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做好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制定的指引。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做好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制定的指引。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引》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為做好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生...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跨省域、跨設區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指定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部門或機構按職責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管轄本行政...
(四)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五)其他相關工作。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範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有相關免除或者...
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動磋商...
縣人民政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縣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並依法提起...
(四)賠償權利人 婁底市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指定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
(四)推進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五)落實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等政策措施;(六)建立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機制;(七)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等相關部門依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具體工作。市域內跨縣市區的生態...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市人民政府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門或機構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依程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有權提起訴訟...
福州市人民政府作為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管轄各縣(市)區、市內跨縣(市)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配合省人民政府開展跨市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人民政府可委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為行使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堅持發展和保護相統一,加快形成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三)工作目標。按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充分利用國土調查成果,配合自然資源部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
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損害結果發生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管轄。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賠償權利人可指定其所屬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
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和機構,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一是環境審判、公益訴訟檢察組織體系已經成型。2020年全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量同比增長47.30%,形成“高級法院普遍設立、中基層法院按需設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江蘇省建立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