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
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
生態環境監測是
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我國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存在範圍和要素覆蓋不全,建設規劃、標準規範與信息發布不統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監測與監管結合不緊密,監測數據質量有待提高等突出問題,難以滿足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影響了監測的科學性、權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須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
一、總體要求
(二)基本原則。
明晰事權、落實責任。依法明確各方生態環境監測事權,推進部門分工合作,強化監測質量監管,落實政府、企業、社會責任和權利。
健全制度、統籌規劃。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體系,統一規劃布局監測網路。
科學監測、創新驅動。依靠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加強監測科研和綜合分析,強化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先進裝備與系統的套用,提高生態環境監測立體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
綜合集成、測管協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聯網和共享,開展監測大數據分析,實現生態環境監測與監管有效聯動。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互聯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監測與監管協同聯動,初步建成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使生態環境監測能力與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
二、全面設點,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
(四)建立統一的環境質量監測網路。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最佳化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涵蓋大氣、水、土壤、噪聲、輻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國環境質量監測網路,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開展監測和評價,客觀、準確反映環境質量狀況。
(五)健全重點污染源監測制度。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必須落實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法定責任,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測要求。國家重點監控排污單位要建設穩定運行的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系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性監測,組織開展面源、移動源等監測與統計工作。
(六)加強生態監測系統建設。建立天地一體化的生態遙感監測系統,研製、發射系列化的大氣環境監測衛星和環境衛星後續星並組網運行;加強無人機遙感監測和地面生態監測,實現對重要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等大範圍、全天候監測。
三、全國聯網,實現生態環境監測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林業、氣象、海洋等部門和單位獲取的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國家和地方建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共享與發布機制,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將自行監測結果及時上傳。
(八)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台。加快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路與大數據平台建設,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源開發與套用,開展大數據關聯分析,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數據支持。
(九)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信息。依法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規範發布內容、流程、許可權、渠道等,及時準確發布全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及生態狀況監測信息,提高政府環境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
四、自動預警,科學引導環境管理與風險防範
(十)加強環境質量監測預報預警。提高空氣品質預報和污染預警水平,強化污染源追蹤與解析。加強重要水體、水源地、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等水質監測與預報預警。加強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監測。提高輻射自動監測預警能力。
(十一)嚴密監控企業污染排放。完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機制,提高污染物超標排放、線上監測設備運行和重要核設施流出物異常等信息追蹤、捕獲與報警能力以及企業排污狀況智慧型化監控水平。增強工業園區環境風險預警與處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態環境風險監測評估與預警能力。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對重要生態功能區人類干擾、生態破壞等活動進行監測、評估與預警。開展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新型特徵污染物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
五、依法追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監管聯動機制
(十三)為考核問責提供技術支撐。完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指標體系,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地方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職責任務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十四)實現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同步。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履行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職責,依託污染源監測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快速回響機制,根據污染物排放和自動報警信息,實施現場同步監測與執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級相關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範開展監測,健全並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部依法建立健全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黨政領導幹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與保障體系
(十六)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體系。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條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路管理辦法、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統一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態、污染源、噪聲、振動、輻射等監測布點、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範,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增強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確保排污單位、各類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規範。
(十七)明確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主要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環境應急監測與預報預警等職能。環境保護部適度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準確掌握、客觀評價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監管重心下移,加強對地方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相應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逐級承擔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環境應急監測等職能。
(十八)積極培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在基礎公益性監測領域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等。環境保護部要制定相關政策和辦法,有序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範化。
(十九)強化監測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促進和鼓勵高科技產品與技術手段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推廣套用。鼓勵國內科研部門和相關企業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推進監測儀器設備國產化;在滿足需求的條件下優先使用國產設備,促進國產監測儀器產業發展。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借鑑監測科技先進經驗,提升我國技術創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綜合能力。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機構編制標準,加強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加快實施生態環境保護人才發展相關規劃,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完善與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重點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衛星和無人機遙感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核與輻射監測等能力建設,提高樣品採集、實驗室測試分析及現場快速分析測試能力。完善環境保護監測崗位津貼政策。根據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重點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