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是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結合上海市實際,而制定的實施方案。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0日

方案全文

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保持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率100%,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總體平衡,完善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收運處置體系。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積極服務於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發展需求,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設施布局和能力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一)依法依規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各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依法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市、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國土空間規劃、安全生產、運輸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監管職責。
  (二)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進一步拓寬部門溝通協作渠道,及時通報、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廢物監管工作重大事項,形成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落實首辦移交機制,促進信息共享。
  (三)推進區域利用處置能力共享互補。推動落實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實施方案及合作協定,完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機制。鼓勵廢鉛蓄電池、廢包裝容器、廢酸、廢礦物油、廢有機溶劑、塗料染料廢物等在長三角區域內利用處置。
  (四)進一步加強跨區域轉移環境管理。全面運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一網通辦”線上辦理系統,進一步加強跨省轉移技術審核,加強危險廢物長距離運輸、液態危險廢物的風險管控。建立健全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和價格公開機制,不得設定不合理行政壁壘。
  (五)加強區域聯防聯控。聚焦重點,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跨省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行為,對跨省涉危險廢物重大案件開展聯合調查會商和掛牌督辦。
  (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涉危險廢物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央在滬企業和國有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相關企業要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七)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按照“一網通辦”“一網統管”總體要求,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申報、管理計畫備案、轉移聯單運行、利用處置情況等線上報告,暢通與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連線與實時互動,推進危險廢物轉移車輛運輸信息接入本市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在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推行集成智慧型監控,實現對危險廢物全過程跟蹤管理,並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現互通共享。進一步增強數據套用和風險預警水平,研究危險廢物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和第三方支付。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一)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鑑別制度。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鑑別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配套制定本市實施細則。
  (二)嚴格環境準入。新改擴建項目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科學評價,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嚴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對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等建設項目,不予批准環評檔案。
  (三)規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管理要求。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評估危險廢物貯存能力,並配套滿足貯存需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相關部門對手續辦理提供便利。對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應按照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的,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依規對已批覆的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覆核。項目建成後,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利用處置方式等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一致的,督促建設單位依法落實相關要求,並加強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名錄和相關技術規範等要求,將危險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五)持續推進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制定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檢查評估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企業自查、各區檢查、市級抽查”模式。
  (六)推動源頭減量化和資源化。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產業產能準入落地時要自行配套或園區配套落實危險廢物處理設施或處理路徑。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一)收集轉運貯存專業化。持續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支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汽修行業、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探索推進有條件的高校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範項目建設。
  (二)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常備通行路線,進一步打通崇明區危險廢物運輸通道。
  (三)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依規打擊以“副產品”名義逃避危險廢物監管的行為。
  (四)建立健全聯合保障機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辦案經費常態化投入機制,保障危險廢物鑑別鑑定、規範貯存等經費投入。進一步規範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人員的拘留程式。對自查自糾並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應急、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機制,聯合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安全監管重點單位名單,並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一)統籌填埋處置能力建設。研究制定危險廢物填埋準入清單。加快推進上海市固體廢物處置中心二期項目等建設,加快建設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非填埋的利用處置設施。2025年底前,力爭將生活垃圾焚燒二次污染物填埋率控制在2%以下。
  (二)強化規劃統籌。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保障規劃設施用地需求。強化老港、寶山市級基地托底保障功能,積極推進重金屬污泥、危險廢物焚燒灰渣、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無機類危險廢物多途徑的利用處置,研究推動高溫熔融、等離子等先進技術套用。加快建設水泥窯、工業爐窯等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在上海化工區等有條件的區域試點探索廢鹽排海。
  (三)統籌建設高水平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適時啟動嘉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升級改造。各區完善小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定時定點收集轉運體系。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貯存和利用處置設施應與所接收危險廢物的性質相匹配,禁止超期、超量、超範圍貯存。鼓勵採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
  (二)鞏固提升集中焚燒處置能力和水平。加快推進寶山、嘉定、松江等區域焚燒設施建設或與有條件的設施合建。進一步鞏固提升上海化工區等區域集中焚燒能力。新建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於3萬噸/年,並應具備貯存相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甲、乙類倉庫和易燃性、反應性廢物的預處理能力。到2025年,全市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能力達到40萬噸/年以上,並控制在焚燒處置需求的2倍左右,實現焚燒處置能力適當富餘。
  (三)持續提升危險廢物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以“原料替代、產品質量達標、環境風險可控”為原則,持續鞏固提升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成效。推動在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上海化工區、金山區、奉賢區等合理統籌規劃建設廢有機溶劑、廢活性炭、廢酸等集中利用設施。新建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設施的工藝、污染物排放和綜合利用標準,應對標國家和本市同類設施的最優水平。
  (四)健全財政金融政策。適時調整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加大對涉疫情廢物處置、小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運等財政支持力度。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嚴格落實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力度。研究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五)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研究和示範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灰渣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設一批危險廢物市級利用處置技術平台,推動危險廢物市級利用處置技術平台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台。
  八、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一)完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回響體系,完善環境應急回響預案。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強化應急處置管理隊伍、專家隊伍建設,將本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體系。對無主和責任主體無力承擔妥善處置責任的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由屬地政府組織處置。
  (二)完善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機制。市、區兩級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堅持常態化防控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分別制定完善市、區兩級疫情醫療廢物應急收運處置方案,明確分工職責,充分保障所需的人員、車輛、設備、物資、場地、處置設施等。
  (三)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完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體系,將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納入本市醫療廢物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充分發揮各區小型醫療機構“最後一公里”、環衛、第三方運輸單位等收運體系作用,完善各區短駁集中和自行收運能力。提升醫療廢物產生點位的臨時貯存能力,提高醫療廢物收運處置過程機械化程度,提前籌備醫療廢物收運處置人員集中居住場地,落實收運處置人員的個人防疫要求。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一)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本市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和專家庫建設。
  (二)完善配套制度規範。銜接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轉移管理制度和修訂後的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鑑別等方面污染控制標準規範,修訂危險廢物焚燒等地方標準規範。
  (三)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優先支持先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伴生的危險廢物環境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
  十、保障措施
  (一)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各區政府加強對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並向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報告。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環境考核的重要參考。
  (二)加大督察力度。強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在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並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三)加強教育培訓。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培養創新型和技能型兼備的高質量人才。加強危險廢物相關從業人員培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四)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依法依規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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