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是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規範本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健全我市環境信用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參評企業”),其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價、信用評價結果修復、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適用本辦法。
  未納入本辦法參評企業範圍的單位,其失信行為執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式,對排污單位環境行為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行為,是指排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 環境信用評價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部門聯動、獎懲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排污單位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一)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無需取得排污許可證但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的;
  (三)其他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的。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管理需求和工作實際,分批次將上述排污單位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鼓勵未納入上述範圍的排污單位自願向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參加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
  深圳市對納入省級參評範圍的排污單位不重複評價。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一指導全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指引》(以下簡稱《評價指標》),建設全市統一的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管理系統”),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抽查工作,評估全市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施成效,並負責公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各區(含新區,以下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參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異議覆核、修復覆核和退出等具體管理工作。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和管理工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完成。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定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規程,強化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並落實相關經費用於開展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九條 系統維護單位負責保障管理系統持續正常運行,按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對評價管理系統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委託第三方環境信用評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開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等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評價程式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綠牌)、75分(含)~9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藍牌)、60(含)~75分為環保警示企業(黃牌)、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並發布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通知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通知要求,上報參評企業名單。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定並發布參評企業名單,制定評價須知,並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將評價須知告知參評企業。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參評企業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對參評企業自願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扣分項和加分項的修復期和有效期按照《評價指標》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評價指標需變更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本辦法,在評價管理系統內調整評價指標並公布。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扣分指標信息數據通過生態環境相關業務系統及資料庫獲取。加分指標信息數據由參評企業根據評價須知提交加分申請及材料,區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核確認。評價管理系統根據《評價指標》對參評企業進行自動記分評價,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參評企業在評價期限記憶體在的有效記分的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如涉及多個扣分指標,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對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行為信息進行抽查,通過資料核查或現場核查的方式核查參評企業及生態環境部門所採集並上傳環境信用評價行為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查後填寫核查記錄並上傳到評價管理系統。參評企業拒絕生態環境部門或其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工作的,環境信用評價行為信息對應的核查指標項扣最高分或不加分。
  第十七條 評價管理系統根據首次參評企業前12個月的環境信用狀況生成首次評價結果,對已經完成首次評價的參評企業按季度實施動態評價,生成動態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更新時,由評價管理系統向參評企業發出提示信息。參評企業也可以自行登錄評價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行為信息、記分情況和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參評企業對環境行為信息、記分情況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參評企業。
  參評企業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告知參評企業核實結果之日起3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3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參評企業。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覆核期限。
  第二十條 參評企業的扣分指標在不予修復期期滿之後,實施有效整改的,可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修復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參評企業。對不符合修復條件的參評企業,不予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參評企業,同意修復並修改其記分。
  參評企業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通知企業修復結果之日起3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訴之日起3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參評企業。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修復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覆核期限。
  第二十一條 一年以上不從事排污生產活動及自願參加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參評企業,可通過評價管理系統申請退出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並提交證明材料,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之日起7日內上報初審意見,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區生態環境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後3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企業,準予退出;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企業,不予退出。
  市生態環境部門也可主動將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企業調出參評企業名單並上傳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評價管理系統及其官方網站上公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也可通過報紙、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發布。
  公眾可通過評價管理系統查詢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公安局、財政局、水務局、稅務局、深圳海關、人行深圳中支和深圳銀保監局等相關部門推送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
  評價管理系統與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記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媒體、本部門網站、政府網站等渠道對外宣傳環境信用評價政策動態,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大培訓宣傳力度,不斷增強排污單位環保守信意識。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監督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宣傳排污單位環保誠信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分別採取激勵性、約束性和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優先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列為廣東省生態環境量化監管平台正面清單對象;
  (三)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優先授予其生態環境有關榮譽稱號;
  (五)在排污權交易、總量分配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生態環境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暫停環保警示企業及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參評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列為廣東省生態環境量化監管平台特殊監管對象;
  (二)暫停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或者其他生態環境資金補助;
  (三)暫停授予環保不良企業及法人或主要負責人生態環境相關榮譽稱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參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有關人員採取一種或多種的聯合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參考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採取適當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深圳市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管理辦法》(深人環規〔2014〕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提出“完善環境信用評價”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以及相關檔案要求,規範我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三十二條,包含總則、評價程式、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範圍
  《辦法》第五條條規定了參評企業的範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及無需取得排污許可證但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2、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管理需求和工作實際,分批次將上述排污單位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3、鼓勵未納入上述範圍的排污單位自願向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參加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
  (二)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內容
  1、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指引》(以下簡稱《評價指標》)。
  2、《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參評企業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扣分指標包含環境行政執法、突發環境事件、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污染源線上監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環境風險管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環境保護稅、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和固體廢物申報等10個指標。對參評企業自願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加分指標包含主動減排、自願清潔生產、構建綠色供應鏈等9個指標。
  參評企業在評價期限內出現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涉及多個扣分指標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三)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程式
  《辦法》第十二到二十一條規定了評價的程式
  (四)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的確定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綠牌)、75分(含)至9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藍牌)、60分(含)至75分為環保警示企業(黃牌)、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五)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
  1、《辦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如監管頻次、環保專項資金獎勵、榮譽稱號等方面實施激勵性或懲戒性措施。
  2、《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參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有關人員採取一種或多種的聯合獎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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