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是蚌埠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蚌埠市生態環境局六樓
  • 現任局長:沈三保 
  • 機構屬性: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機構職責

(一)負責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明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參與市財政性資金投入環保的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和市級生態環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及市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蚌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應省廳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局領導日常公務活動安排。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密碼、印章、保密、保衛、值班、政務信息、政務督查、公文審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民族宗教、國防動員、政行風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重要事項催辦督辦、公文流轉辦理工作。承擔局會議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協調與會議紀要記錄起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和有局領導出席的專業性會議方案的審核。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物業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全系統政務公開、雙擁、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城市創建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科(對應省廳綜合處)
負責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綜合性業務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和生態安全政策、規劃、計畫,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項目審批總量核定、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統一提供環保業務指標數據。牽頭污染防治攻堅戰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綠色發展等五大發展行動相關工作,承擔市實施綠色發展行動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起草業務綜合性檔案、講話材料等。審核公報、文獻。負責組織編制環境年鑑、地方志(環保篇章)等。組織開展和協調綜合性調研。編制“雙高”名錄及生態環保綜合名錄。承擔市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負責生態環境領域軍民融合相關工作。承擔跨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事務,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放管服”改革、“四送一服”和“千乾扶千企”等工作。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研究擬訂,歸口管理專業性法規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開展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報備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清理和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後評估。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歸口管理局法律顧問和國際公約市內立法配套工作。牽頭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套用的解釋。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標準以及相關規劃、計畫、管理辦法,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標準立項、協調、報批和報備等工作,組織實施標準評估工作。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治宣傳教育,落實《科學素質綱要》,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六五”世界環境日等環境宣傳教育活動。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和民眾滿意度調查工作。運維局政務新媒體。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生態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承擔涉及社會組織的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負責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創建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生態文化產品策劃製作推廣等工作。牽頭負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編制和調整。開展環保設施公眾開放工作,協調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對應省廳人事處)
負責市、縣(區)生態環境保護幹部隊伍建設、行政體制改革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監督、勞動工資、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出國留學、訪問學者選派、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幹部掛職(學習)鍛鍊、個人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兼職管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職(執)業資格和證書審核發放等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表彰。協助管理縣、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科技外事與財務科(對應省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
負責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承擔市級生態環境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相關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基本建設、國有資產、集中支付、能力建設項目等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政府採購、規範津補貼、非稅收入、固定資產、銀行賬戶等工作。牽頭負責各級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謀劃、篩選、資金分配和申報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助開展科普工作。協助開展市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技術工程示範等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生態保護補償。參與指導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等工作,指導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承擔扶貧、對口援助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領域對外合作交流。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外資項目的引進。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及風險防範工作,協助管理境外生態環保非政府組織市內活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來蚌合作交流人員、在市內召開生態環境國際會議的組織協調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和規定。起草生態保護修復監管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政策、標準。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監管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物種資源(含生態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謀劃、篩選及資金分配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市內履約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水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擬訂本市水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水環境質量考核制度。統籌協調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承擔水生態環境行動計畫、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協調與監督。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承擔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指標核算等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市級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參與水環境生態補償工作。組織開展水環境調查和水環境形勢分析,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協助做好水污染治理項目的謀劃、篩選及資金分配工作。承擔市水污染防治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以及機動車船排氣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編制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大氣、噪聲環境調查和大氣環境形勢分析,開展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計畫。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措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市重點大氣污染排放清單、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高污染燃料目錄,科學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大氣移動源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全市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指標核算等具體工作。參與指導農業面源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擔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藍天保衛戰、柴油貨車污染治理相關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目標、戰略、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縣區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牽頭承擔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相關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相關會議。組織實施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宣傳、立法、投融資、碳捕集利用封存和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全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承擔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適應氣候變化、開展碳排放標準及低碳技術目錄擬訂、低碳標識和認證推廣、低碳試點示範、氣候變化風險評估等工作。協助做好大氣污染治理項目的謀劃、篩選及資金分配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和規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承擔染污地塊、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指標核算等具體工作。協助做好本市土壤污染治理項目的謀劃、篩選及資金分配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跨市轉移許可,組織落實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相關國際公約市內履約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生態環境監測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對應省廳監測處、安全處)
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擬訂和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地方性法規和標準,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市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和監測信息。指導管理監測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管等工作。指導協調其他部門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政策、專項規劃擬訂、信息公開、科普宣傳等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和對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相關培訓。按許可權對涉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實質性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安全違法案件查處。配合有關部門負責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放射性物質運輸、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物質運輸、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治理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理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鈾(釷)礦的監察檢查。組織相關核設施、輻射源和放射性物品運輸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協調管理國家安全和核安全文化建設。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市內履約工作。歸口聯繫市輻射環境監督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對應省廳辦公室、環評處)
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工作,以及從源頭準入到污染物排放許可控制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清單制度建設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空間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實施“三線一單”。按許可權審批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技術覆核,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協調新建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參與全市上報國家、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審查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環保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和審批工作。牽頭組織審核城市和鄉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局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以及群團工作。協助局黨組加強黨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做好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局黨組黨的建設和中心組理論學習的組織、記錄、信息上報等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落實黨內各項制度,指導基層黨組織按期換屆,選好配強支部書記。組織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開展黨內評先表彰活動,做好黨員發展和收繳黨費等工作。協助局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承擔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調查處理局系統內黨組織和黨員違紀案件。負責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兒工委、未保委、關工委等群團工作。負責局系統和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統一戰線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沈三保:蚌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陳運:蚌埠市生態環境副局長
徐蒂:蚌埠市生態環境副局長
凌雲志:蚌埠市生態環境總工程師
余樹東:蚌埠市生態環境副局長
強鵬舉:蚌埠市生態環境紀檢組長
陳東魯:蚌埠市生態環境黨組成員,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
陳克亞:蚌埠市生態環境調研員
談淮鳳:蚌埠市生態環境副調研員
劉付良:蚌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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