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是2021年11月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蘭州新區生態環境局、甘肅礦區環保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任務要求,健全我省環境治理信用體系,推進實施環保信用評價,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保信用管理,推動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甘肅省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甘肅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信息的認定、記錄、歸集、整理、共享、披露和查詢,對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狀況進行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對企事業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以下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
(一)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排污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等;
(二)從事環境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等;
(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生態環境監測、檢測和檢驗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的單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服務單位,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鑑定單位,防治污染設施維護和運營單位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單位;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省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完善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機制,統籌開展環保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並推動相關領域套用環保信用評價結果;負責全省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並監督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有關工作;負責將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台。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實施以環保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環保信用信息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環保信用信息分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項: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命令等行為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
(二)法務部門判決書載明的環境違法犯罪信息;
(三)企事業單位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與環保信用狀況有關的失信信息;
記錄失信信息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事項:
(一)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作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企事業單位參加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等信息;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甘肅省環保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環保信用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歸集環保信用信息,形成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檔案。
第八條 環保信用信息產生後,應當由製作或獲取信息、負有信息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記入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檔案。
環保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銷、變更的,記錄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相關環保信用信息。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包括:
(一)被暫扣、吊銷排污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輻射安全許可等許可證件的;
(二)被降低從事環境治理、諮詢服務等行業資質等級的,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
(四)被罰款100萬元以上的;
(五)因環境違法,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被行政拘留。
其他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屬於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條 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信息、行政命令信息、不實承諾或未履行承諾等信息,自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命令生效及違反信用承諾認定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最長使用1年。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最長使用3年;但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信息,作為環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因環境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信息,作為環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獲得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國家級表彰或國家部委科技獎勵等信息,自表彰、獎勵通報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10年;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等信息,自表彰、獎勵通報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5年;省級部門表彰或科技獎勵等信息,自表彰、獎勵通報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3年。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參加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等信息,自活動開展之日起,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1年。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環保信用信息,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公示;企事業單位可通過“環保信用系統”查詢與其相關的環保信用信息。
第三章 環保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環保信用評價基於環保信用信息開展,實行量化記分,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狀況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初次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默認信用等級為B級,其初始信用分值為12分,設定減分項,逐項扣分,下不封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對企事業單位計分。
B級:環保信用分值9~12分。
C級:環保信用分值5~8分。
D級:環保信用分值等於或小於4分。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分值保持12分,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環保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
(一)企事業單位實際生產經營時間滿3年以上;
(二)近3年無生態環境違法記錄、無違反信用承諾等失信行為;
(三)獲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表彰、獎勵,或在申請前一年內參加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等活動不少於2次。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環保信用初步評價結果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對環保信用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處理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
根據異議申請內容,對涉及相關信用信息負有認定或歸集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核,核實異議成立的,通過“環保信用系統”對相關信用信息予以修正。異議申請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入口網站、“信用中國(甘肅)”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違法失信信息,企事業單位可向認定或歸集失信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由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修復程式,經審核認定後,終止失信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信息、行政命令信息及虛假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等信息,在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生效後滿3個月,且企事業單位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可終止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在作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生效後滿6個月,且企事業單位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報告並作出信用承諾的,經申請可終止信用信息使用;但是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申請終止使用。
企事業單位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前1年內被處以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不予信用修復。
第二十三條 刑事處罰信息作為環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不予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環保信用修復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予以補正,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終止信用信息使用的決定。對不予終止的,應及時回覆說明理由。
第五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六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並結合公共信用評價綜合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依法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激勵懲戒措施應當與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環保信用信息所記載的企事業單位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懲戒措施時,應當告知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第二十七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A”的企事業單位,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最佳化執法檢查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B”的企事業單位,在日常監管中,適當減少抽查頻次,採取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對存在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採取免罰、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C”的企事業單位,在日常監管中,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
第三十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D”的企事業單位,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限制其享受簡化程式等便利措施;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環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規認定、記錄、歸集、共享、披露和使用相關信息,建立完善環保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嚴肅查處違規泄露、篡改、損毀、竊取環保信用信息或利用環保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依法依規保護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二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規程,強化監督管理,做好環保信用信息管理、等級評定、修復及分級分類管理等工作。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相關要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約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警告、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2年,並將根據國家有關工作要求及時修訂。《甘肅省工業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暨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方案(試行)》(甘環發〔2014〕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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