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本市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本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強化企事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本市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本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強化企事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本市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本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強化企事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通過契約等方式委託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業的環境行為。第三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下列...
《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關直屬單位、機關相關處室:《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23年2月...
《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上海市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
重點監管對象為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固定污染源,全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公開發布。依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新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持證單位,以及依據《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固定污染源,應動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為重點...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試行)》是上海市制定的一項辦法。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試行)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範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制定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及實施方案,全面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和動態調整機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制度。強化企業環境治理信息公開,推行重點企業環境責任報告制度,規範落實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 強化全社會監督。建立社會組織交流平台...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制定的辦法。中文名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實施時間 2019年7月1日 發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1] ...
第四十一條(信用評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超出扣減臨時轉讓後的剩餘排污權排放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納入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第四十二條(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依法公開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
(四)委託方可以按照受託方績效評估相關內容並結合實際需求,制定個性化的評估辦法,在服務契約中明確該績效評估辦法;(五)鼓勵委託方依據評估結果擇優選擇受託方,評估結果可以作為契約續簽、按績效付費的依據。第二十條(行業自律)鼓勵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輔助執法的企事業單位或團體加入本市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可以...
市科委負責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發布與科技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有關的管理制度;(二)建設、運行和維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三)協調推進本市各區科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第二章 信息歸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規範本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健全我市環境信用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環境質量、生態質量、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的採樣觀測、分析測試、綜合評價等活動。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和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下屬環境監測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
《評價辦法》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信息錄入期限由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信息記分的有效期自信息產生後15日起計算,以此保障企事業單位能夠及時通過系統或簡訊獲知信用變化情況。此外,《評價辦法》還增加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企事業單位告知環保信用評價記分的義務,告知其處罰記錄將作為失信信息...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企業環境行為管理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歸集、管理,並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第五條 以下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一)重點排污單位;(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式,生成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並與有關部門聯合實施激勵懲戒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