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檔案
鄂環辦〔2022〕59號
關於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為加快我省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
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積極推進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建立環境保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鼓勵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督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規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附屬檔案:《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2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我省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機制,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信用狀況進行行業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及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測活動的省外註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的識別、歸集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提供信用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遵循統一規範、科學客觀、公平公開和自願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採取評分定級和直接定級方式,按照《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1)執行。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不包括加分項10分),評價基準分值為90分,採取扣分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等級(A級至D級)按照評價分值排序如下:
A級(誠信):評價總分為90分及以上;
B級(良好):評價總分為89-80分(含80分);
C級(警示):評價總分為79-60分(含60分);
D級(不良):評價總分為59分及以下。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一)在監測活動中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
(二)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經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四)在“信用中國(湖北)”等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採用初次評價和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模式。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初次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等級狀況。初次評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參評機構。每年12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區域內下年度自願參評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單。
(二)識別和歸集信用評價信息。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識別和歸集本行政區域內參評機構提交的信用評價信息。
(三)評定信用等級。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參評機構提交的信用評價信息,根據評價指標進行記分,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四)評價結果異議處理。參評機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予以回復。
(五)評價結果上報及公布。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上報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對信用等級進行及時公布。
第十條 所有參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信息年度報告》(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完成後,不再進行年度評價,實行動態調整,信用評價結果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布。
第四章 動態調整與信用修復
第十二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參評機構的信用信息變化情況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實時動態調整並將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公布。
因關閉、註銷而不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參評單位,可以申請退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由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實後,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對符合退出條件的參評單位,應當準予退出。
第十三條 信用等級為C、D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開展信用修復。環境監測機構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可以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信用等級為C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整改,經主管部門認定後,相關信用評價指標扣分予以調整。信用等級為D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信用修復。
第五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四條 加強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套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
第十五條 根據信用等級評價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對A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指標體系要求識別、歸集和評價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或者濫用職權偽造篡改相關信息,造成評價結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作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單獨進行評價,不納入《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內容。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指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