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技術評估工作效能,加強專家管理,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的聘用、選取和管理,引導和監督專家科學、誠信、公正地參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專家聘用、選取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參加本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並在本市轄區內提供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包括評估、驗收、論證、審核、監管、考核、評價等。
第四條 本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由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負責組建及日常管理,並對專家參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進行誠信評價考核。
技術中心負責發布專家庫申請通知、實時接收入庫申請和材料審核、定期公示遴選結果和公告入庫信息、公布信用評價信息等。
技術中心對專家庫中專家的擅長方向進行分類,具體分類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
(二)具有高度責任心,能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能夠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對從事行業、專業有較深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所從事行業、專業的基本情況和國內外發展動態,原則應該具備副高以上職稱,對於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人員可適當放寬至中級職稱以上;
(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技術標準、工藝技術和規範,熟悉環境保護各類技術審查要求;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審查及現場踏勘工作。專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六)自願公開工作單位、行政職務、技術職稱、行業領域、專業領域等信息,並自願接受社會監督;
(七)自願承諾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並接受信用評價;
(八)無犯罪、嚴重違紀違法記錄。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和相關資歷的專家,採取單位推薦、個人申請、定向邀請的方式,向技術中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資料及方式可參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要求。
第七條 專家開展技術服務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參與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相關技術、檔案及情況的知情權;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具有獨立發表或保留意見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三)有權對專家庫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技術服務工作中的不正當行為進行批評、檢舉、揭發;
(四)按規定獲取專家技術服務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專家開展技術服務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專家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二)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技術服務意見,並對技術服務結論負責;
(三)嚴格遵守技術服務的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不得擅自引用相關業績成果數據等;
(四)專家按時參加評審,不得缺席,不得請人代會,不得藉機招攬項目或謀求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與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技術服務公正性的情況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六)應當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掌握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動態,滿足技術服務要求;
(七)提供項目技術服務期間,服從技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
(八)入庫專家的工作單位、行政職務、技術職稱、聯繫方式等信息變更時,應當於變更後及時向技術中心申報修改,或可參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要求在平台自主修改。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本專家庫設專家技術服務誠信評價制度,由技術中心依據專家誠信評價及業績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進行增減。
第十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抄送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取消入選專家庫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
(一)技術服務過程中未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導致出現較大問題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觀、誠信、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或中途退出已承諾參加的技術服務3次及以上的;委託他人代替完成技術服務的;
(三)與技術服務對象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技術服務結果公正性,未主動提出迴避的;
(四)泄露在技術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五)獲取規定的技術服務報酬以外,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專家技術服務職責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一、檔案的制定背景說明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擴大公眾參與,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民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設定專章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進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2020年,生態環境部發出了《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建設套用的通知》(環評函〔2020〕95號),各專家庫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專家管理,開展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應參照專家管理原則制定本部門評估專家管理辦法,明確專家基本要求、責任義務和退出機制等。目前,廣東省,以及中山市等地已分別制定了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更好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提升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等技術評估工作效能,推進評估工作的公平化、專業化和科學化,充分發揮專家的智庫作用,同時,按照《生態環境部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要求,明確專家參與並開展技術審查的責任,加強專家管理,切實規範專家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二)《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部令第35號)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徵求意見的,應當提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議程等事項通知參會人員,必要時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主要媒體等途徑予以公告。
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以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環保社會組織中的專業人士為主,同時應當邀請可能受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
(三)《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
“二、落實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明確評估單位和專家技術審查責任。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式和規範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等嚴重質量問題後應及時報告,梳理問題線索,分情形提出處理依據和建議。專家在評估評審時應獨立、科學、公正地開展工作,專家意見簽字存檔備查。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評估專家庫聯通、共享,工作中應科學、合理選取專家,對存在利益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三、加強環評溯源和責任追究
(十二)依法從嚴處罰。環評檔案弄虛作假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並向社會曝光;涉及規劃編制機關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性質建設單位的,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環評檔案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環評單位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失信記分、納入“黑名單”等處罰、處理。弄虛作假環評檔案通過審批的,一經發現,原審批部門應依法撤銷批覆;對存在明顯過失、負有責任的審批和評估人員依紀依規處理;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予以通報並抄送所在單位。”
(四)《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建設套用的通知》(環評函〔2020〕95號)
“一、統一建設專家庫
建設涵蓋國家、省級、市級三級評估專家信息的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三級管理、四級使用、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的原則建設。
二、抓緊完成專家入庫
2.未建立本級專家庫的專家庫管理部門
專家庫管理部門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條件徵集轄區內本級專家信息,並組織專家於11月12日前在專家庫註冊並提交入庫申請材料。專家庫管理部門於11月13日前使用管理賬號登錄專家庫進行專家資格審核和確認。
三、加強專家庫管理套用
1.加強專家庫統籌管理,明確和落實專家責任。各專家庫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專家管理,開展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應參照專家管理原則制定本部門評估專家管理辦法,明確專家基本要求、責任義務和退出機制等。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專家義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入選專家庫資格,並予以通報。”
(五)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轉發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建設套用的通知〉的通知》
“三、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按照環評函﹝2020﹞95 號文要求,參照《專家管理原則》制定本部門評估專家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做好專家徵集、考核、更新等專家庫統籌管理工作,嚴格專家庫入選資格,組織使用專家庫查詢和抽取專家,明確和落實專家責任。”
(六)《中共珠海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珠機編辦〔2019〕176號)
“六、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中心負責組建和管理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庫。”
三、主要內容說明
《專家庫管理辦法》落實了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調動行業專家參與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積極性,規範專家聘用、選取和管理,引導和監督專家科學、誠信、公正地參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為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智庫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撐。
《專家庫管理辦法》共十二條內容,對適用範圍和對象、專家入庫條件和入庫途徑、專家權利和義務、誠信管理和考核措施等作出了規定,內容詳實,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1.適用範圍和對象。《專家庫管理辦法》對參加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並在本市轄區內提供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聘用、選取和管理。
2.專家入庫條件和入庫途徑。入庫專家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具有高度責任心、豐富的行業經驗,身體健康,原則上需具備副高以上職稱,無犯罪、嚴重違紀違法記錄等條件。符合相關條件和資歷的專家,可採取單位推薦、個人申請、定向邀請的方式,向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中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資料及方式可參考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要求。
3.專家權利和義務。入庫專家可享有項目知情權,獨立發表意見,批評、檢舉、揭發不當行為,獲取專家服務費等權利。同時,入庫專家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潔自律,承擔認真履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遵守迴避原則、加強提升自身水平、服從監管、如實公開信息等義務。
4.誠信管理和考核措施。由珠海市生態環境技術中心依據專家誠信評價及業績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入庫專家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抄送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取消入選專家庫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專家庫:技術服務過程中未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導致出現較大問題和疏漏的,不能客觀、誠信、公正履行專家職責,一年內無正當理由缺席3次及以上已承諾參加的技術服務,委託他人代替完成技術服務的,未遵守迴避原則,泄露技術等秘密,獲取不正當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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