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

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

《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是2022年9月30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地方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規定了省級區域及設區市開展空氣品質預報的技術選擇、會商、評估和發布的程式。該標準適用於省級區域及設區市的環境空氣品質預報工作。開展空氣品質預報工作的縣(市、區)級預報業務部門可參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
  • 外文名:Code of practice for forecast technology, consultation, evaluation and release ofambient air quality forecasting
  • 標準號:DB34/T 4276-2022
  • 發布日期:2022-08-31
  • 實施日期:2022-09-30
  • 中國標準分類號:Z 50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40.20
  • 技術歸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 批准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方法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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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2020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空氣品質數值預報技術規範》(HJ 1130-2020),重點針對數值預報技術手段進行了行業規範。但針對空氣品質預報的業務工作,未出台過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安徽省僅有內部的空氣品質預測預報工作方案可用於指導預報預警業務工作的內容和範圍。安徽省各級預報業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均存在預報支撐技術多樣、會商內容和流程不統一、發布內容和方式繁雜、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預報評價體系難以統一等問題。尤其是出現重污染過程及轉折性污染天氣時,容易出現預報結果偏差大、準確率偏低、難以對比的實際技術問題。 當前並無適用於安徽省空氣品質預報實際工作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範,因此制定該類規程或標準。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21年2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申報2021年度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的通知》(皖市監函〔2021〕73號)。2021年3月,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中心)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標準立項。2021年6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下達〈城市再生水管網工程技術標準〉等66項地方標準計畫的通知》(皖市監函〔2021〕225號),項目計畫編號:2021-1-36。該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中心)提出,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歸口。
  • 成立編制組
2021年2月,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召開了標準制定工作啟動會,成立了由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牽頭,安徽省合肥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阜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安徽省馬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共同參與的標準編制組,明確編制組主要成員及分工,並確定了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
  • 調研形成初稿
2021年2-3月,標準編制組開始查閱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對國家及長三角區域空氣品質預報相關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調研,並對安徽省各駐市預報部門及氣象部門的空氣品質預報業務工作現狀進行了調研和對比研究,為該標準的制定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業務需求基礎,形成了標準初稿。
  • 召開標準編制內部技術論證會
2021年4月12日,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召開了該標準的內部技術論證會,會議聽取了標準主要起草人所作的標準技術論證報告和標準初稿內容介紹,經質詢、討論,形成以下論證意見:標準編制組提供的材料齊全,內容較為翔實完整;標準編制組對國內外相關標準及文獻進行了充分調研;該標準主要內容及編制標準的技術路線基本可行。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將原標準名稱《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預報發布技術規範》改為《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技術規範》;建議在預報技術選擇中增加人工訂正的內容,並對人工訂正的方法和依據做出規定;對AQI預報綜合年度評估的內容進行實際適用,根據適用結果對年度評價得分懲罰係數推薦表進行進一步最佳化,使其更加適應安徽省內各地預報工作的實際情況。
  • 形成標準草案
2021年4-5月,根據標準編制內部技術論證會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編制組修改完善了《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技術規範》標準草案,並上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 召開立項評估會
2021年5月14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合肥召開了2021年第一批地方標準了立項評估會,專家組對項目進行了質詢,並建議該標準改名為《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技術規程》,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評估後,形成評估意見,認為該項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項目正式立項。
  • 適用性調研
2021年6-12月,針對規程中預報評估的相關內容,編制組對安徽省按照淮河以北、江淮之間、沿江江南三個片區劃分,分別選取合肥、阜陽和馬鞍山市駐市預報業務部門進行了先期試用,並向安徽省氣象科學研究所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處徵求意見;根據規程中AQI預報綜合年度評估的規定,對安徽省16個駐市預報業務部門人工預報結果進行適用性調研和評估,適用效果良好,並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能夠達到規範統一預報業務工作的目的和作用。
  • 形成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022年1-2月,根據《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指南》(DB34/T 2800-2020)和《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工作管理辦法》(皖環發〔2021〕34號)的相關要求,編制組完成了《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技術規程》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上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3月向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處室、安徽省各市生態環境局和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發函徵求意見,共徵求12條意見(採納11條),意見主要集中在規程措辭及規範化語言方面,已全部完善修改。
  • 發布實施
2022年8月31日,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9月30日,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中心)、安徽省合肥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阜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馬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主要起草人:趙旭輝、王含月、董昊、程龍、季冕、張付海、千勇、李俊華、陳斌。

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環境空氣品質預報
2
5 預報會商
5
6 預報評估
5
7 預報發布
7
參考文獻
9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規定了省級區域及設區市開展空氣品質預報的技術選擇、會商、評估和發布的程式。該標準適用於省級區域及設區市的環境空氣品質預報工作。開展空氣品質預報工作的縣(市、區)級預報業務部門可參考執行。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會商、評估和發布規程》(DB34/T 4276-2022)的制定,對規範安徽省空氣品質預報工作,有利於提高預報準確率和公眾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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