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環發〔2022〕62號
HNPR—2022—13015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我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6日
方案全文
湖南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最佳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實現危險廢物收運及時、安全處置,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全面規範危險廢物收集行為,系統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移不及時、環境風險高等問題,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管理短板,到2023年底,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處理體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最後一公里”。
二、基本原則
按照“先行先試、便利收運、就近處理、防範風險”要求,依託具有危險廢物收集經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責任感強的綜合利用處置單位、大型產廢企業或工業園區開展試點,鼓勵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開展試點。收集試點要加強監管、全面覆蓋、應收盡收。各市州紮實推進,成熟一個、推動一個、建設一個,有序有效推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
三、試點範圍
(一)收集點和收集範圍
1.擇優選取全省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單位,充分發揮管理、技術和團隊優勢,高標準建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市州轄區內無綜合性利用處置單位的,可引入省內其他綜合性利用處置單位建設收集點。收集範圍為所在市州轄區,兼顧其他市州與之行政區域接壤的縣級轄區內小微企業,收集點跨市州收集應在湖南省固廢管理平台向相鄰市州登記。
2.鼓勵大型產廢企業或工業園區自行高標準建設危險廢物園區收集點作為園區的環境基礎配套設施。收集範圍為所在工業園區,兼顧工業園區周邊的小微企業。
3.針對現有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轉運試點、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前移收集點,試點期間未納入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的在原許可範圍內繼續經營,有效期滿後按要求全面提質改造,充分整合納入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管理。
(二)收集對象
1.集中收集點收集範圍為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或外委利用處置量)10噸及以下的工業源危險廢物,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社會源危險廢物;
2.園區收集點收集範圍為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或外委利用處置量)10噸及以下的工業源危險廢物。
3.收集點嚴禁收集:
①醫療廢物;
②具有爆炸性、劇毒性的危險廢物;
③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險廢物;
④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
4.鼓勵收集點對家庭源危險廢物全面開展服務,收集點嚴禁收集的危險廢物由產廢單位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四、試點內容
(一)收集點設定
各市州應統籌考慮行政區域轄區面積、園區分布、運輸半徑、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類別和數量、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能力等因素,深入分析現有小微企業收集能力缺口,制定完善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建設方案(見附屬檔案1)。原則上各市州收集點數量不超過本市州縣級行政區域個數,避免能力過剩。
(二)收集點準入要求
1.獨立法人單位,建設項目選址應位於工業園區內,具有環評、排污許可、應急預案備案等完善的環保手續以及消防、安評等相關手續;
2.至少有1名以上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全職技術人員;
3.收集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貯存面積應根據收集貯存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且集中收集點不小於1000平方米,園區收集點不小於700平方米,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最大貯存量不大於有效庫容的80%;
4.收集貯存設施應配備倉儲式貨架,採用智慧型負壓倉儲系統,並配置相應的毒氣及易燃氣體監控、防火防爆報警裝置;
5.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協定書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及時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委託給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禁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無資質單位;
6.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具有防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要求,合理設計分區,設定獨立的事故收集系統,貯存產生VOCs揮發性氣體或有毒氣體的,貯存庫要有氣體收集處理設施處理達標;
7.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簽訂協定書委託具備相關資質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三)收集點管理要求
1.嚴格台賬管理。根據收集範圍內產廢單位的特點,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貯存和轉運計畫,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出入庫台賬記錄、轉移聯單、經營情況報送等管理制度,危險廢物收運情況記錄應保存10年以上,實現“專人、專庫、專賬”管理。
2.強化信息化監管。不同類別的危險廢物應根據其反應特性分區貯存,貯存區應配備視頻監控系統,並保存至少3年的視頻記錄,從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環節實行電子標籤、車輛GPS定位系統等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監管,做到危險廢物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
3.規範轉移運輸。應採用符合有關要求的運輸工具運輸,裝運包裝工具必須具備符合危險廢物包裝要求,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嚴禁同車混裝。危險廢物按既定路線運輸,不得私自變更運輸路線。
4.定期排查隱患。每年至少開展1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按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完成備案。定期檢查收集貯存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三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強對貯存區安裝的防火、有毒有害氣體自動探測報警器等設施、工具檢查和維護,確保各類設施設備穩定運行。
5.最佳化日常服務。發改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聯合設定收費標準,收集點不得委託非法中介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收集等相關經營活動,鼓勵收集點對小微企業開展危險廢物方面的管理延伸服務。
五、實施程式
(一)收集點申報及審核
1.收集點按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提交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遴選,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考慮轄區情況和試點單位申請情況,制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建設方案,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2.市州生態環境局根據省廳意見,指導試點申請單位按要求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評、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並完成設施建設。
3.對符合要求的試點單位市州生態環境局根據申報材料(見附屬檔案2),組織開展審查,按許可程式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並進行網上公示,許可有效期暫定1年。
(二)退出機制
1.收集點單位主體、項目實施地點、規模在試點期間原則上不得調整,收集點因自身原因需終止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單位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工作時,應至少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當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
2.收集點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對未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存在突出環境問題、年度規範化評估考核結果不合格,以及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和運營不規範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終止其試點工作,依法予以處理,並納入企業環保信用體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退出前收集點應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在原址設備設施拆除後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調查評估工作。若因收集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由收集點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4.收集點開展期間或結束收集工作,不能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的,由與其簽訂最終協定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代為處理,相關費用由收集點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收集點建設運營的有關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做好指導幫扶,督促按照規範推進收集轉運工作,防範環境風險。2024年3月底前,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向省廳報送試點工作情況。
(二)明確主體責任。各收集點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和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每季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報告,加強主動服務意識,強化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提升運營管理水平。
(三)強化督導幫扶。省廳將試點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和市州生態環境局班子考核內容,加強調度督導,組織專業力量,強化對市州的技術和政策幫扶。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環境監管,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處理,確保危險廢物收運工作規範安全。
(四)深入宣傳報導。充分利用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力爭收集地域範圍內小微企業全覆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收集試點信息,並通報同級部門。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1.《XX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建設方案》(略)
2.《收集點申請材料清單(參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