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

《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是根據《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關於印發<河南省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5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印發通知,公布《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5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 發文字號:豫環辦〔2023〕67號
發文信息,辦法全文,

發文信息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各區域督察辦、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關於印發<河南省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組通〔2017〕23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工作,我廳制定了《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7月25日印發

辦法全文

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 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幹部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各級幹部的綜合能力素質,提高幹部掛職工 作管理水平,促進幹部多崗位鍛鍊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河南省 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幹部掛職鍛鍊,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由組織選派到國家部委、先進發達地區相關部門掛任一定職 務,承擔相應職責,進行實踐鍛鍊。
第三條 幹部掛職鍛鍊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 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年輕幹部培養選拔的新精神新要求,堅持幹部掛職鍛鍊與選拔使用相結合,以熟悉 基層、提高能力、錘鍊黨性、改進作風為重點,通過上級機關、基層一線、艱苦地區和複雜環境的鍛鍊考驗,努力造就 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第四條 幹部掛職鍛鍊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發展,培養幹部;
(二)堅持標準,擇優選派;
(三)統籌協調,嚴格管理;
(四)創新機制,務求實效。
第五條 廳機關各處室、各區域督察辦、直屬各單位處級以上幹部,17 個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 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雙重管理幹部的掛職鍛鍊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選派對象和方式
第六條 掛職鍛鍊選派的對象,主要是政治素質好,德才兼備,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有一定領導工作經驗或實 際工作能力,具備一定專業素養的優秀年輕幹部。注意選派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非中共黨員幹部。
第七條 掛職幹部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 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作風紮實,有吃苦和奉獻精神;
(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專業知識和發展潛力;
(五)身體健康,一般為年齡 45 歲以下的處級幹部,對 個別急需專業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其他需要的條件。
第八條 幹部掛職鍛鍊應當根據幹部培養使用方向、個人經歷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圍繞落實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推進重大項 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選派年輕幹部以掛職鍛鍊的形式參加專項工作;
(二)在全省生態環境系統中選派優秀年輕幹部到國家 部委、先進發達地區相關部門掛職鍛鍊。
(三)對在廳機關處室和所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需要 豐富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或缺乏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新提任職務幹部,有計畫地安排到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掛職;
(四)對在基層一線工作時間較長、需要增加上級機關 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有計畫地選派到省廳機關和所屬單位掛職;
(五)其他有利於年輕幹部成長的掛職鍛鍊方式。
第九條 掛任職務原則上平級平職或平級低職安排,不允許“低職高掛”。擔任崗位一般應為領導職務,且有明確分 工,確保掛職幹部有職、有權、有責。
第十條 掛職幹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單位人事關係,不占用掛職單位編制和領導職數。
第十一條 靈活採用崗位歷練、跟班學習、以乾代訓等方式掛職,掛職時間應當結合實際科學制定,其中崗位歷練 式掛職一般為 1 至 2 年,其他掛職方式原則 3 至 6 個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或延長掛職時間的,由派出單位和掛職 單位黨委(黨組)向廳人事處提出申請,經廳黨組會研究決定,原則上可延期一次,時間不超過 1 年。
第三章 選派程式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系統幹部掛職鍛鍊一般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制定計畫。廳機關各處室、區域督察辦、各直屬 單位、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底向廳人事處報送次年掛職鍛鍊需求和掛職計畫,提出人選和崗位需求,人事處根據工作 需要與有關單位協商選派名額、職務安排、掛職時間等事宜,統籌提出掛職安排方案。
(二)組織推薦。選派單位按照選派的名額和人選條件 推薦掛職幹部建議人選。人選產生一般應當經過組織推薦、徵求意見、研究確定等環節,確保人選質量。
(三)審核。推薦幹部掛職,需提供掛職幹部的《幹部 任免審批表》、近期現實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等相關材料,廳人事處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嚴格審核。
(四)提出建議。廳人事處根據選派單位推薦情況和人 選條件,與有關單位協商後提出擬掛職鍛鍊幹部人選及任職建議。
(五)掛職。提名人選報請廳黨組研究同意後,按照乾 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辦理掛職手續。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要把全面從嚴治黨的各項要求貫穿掛職幹部日常管理和考核的全過程,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 理、嚴格考核。
第十四條 掛職幹部由掛職單位和派出單位共同管理,掛職單位為主,派出單位配合。
第十五條 掛職單位要將掛職幹部納入本單位同級幹部管理,認真制定培養計畫,落實培養措施,明確幫帶領導, 為掛職幹部創造良好鍛鍊環境。掛職單位黨組織書記應當履行掛職幹部培養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經常與掛職幹部談心 談話,給予掛職幹部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幹部掛職鍛鍊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到黨校或其他培訓機 構參加 1 個月以上或主體班次的學習培訓、不安排出國(境) 學習考察。
第十六條 派出單位要主動加強與掛職單位的溝通聯繫,每半年至少走訪一次掛職幹部,與掛職單位黨組織負責 同志座談交流,共同做好掛職幹部的管理工作。派出單位要積極幫助掛職幹部解除後顧之憂,為開展掛 職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掛職幹部應當提高認識,克服“鍍金”思想和 臨時觀念,自覺接受掛職單位黨組織管理,嚴格要求自己,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服從掛職單位的管理。 幹部掛職期間不再承擔派出單位的工作任務。掛職幹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派出單位和掛職單 位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掛職幹部請假 5 天及 5 天以下的,由掛職單位審批;請假 5 天以上的,經掛職單 位同意後,報上級組織部門審批,並告知派出單位。幹部掛職鍛鍊期間的休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幹部掛職鍛鍊期間,只轉組織關係,不轉行政關係、工資關係,派出單位一般應保留其職務,職級晉升 與本單位幹部同等對待。
第二十條 幹部掛職期間,所發生的差旅、工作等費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掛職幹部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的接觸。 掛職幹部的平時考核由掛職單位提出評語和考核等次建議,由派出單位確定考核等次。掛職幹部掛職鍛鍊期間,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參加掛職單位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考核等次應及時反饋派出單位,考核材料存入幹部個人檔案;掛 職鍛鍊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
第二十二條 幹部掛職鍛鍊期滿,由廳人事處協同派出單位和掛職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掛職幹部共同進行期 滿考核,個人提交掛職工作總結,認真填報《掛職幹部總結鑑定表》,掛職單位作出工作鑑定,考核材料存入幹部個人檔 案。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掛職幹部要強化廉潔從政意識,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 20 條意見,嚴格執行 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立掛職幹部退出機制。掛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程式及時退出:
(一)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連續超過 15 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 30天的;
(三)因工作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不良影響或受到黨紀 政紀處分的;
(四)因身體狀況、思想作風、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適 宜繼續掛職鍛鍊的;
(五)其他不適宜掛職鍛鍊的情形。 對不適宜繼續掛職鍛鍊的,按照程式及時終止掛職。幹部掛職鍛鍊期間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按照幹部管 理許可權先中止掛職程式,相關問題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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