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套用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徐州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
為規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依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有關規定,我司制定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
2023年10月13日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的前期研究和技術儲備,提高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制修訂質量和效率,規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根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 號,以下簡稱《工作規則》)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監測函〔2021〕25 號,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等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制修訂採取先研究後立項的工作模式。預研究指在標準項目立項之前按照標準制修訂相關要求開展的標準化研究。預研究工作結束時應形成達到徵求意見稿水平的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第三條 預研究工作實行項目清單管理。生態環境監測司(以下簡稱監測司)一般每年發布預研究項目清單,同時刪除逾期未完成或未通過結題論證的項目,保持預研究項目清單動態更新。第四條 本細則規定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的程式、內容、時限及其他要求,適用於預研究工作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監測司是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了解掌握生態環境管理工作對監測標準制修訂的需求,組織擬定預研究項目徵集的重點領域,組織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徵集預研究項目;
(二)發布預研究項目清單;
(三)組織開展預研究項目的結題論證,結合論證結果及管理需求確定建議立項項目;
(四)按程式將建議立項項目報法規與標準司(以下簡稱法規司)申請立項。
第六條 監測總站是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預研究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開展預研究項目的協助性、服務性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發布預研究重點領域,開展預研究項目的徵集及審核;
(二)跟蹤預研究項目的研究進展;
(三)對預研究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結題論證材料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協助監測司組織開展預研究項目的結題論證;
(四)評估預研究工作程式、專家審查機制等,提出預研究工作改進建議;
(五)開展預研究項目材料的歸檔工作;
(六)協助開展預研究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預研究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為標準預研究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填寫並報送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
(二)成立編制組,為項目開展創造必要條件;
(三)督促項目負責人在規定時限內按照標準制修訂工作相關要求完成預研究工作;
(四)對項目負責人擬提交的成果材料進行審核報送;
(五)配合開展預研究項目的結題論證、歸檔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預研究項目工作程式如下:
(一)項目徵集:監測司根據管理需要和技術發展現狀,擬定預研究項目徵集的重點領域,監測總站發布預研究項目徵集通知。擬承擔單位根據徵集通知,向監測總站報送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
(二)清單發布:監測總站匯總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核對與現行標準、在研標準的關係,編制預研究項目建議清單報送監測司,監測司發布預研究項目清單。
(三)項目研究:承擔單位按照標準制修訂工作相關要求開展研究。
(四)結題論證:承擔單位完成預研究後,向監測司提出論證申請,監測總站協助監測司組織開展預研究項目的結題論證。
(五)標準立項:監測司根據預研究項目結題論證結果,結合管理需求確定建議立項項目,並提交法規司申請立項。
第四章 項目徵集
第九條 承擔單位根據徵集通知填寫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申報預研究項目。監測總站收集、匯總預研究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條 承擔單位在提出預研究項目前,應充分了解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要求,充分調研管理需求、國內外相關技術和標準情況、儀器設備情況等,並對標準名稱、適用範圍、技術路線等內容組織開展論證,確保所提項目屬於監測標準範疇,且與當前監測標準體系相協調,與現行標準、在研標準重複的項目、與監測標準體系不相協調的項目,不納入清單。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符合《工作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以及《工作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研究過程中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聯繫人發生變更時,承擔單位應在 1 個月內向監測總站備案。
第五章 項目研究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按照《工作規則》《工作細則》《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68-2020)》《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 565-2010)》等標準制修訂相關要求開展預研究工作,充分開展專家研討,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編制文本和編制說明。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在預研究項目清單發布後 18 個月內完成全部實驗研究,並編制完成文本及編制說明(徵求意見稿)。期滿未完成預研究或未通過論證的項目,將予以終止。確有必要繼續研究的項目,原單位擬繼續承擔的,應根據專家意見調整技術路線,最佳化進度安排,最多可申請延期 18 個月;更換承擔單位的,應在自承擔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第十五條 分析方法類項目應在預研究期間完成 6 家實驗室間驗證,並編制驗證報告。驗證工作應符合《工作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六章 結題論證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完成預研究後,向監測司提出論證申請。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預研究項目結題論證的函、文本和編制說明(分析方法類項目應在編制說明中附驗證報告)等材料。監測總站協助監測司組織開展預研究項目的結題論證。
第十七條 論證會專家組主要選取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專家,原則上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為標準專家庫專家,參會專家數量一般不少於 9 人,其中應包含至少 3 位熟悉預研究項目相關領域研究且具有標準編制經驗的專家作為跟蹤專家。預研究項目結題論證及項目立項後技術審查會專家組組長應從跟蹤專家中選取。
監測總站至少在會議召開前 3 天將有關材料電子版傳送給專家,並就會議時間和議程等事項與專家進行確認。承擔單位應安排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編制人員參會,安排專人進行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結題論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文本和編制說明內容的完整性;
(二)項目的定位及適用範圍是否清晰準確;
(三)項目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四)項目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及依據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可行性(技術內容包含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五)制定標準的重大原則問題;
(六)文本和編制說明的文字表述和格式體例;
(七)項目立項及實施對管理需求的支撐情況;
(八)其他內容。第十九條 論證結果由專家組記名評分。得分90 分以上,記作“通過”,否則記作“不通過”,需 85%以上的專家評分記作“通過”方為通過論證。專家組在專家意見上籤字,對論證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專家應遵守《工作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章 標準立項
第二十一條 監測司根據預研究項目結題論證結果,結合管理需求確定建議立項項目,提交法規司按程式申請立項。
第二十二條 立項後的標準制修訂項目由預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承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監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