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生態環境局

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是鹽城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
(三)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十)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監測計畫,建立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定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實施應急監測,報送應急監測信息。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活動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督查工作。根據市委安排,經市政府授權,對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問責建議。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三)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縣(市、區)生態環境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加強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組織建設。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
(十八)與市水利局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市水利局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等行政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和數據管理;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起草綜合性檔案文稿。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負責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教育培訓。
(二)綜合業務處(生態文明建設處)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研究分析、高質量發展指標的分析與考核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承擔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扎口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監測計畫,建立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實施應急監測,報送應急監測信息。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活動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三)環境督查處
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根據市委安排,經市政府授權,對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問責建議;牽頭負責與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組織協調工作,具體負責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迎檢工作,負責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問題整改方案制訂、整改督查推進、銷號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督查督辦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承擔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和聯合懲戒工作;組織開展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負責處理有關生態環境方面的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局信訪辦公室名義開展相關工作。
(五)組織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綜合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六)財務與審計處
管理市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七)生態科技處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產業發展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
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並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監管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處(核與輻射和固體廢物管理處)
負責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
承擔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運輸和伴有放射性礦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市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承擔局行政審批改革任務;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全市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張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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