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做好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制定的指引。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浙自然資規〔2023〕20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直屬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依法依規做好我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試行)》。現予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做好我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內容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的,應依法追究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包括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開展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以及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
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類型包括:(1)違法違規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2)違法違規造成地質遺蹟類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3)違法違規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造成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的。
二、分級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跨市的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指導全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工作程式
(一)線索篩查和初步核查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組織不少於一次線索篩查,並對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線索主要來源於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日常監管、執法巡查、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信訪投訴、舉報、媒體曝光、上級部門交辦、檢察機關移送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分發。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邀請生態環境、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專家就相關線索是否需要啟動索賠程式進行聯合會商。經核查發現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除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第十八條規定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式的情形外,應當及時啟動索賠程式。
重大案件線索應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應由其他部門開展索賠的,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並移交線索和相關資料。
(二)損害調查和鑑定評估
啟動索賠程式的,應及時進行損害調查。調查應當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範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調查期間,可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評估辦法》(浙環發〔2021〕22號)等有關規定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鑑定評估或者啟動快速鑑定評估。
調查結束後,應當在15日內形成調查結論,在徵求生態環境、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意見後,明確啟動索賠磋商或者終止索賠程式,並告知同級檢察機關。
(三)賠償磋商和司法救濟
啟動索賠磋商的,根據鑑定意見、鑑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等製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送達賠償義務人。賠償磋商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18〕459號)有關規定開展。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符合《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浙環發〔2023〕13號)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終止磋商。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並告知同級檢察機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賠償協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不同意磋商、終止磋商或未能磋商一致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未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判決或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修復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18〕459號)規定執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過程跟蹤監管,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可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完成後,可組織召開驗收專家會,邀請生態環境、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對評估未通過的,應當要求賠償義務人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規定的修複目標。
(五)生態損害賠償金
對經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確實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依法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對經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確實無法達到修複目標但已修復至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終止並無法繼續,賠償義務人提出申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邀請生態環境、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聯合評估,同意賠償義務人終止修復並依法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賠償協定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執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全額上繳國庫,按照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編制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生態修復等經費支出預算、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深刻認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重要意義,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依法依規做好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人民民眾生態環境權益。
(二)加強工作協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檢察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業務諮詢等機制,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公益訴訟等工作的聯動。
(三)加強信息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定、賠償資金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邀請相關部門、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接受公眾監督。
(四)及時總結經驗。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檯賬和檔案,定期總結報告,推動工作落實落地。要積極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鑑定評估的關鍵技術研究,建立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庫,及時總結經驗和創新做法,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形成長效機制。
本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依法依規做好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門《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二、起草依據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
(三)《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四)《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浙環發〔2023〕13號。
三、主要內容及解釋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試行)》共分工作內容、分級管理、工作程式、工作要求四個部分,主要包括:
(一)工作內容。明確了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類型,釐清了自然資源部門的職責範圍。其中,自然資源部門的職責範圍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部門職責分工表執行。
(二)分級管理。明確了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範圍和分工。省政府及各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指定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工作程式。明確了線索篩查、初步核查、損害調查、鑑定評估、開展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修復過程監管、效果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業務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以及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具體要求,提出加強部門業務協同和溝通交流,建立部門聯合會商機制。
(四)工作要求。要求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工作協同、加強信息公開、及時總結經驗,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落實落地。
四、實施期限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反饋意見採納情況說明
向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檢察院,各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徵求意見。同時,通過省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建議20條,採納意見建議7條,部分採納2條,未採納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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