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Zunyi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石重友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生態環境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貫徹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措施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貫徹實施國家、省制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種類及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貫徹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督促檢查。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的措施,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與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和設施、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開展轄區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做好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貫徹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相關標準的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承建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推動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貫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措施,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接受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調度全市有關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考核,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責建議。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承擔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1、將原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原市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劃入市生態環境局。
2、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禁毒、小康創建、城市創建、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統籌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擬訂生態環境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領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科。負責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等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承擔跨市界水體斷面水質監管相關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區、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協助做好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貫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措施,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四)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及出口、固體廢物進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承擔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協助做好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起草自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科)。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含輻射項目)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環評與技術評估等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綜合業務和法規科(環境監測管理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承擔貫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信用管理。配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輻射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管理運行機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報告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負責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並組織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自動監控系統監督檢查和監督考核。推動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營,對社會監測機構和第三方運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環境應急和信訪投訴科。負責全市突發生態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報告、調查核實、應急處理等處置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提請追究相關責任。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環境風險源風險防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監督檢查。負責建立市級環境風險源管理台賬,依法督促整治環境安全隱患。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生態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和應急物資等。負責組織環境安全大檢查等專項工作。
負責建立生態環境應急安全工作檔案。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辦理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跨區域生態環境污染信訪投訴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重點案件。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信訪案件複查、覆核工作。負責12369環保熱線、網路舉報平台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維穩類專項行動工作。負責建立生態環境信訪工作檔案,定期公開環境信訪案件接處工作信息。
(八)生態環境督察辦公室。經市政府授權,對全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國家、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協調、配合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調度全市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考核。負責對督察發現的失職行為提出追責問責處理建議。承擔各級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生態環境督查專員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總工程師1名)。
縣(市、區)相應整合有關職責,組建市生態環境局紅花崗、匯川、播州、新蒲、綏陽、桐梓、習水、赤水、湄潭、風岡、餘慶、正安、務川、道真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為正科級。
現任領導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局長:石重友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白天人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羅時雨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冉崇磊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宋雲峰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