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

《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是為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質量管理,引導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積極、有序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促進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的管理辦法。

發布歷程,徵求意見稿,

發布歷程

2023年6月,《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附 件
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質量管理,引導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積極、有序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促進我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註冊成立,利用其人員、設備及固定工作場所,通過契約約定方式提供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或結果,並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河南省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機構、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機構及核與輻射環境檢驗檢測機構暫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工作機制】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立足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的需要,以加強監測能力、強化質量管理、規範監測行為為核心,堅持依法依規、積極引導、從嚴懲戒、信息公開、共同監督的原則。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組織開展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登記管理、質量監管和信用評價,運行維護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共用“監管平台”,配合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市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責任義務】在河南省轄區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主動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技術規範、職業操守及委託契約約定,以及國家和河南省有關監測數據和信息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在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活動中掌握的監測數據和信息。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活動中,發現環境質量或污染源排放情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情形,應主動向業務開展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登記原則】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統一登記管理。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登錄“監管平台”進行登記。
第七條【登記內容】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通過“監管平台”提交以下資料進行登記。
(一)河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登記表。
(二)經法人或其授權人簽署的承諾書。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其附表。
(四)與委託方簽訂的監測委託契約或其他類似委託檔案。(五)為完成委託契約制定的監測方案。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動態更新】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名稱、地址、法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內容(包括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關鍵崗位人員,資質認定範圍和證書有效期等)、委託契約、監測方案等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將變更信息在監管平台中更新。
第九條【資質管理】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規定,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監測活動,嚴禁以犧牲監測數據質量採用低價爭搶市場的惡意競爭行為。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條【監測質量負責制】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本機構出具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監測數據質量第一責任人,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採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十一條【內部質量管理】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健全計量資質認定、人員持證上崗、監測數據三級審核等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對環境監測布點、採樣、現場測試、樣品製備、分析測試、數據評價和綜合報告、數據傳輸等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並採取密碼樣、明碼樣、空白樣、加標回收和平行樣等方式進行內部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監測過程記錄】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應當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干預留痕記錄,對相關部門或者委託方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語音、文字、視頻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監測數據與報告】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判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判定。
第十四條【業務報送】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定期向“監管平台”上傳生態環境監測業務開展的有關資料(監測報告、原始記錄等)。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條【信用評價】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內部管理信息、生態環境行政管理信息和環境信用激勵信息,按照環境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式,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定級,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評價指標】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基準分100分,其中機構內部管理信息指標權重20分,生態環境行政管理信息指標權重75分,採用扣分制,環境信用激勵信息指標權重5分,採用加分制。具體見附屬檔案2《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分指標及評分標準》。
第十七條【評價等級】環境信用級別分為誠信、良好、警示、不良四個等級,評價得分95分(含)以上的為環境信用誠信單位 ;80分(含)--95分的為環境信用良好單位;60分(含)--80分的為環境信用警示單位;60分以下的為環境信用不良單位。
第十八條【信用錄入】定期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錄入“監管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第【結果運用】將環境信用誠信單位、環境信用不良單位實時推送到信用中國(河南)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環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對環境信用誠信單位,在實施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財政性資金扶持、項目支持、信貸等方面給予激勵和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同時適當減少對其監督檢查頻次。鼓勵企事業單位優先選擇環境信用誠信單位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監管中應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警示”、“不良”或無信用評級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服務對象加強現場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時組織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檢查。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工作融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許可證管理、生態環境執法管理等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產生的各個環節。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工作需要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管理體系運行的規範性、檔案記錄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輕微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不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要將問題線速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聯合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存在重大問題(涉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處罰條款),可在第一時間邀請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現場執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雙隨機、一公開”專項行動。
第二十三條【配合監督】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委託協定以及照片日誌記錄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懲誡措施】 對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懲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示。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在生態環境監管中發現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存在問題和處理結果及時通過監管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通過“12345”熱線平台、“12369”熱線電話等渠道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行業自律】鼓勵生態環境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制定服務標準、自律公約等行業規範,組織開展能力評估、業務培訓、技術比武、能力驗證等活動。省市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相關生態環境行業協會(學會)的指導幫助,不斷提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許可權】 本辦法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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