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是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2〕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8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要求,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統籌推進、多元共治,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環境、安全、規劃、消防等聯防聯控有效加強;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廢鹽等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能力滿足實際需求,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
到2025年底,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基本建成。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水平國內領先,初步建立規範有序的危險廢物處置市場化體系。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三)依法依規落實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進行統籌推進。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危險廢物治理方針政策,嚴格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南京海關、江蘇海事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措施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四)強化部門間聯防聯控。完善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定期協商制度,逐步建立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全鏈條式監管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稅務局、江蘇海事局等參與)加強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監管。督促相關企業將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交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並及時申報有關信息。(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2022年底前,配合國家建立完善長三角區域危險廢物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優勢互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五)落實涉危險廢物單位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並與其直接簽訂相應契約,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資質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和利用處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江蘇銀保監局等參與)
(六)開展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推動修訂《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制定江蘇省“十四五”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指導全省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宣傳貫徹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要求。將評估中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與環境執法工作相銜接,對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七)強化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推進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建設,全面推行二維碼電子標籤,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將危險廢物豁免、應急處置等納入系統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稅務局等參與)配合國家開展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八)推動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深入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對不同環境風險等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實行差別化管理,最佳化簡化低環境風險單位管理要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022年底前,全省逐步建立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與)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深入推進危險廢物行政審批改革,研究並推動將跨省轉移審批許可權委託至設區市,探索將排污許可證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兩證銜接”,支持無錫開展相關試點研究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政務辦等參與)
三、加強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九)嚴格項目準入。新改擴建項目依法嚴格履行環保、安全、規劃、住建、消防、節能審查等相關手續和“三同時”制度。嚴禁審批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的涉危險廢物項目。新改擴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必須包括八位危險廢物代碼明確的全部危險廢物種類。(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嚴格環評管理,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科學評價危險廢物,明確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屬性、貯存設施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規對已批覆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覆核。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鑑定、再生利用等標準規範,嚴禁以副產品名義逃避監管。依法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制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加強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嚴格落實國家危險廢物鑑別管理相關規定,出台江蘇省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工作要求,規範危險廢物鑑別程式,明確各方職責。建立省級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強化危險廢物鑑別技術支撐。加強鑑別單位管理,鑑別單位要對鑑別報告內容和鑑別結論負責並承擔相關責任,嚴厲打擊鑑別單位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落實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和排除管理清單。規範鑑別結果套用,強化鑑別單位和鑑別報告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司法廳、江蘇海事局等參與)
(十一)強化危險廢物申報管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按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明確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並按相關要求進行備案。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台賬,依法申報危險廢物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二)推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廣泛深入推進清潔生產,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全面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強企業生產場所環境管理,防止土壤污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管理
(十三)完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支持建設有害垃圾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鼓勵依託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對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規範貯存,做好與運輸、處置等環節的有效銜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鼓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和符合條件的機構參與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實現危險廢物申報、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一體化服務。鼓勵具有一定技術和資本優勢的單位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範項目建設。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初步建成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等參與)加快推進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制度,摸清偏遠地區、鄉鎮醫療廢物產生底數,建立收集網路,確保醫療廢物全部得到收集。配備滿足實際需求的收集、轉運周轉設施和相關車輛,合理設計路線,保障應急狀態下各地車輛、人員能夠及時按需調配開展支援。(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加強船舶污染物殘油(油泥)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建設,及時規範收集、貯存。(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江蘇海事局等參與)推進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按照規定在試點項目立項、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2025年底前,廢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達7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十四)規範危險廢物貯存管理。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和識別標誌設定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和年產生量1000噸及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在關鍵位置設定視頻監控,並與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聯網。低風險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及教育、科研院所、機動車維修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等單位,確實不具備貯存場所建設條件的,可在產廢點設定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臨時收集設施,設定識別標誌、建立台賬、規範貯存。(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科技廳等參與)積極推進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專項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施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牽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或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參與,重點解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本質安全和環保水平符合相關要求但部分手續不全的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五)強化危險廢物轉運監管。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須獲得行政審批職能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針對城區、高校、人口集中區等產生的危險廢物,研究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方案。完善“點對點”常備固定通行路線,避開敏感區域,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範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運單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強化危險廢物轉移過程聯動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與)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積極與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協商建立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白名單”制度。嚴禁設定不合理行政壁壘,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六)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將危險廢物環境執法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從嚴打擊非法轉運、傾倒、填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企業開展危險廢物歷史遺留問題自查自糾,對及時妥善處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七)落實監管聯動機制。嚴格執行《關於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意見》,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備案制度,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八)最佳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並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著力解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性短板。2022年底前,各地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基本匹配,重點推動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利用處置能力提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九)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內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能力進行調查評估,超前謀劃建設。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應適度富餘,能夠滿足疫情期間實際需求。鼓勵推廣套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推廣“車載式”醫療廢物處置方艙,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範處置。2022年6月底前,各縣(市)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2023年底前,各設區市至少建成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設施;全省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配備升降裝卸平台,滿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進料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十)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水平。設區市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於3萬噸/年。嚴格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鼓勵採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推進汽車動力電池、太陽能組件、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提升利用處置水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十一)規範危險廢物利用。研究制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積極推動危險廢物“點對點”綜合利用,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二)規範危險廢物處置市場化運營。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對處置價格明顯低於成本、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與)建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強化危險廢物處置市場信息公開,完善危險廢物處置供需共享和自主選擇平台,保障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利用處置單位等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研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退出機制,從嚴整頓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保障市場公平有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二十三)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研究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實驗室廢物等利用處置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和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相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二十四)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地應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回響體系,完善環境應急回響預案,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強化危險廢物應急管控,各地應嚴格按照《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適用範圍開展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科學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方案並報屬地人民政府。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隨意擴大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範圍,嚴禁借應急處置名義逃避監管。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隊伍、物資和處置能力建設,各設區市至少確定一家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單位,依託具備一定技術和資金優勢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組建危險廢物專業應急處置隊伍,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各設區市應按國家要求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同時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列入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設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強化機場、港口(碼頭)等重點涉外場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嚴格落實醫療廢物收運處置相關人員衛生防護要求,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南京海關、江蘇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六)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固廢危廢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切實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編辦等參與)
(二十七)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二十八)壓實各方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統籌推進危險廢物管理政策、改革舉措和重點項目等落地。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參與)建立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研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協商解決監管工作中重點、難點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九)強化督察問責。強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國家和省各類巡視發現問題整改,對發現的涉及危險廢物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專人負責整改,及時銷號清零。加大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並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視情採取通報、約談等懲戒措施,對督察中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按照有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交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加強教育培訓。加強高校、科研院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強基層生態環境管理人員、企業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培訓。依託具備條件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設培訓實習基地。配合國家落實《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外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範圍。(省委宣傳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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