問題,規範廠區雨污分流和關鍵點位視頻監控建設,妥善處理超期貯存危險廢物,持續跟蹤問效,不斷提升全市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生態環境風險。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相關規定,強化對特定環節豁免管理類危險廢物的監管。推動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十、保障措施
(十八)壓實各方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做到認真籌劃、統一部署;堅持黨政同責、齊抓共管。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職,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處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要按照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精神,對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市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十九)強化技術保障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市內高校、科研院所加強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依託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建設培訓實習基地。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等技術力量,配合組建全省危險廢物治理和環境管理專家隊伍。鼓勵引入第三方專業技術力量指導企業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市教體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技術支撐和執法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相應的人員力量。(市委編辦、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範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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