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陝西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陝西省標準化條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陝西省生態環境廳於2020年12月2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陝環發〔2020〕3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環發〔2020〕34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生態環境局,神木市、府谷縣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第1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陝西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陝西省標準化條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指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管理的以生態環境保護為目的,對某些環境要素所作的統一的、法定的和技術的規定,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管理規範類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程式、內容、時限和其他要求,適用於標準制修訂工作全過程的管理,包括:擬定年度標準制修訂初步計畫、確定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及工作經費、下達計畫、開題論證、報標準化主管部門立項、技術審查、徵求意見、報批、協調發布、宣傳和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了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標準制修訂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歸口業務處室、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以合法合規、體系協調、質量優先、分工協作為基本原則。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和各方主要職責
第六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項目計畫的初步方案;
(二)確定項目經費和承擔單位,形成項目計畫;
(三)下達項目計畫任務;
(四)項目承擔單位成立編制組,編制開題論證報告;  
(五)項目開題論證,確定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形成標準草案;
(六)向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標準立項;
(七)編制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八)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技術審查;
(九)公布標準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或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十)匯總、處理意見,編制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
(十一)對標準進行行政審查;
(十二)將標準報批材料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布,並按照相關規定對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十三)標準歸檔;
(十四)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作為標準的綜合協調和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標準制修訂基礎性、綜合性、協調性工作以及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標準相關管理辦法;
(二)組織標準體系的建立與維護工作;
(三)負責與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事宜;
(四)會同歸口業務處室制定項目年度計畫,下達項目計畫任務,負責項目調整及重大事項協調;
(五)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負責徵集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
(六)負責審查標準項目合法合規性、體系協調性和規範完整性;
(七)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進展;
(八)辦理標準報批、備案事宜;
(九)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標準實施評估工作;
(十)統一組織標準培訓。
第八條  各歸口業務處室作為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標準制修訂項目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編制單位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
(二)負責審查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及標準工作程式的合規性;
(三)會同宣傳教育處、宣傳教育中心開展標準的宣傳解讀;
科技與財務處負責項目經費的保障工作。
第九條  陝西省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作為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組織開展標準研究性、協助性、服務性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地方標準體系的建立;
(二)承擔標準開題論證報告和標準文本的技術審查工作;
(三)開展標準實施評估方法研究和標準實施評估工作;
(四)組織建立和維護標準專家庫;
(五)負責標準的諮詢、解釋工作;
(六)協助審查標準項目立項建議和編制標準項目年度計畫;
(七)根據工作需要協助檢查和督促各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進展;
(八)協助開展標準的宣傳解讀、培訓工作;
(九)負責標準制修訂檔案材料歸檔。
第十條  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項目要求,組建編制組,組織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二)編制開題論證報告;
(三)根據制修訂標準工作的需要,按時開展相關的調研、諮詢、研討、實驗、驗證等工作,為標準制訂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證按期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
(四)按計畫要求編制標準的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和調查、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匯總、處理各有關方面對標準草案提出的意見;
(六)負責標準開題論證會、標準審查會的籌備和會務組織工作;
(七)配合標準的宣傳解讀、培訓、諮詢、解釋工作,以及相關標準的實施評估工作;
(八)負責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保證其有效合規使用。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  項目計畫是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依據,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照計畫規範、有序地進行。下列項目可列入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為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適應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三)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標準制修訂項目; 
(四)具備制修訂標準可靠的科學研究基礎條件,可以在規定的標準工作周期內完成制修訂工作;
(五)標準實施評估中提出的項目。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應與國家和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需要相適應。需要制訂標準的事項,但基礎條件較為薄弱的,應先進行科學研究、調查等工作,待具備相應的條件後,再制訂標準。
第十二條  法規與標準處於每年6月份,以適當方式收集各有關方面關於設立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提出建議項目的單位應填寫《陝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審查表》(見附1)。
各歸口業務處室結合工作實際,對徵集到的項目建議進行篩選,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法規與標準處審核匯總後,確定全廳項目計畫的初步方案。
第十三條  法規與標準處徵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以自願為原則進行申報(見附2),最終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相關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生態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應至少聯合1家協作單位開展標準的編制工作,協作單位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 5 家。
第十五條  法規與標準處根據申報材料,編制年度環境保護標準預算方案,報廳科技財務處審查。
第十六條  部門預算方案下達後,法規與標準處根據預算額度對計畫草案進行調整,形成全廳項目計畫年度方案並分批次下達項目計畫。科技財務處撥付相應的標準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項目計畫年度方案進行,一般不進行調整。在下列情況下,經批准可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一)經濟、技術以及其他有關因素髮生重大改變,原項目計畫不能適應這些變化的,可對項目計畫和內容進行調整; 
(二)在標準制訂過程中,出現不宜制訂和實施標準的情況,經批准後,可將計畫項目撤銷。
第四章  成立標準編制組和開題論證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後,應召集各協作單位成立標準編制組,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編制組組長。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編制完成標準開題論證報告(見附3)和標準草案,報送標委會。
第十九條   標委會主持召開標準開題論證會,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和代表審查開題論證報告(見附4)。專家組形成論證意見(見附5),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法規與標準處負責按要求將項目計畫年度方案和標準草案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標準立項。
第五章  編制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標準編制組應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化編寫規則》,以及《陝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等規定要求,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制訂的標準將取代現行標準的,應在標準中明確表述標準之間的替代關係。
第二十二條 固定污染源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分別按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945.1)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945.2)的規定開展制修訂工作。
其他有相應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的標準,應按照技術導則的規定開展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應具有普遍適用性和通用性。標準涉及的技術原則上應是通用技術,涉及的產品應已商品化並有2家以上的供應商。
不得利用標準為企業做宣傳或推銷。標準中不得規定採用特定企業的技術、產品和服務,不得出現特定企業的商標名稱,不得採用尚在保護期內的專利技術和配方不公開的試劑。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標準開題論證會後6至10個月內,編制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送歸口業務處室並抄送標委會。
第二十五條  歸口業務處室主持或委託標委會主持召開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見附4)。會議邀請5—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標準徵求意見材料進行審查,有關管理、生產、使用等方面的代表出席會議。技術審查結果由專家組組長綜合專家組意見確定,明確是否通過技術審查。專家組形成審查意見(見附5),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歸口業務處室對通過技術審查並按照會議紀要修改完善的標準,辦理徵求意見事宜,面向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被徵求意見單位在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無意見處理。
第六章  標準的行政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徵求意見工作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匯總處理各類反饋意見(見附7),編制完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報審說明,報送標委會。報審說明應簡要敘述標準制修訂背景、工作過程,主要內容以及技術審查意見和公開徵求意見情況,排放標準還應包括標準實施成本和效益分析、達標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標委會應在收到材料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見附6)報歸口業務處室,同時反饋項目承擔單位。審查中遇有重大問題的,須將審查意見報歸口業務處室審核後,方可將意見反饋項目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報批材料,並在20 個工作日內再次報送。歸口業務處室對符合要求的標準,辦理行政審查事宜。
第二十八條  按標準類別和效力差異,標準採用兩種程式進行行政審查。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由歸口業務處室負責提請廳務會議審查並匯報。其他標準由廳專題會議審查,會議由法規標準處組織。
第二十九條  標準經廳內審查通過後,由法規與標準處起草書面檔案將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在發布公告前,由法規與標準處起草發布申請,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簽後報省政府審批,經批覆後,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標委會負責整理標準制修訂各個環節檔案材料並歸檔。
第三十條  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之日起45日內,法規與標準處負責向生態環境部報送備案材料。
第七章  標準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宣傳教育處是標準宣傳工作的歸口管理處室,標準歸口業務處室應會同宣傳教育處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多渠道開展標準的日常宣傳,加強社會各界對標準的理解,促進標準的有效執行。
第三十二條  法規與標準處統一組織標準培訓,以標準相關管理辦法、新發布實施的標準以及標準體系等為主要培訓內容,對環保系統和相關行業、企業進行培訓。
標委會負責對標準項目編制人員就標準編制相關要求進行培訓,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效率與水平。曾負責制訂並已完成(以正式發布為準)3個及以上生態環境標準的人員可不參加。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陝西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陝環發〔2017〕29)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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