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
生態環境規劃和
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
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
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區和有關部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協調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保障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做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亳州。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文秘、保密、檔案、效能、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人事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和項目申報工作。
(三)法規宣教科
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上級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
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四)自然生態科(綜合科)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設。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
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核設施和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五)水與土壤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編制
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方案、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
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管。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轉移許可。
(六)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
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七)環境行政審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等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
(一)亳州市渦陽縣生態環境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具體負責渦陽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亳州市蒙城縣生態環境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具體負責蒙城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三)亳州市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具體負責利辛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四)亳州市譙城區生態環境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具體負責譙城區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五)
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具體負責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亳蕪現代產業園區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亳州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