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要求。為加強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實施、備案和評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要求。為加強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實施、備案和評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要求。為加強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辦法全文 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陝西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陝西省標準化條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標準(...
《辦法》明確了西安市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等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出現非法探礦、採礦,違法建造房屋、亂搭亂建棚房等違法建設,污染水源地,破壞耕地、濕地、林地,破壞...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檔案全文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部署,為保護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決定開展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省環境質量標準...
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可以對國家相應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出補充規定,也可以對國家相應標準中已規定的項目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定,持續減少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省、直轄市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推動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生態環境信息網路和生態環境應急預警體系,推動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標準和跨區域的排污權交易制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聯合開展污染治理,推進區域環境污染協同防治。 第三章 ...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是指自治州轄區內的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與生態有著緊密關聯的水域、大氣、土地、礦藏、自然遺蹟、城鎮鄉村等自然因素的總和。第三條 保護生態環境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科學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濃度控制逐步過渡到總量控制。在工業比較集中和排污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生態功能區劃並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數據管理系統,依託全省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為本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數據支撐,推動生態環境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實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統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高生態環境保護...
(五)標準立項:監測司根據預研究項目結題論證結果,結合管理需求確定建議立項項目,並提交法規司申請立項。第四章 項目徵集 第九條 承擔單位根據徵集通知填寫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申報預研究項目。監測總站收集、匯總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第十條 承擔單位在提出預研究項目前,應充分了解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要求,充分...
在自治縣內徵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環境保護稅、水資源費等具有生態保護功能的稅費,按規定留存或返還自治縣的部分,用於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與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加大生態補償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公益林補償標準。 第九條 自治縣...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第三章 草原、森林、濕地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林業草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洮河流域草原、森林、濕地監測管理和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涵養水源、調節氣候、...
對萬泉河兩岸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河段,以及需要特殊保護的河段,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醫療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後達標...
第二十九條 青海湖流域的建設項目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先評價後建設。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標準的,依法予以關閉。第三十條 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作為區域開發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編制有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最佳化城鄉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
三是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制度。明確損害擔責原則,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損害調查和鑑定評估程式、磋商程式、修復和賠償標準以及簡易程式等作了規定,並授權省政府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辦法。同時要求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銜接協調機制。四是落實“雙碳”目標,加強生物多樣性...
對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整改措施的部門和單位,實行區域和行業限批。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縣(市、區)給予獎勵,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出現生態破壞、環境污染事故的,視情扣減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的依據。第十五條【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制定生態質量監測標準...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完善信息化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共享,建立多方聯動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和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不得擅自調整、...
對因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水生態保護責任致使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因素,並定期予以調整。水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化學需氧...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保護,是指生態系統和人類生存環境的保護、治理和建設。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永續利用、嚴格管理、公眾參與、協調發展的原則。自治州應當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大力推進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第三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履行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貫徹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以及授權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轄區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管理。第五條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第六條 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