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是陝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通知,全文,
通知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陝西省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公示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碳排放數據準確、客觀、真實,提高全省碳市場數據質量,根據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19號)和《陝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要求,結合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工作實際,我省制定了《陝西省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進行公示。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對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建議,並將意見建議反饋生態環境廳 ,公示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19日。
陝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月4日
全文
陝西省碳市場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確保碳排放數據準確、客觀、真實,提高全省碳市場數據質量,根據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和《陝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具體包括:
(一)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或委託開展的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
(二)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或委託開展的碳排放數據核算活動;
(三)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的碳排放數據報送活動;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應嚴格依照國家和陝西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工作。重點排放單位應遵循完整性、準確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則。碳排放核查、檢測、諮詢等技術服務機構應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確保碳排放數據準確、客觀、真實、規範。
第四條【職責分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做好全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檢測、諮詢等技術服務機構所開展的碳排放數據監測和核算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指有碳排放行為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的企業。重點排放單位對本單位碳排放量及相應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是碳排放數據質量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數據監測
第六條【數據監測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自行或委託對碳排放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產數據進行監測並對數據質量實施全流程管理。包括:
(一)配備必要的計量器具、監測化驗設備、空間場所和人員;
(二)開展計量器具、監測化驗設備定期校準維護,並保留所有校驗、維護記錄;
(三)建立數據採集、處理、統計、分析制度。
第七條【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制定】重點排放單位應制定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並與實際排放、計量檢測相適應。包括:
(一)數據質量控制計畫的版本及修訂情況;
(二)數據監測主體基本概況,包括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主要經營活動、平面布置、工藝流程等內容;
(三)數據監測責任部門和管理職責;
(四)數據監測的邊界,主要排放設施或環節;
(五)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確定方式;
(六)監測設備信息,包括設備名稱、型號、位置、測量頻次、精度和校準頻次等;
(七)監測數據的記錄形式及頻次;
(八)監測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
(九)數據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修訂】重點排放單位涉及以下情況時應對數據質量控制計畫進行修訂,修訂內容應符合實際情況並更好地滿足核算要求。包括:
(一)排放設施發生變化或使用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產生的排放;
(二)變更測量儀器和方法;
(三)之前採用的測量方法所產生的數據不正確;
(四)變更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可提高數據準確度;
(五)發現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不符合碳排放核算規範標準要求。
第九條【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執行】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實施碳排放的測量活動,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數據監測主體基本情況與數據質量控制計畫描述一致;
(二)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與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中的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一致;
(三)所有活動數據、排放因子以及相關數據能夠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實施監測;
(四)監測設備得到了有效的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符合國家、地區計量法規或標準的要求,符合數據質量控制計畫、核算指南或設備製造商的要求;
(五)監測結果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中規定的頻次記錄;
(六)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與數據質量控制計畫一致;
(七)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程式有效實施。
第十條【數據自行監測】重點排放單位自行開展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活動時,應確保監測設備、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和記錄頻次符合相關規定,並建立碳排放活動數據、排放因子以及主要生產數據月度報表制度。台賬應記錄原始數據、數據來源、數據獲取時間以及填報台賬的相關責任人等信息,各類台賬記錄應由部門負責人及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確認。重點排放單位須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按時通過環境信息平台填報台賬和原始記錄,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證。重點排放單位對採樣、制樣和化驗以及其他重要的數據監測環節可採用影像等可視化手段,保存原始記錄備查。相關支撐材料應至少保存六年,確保碳排放相關數據可被追溯。
第十一條【數據委託監測】重點排放單位委託開展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活動時,應確保被委託的檢測機構/實驗室通過CMA認定或CNAS認可且認可項包括委託檢測項目,檢測報告應蓋有CMA或CNAS標識章。且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證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檢測報告應載明收到樣品時間、樣品對應的月份、樣品測試標準、收到樣品重量、樣品測試結果對應的狀態等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應保留檢測機構/實驗室的檢測報告及相關材料備查,包括但不限於採樣記錄、制樣記錄、送檢記錄、樣品郵寄單據、檢測機構委託協定及支付憑證等,相關支撐材料應至少保存六年。採樣人員對樣品代表性負責、制樣人員對樣品符合性負責、送樣人員對樣品時效及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實驗室管理】數據自行監測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加強自有實驗室管理,確保採樣、制樣、檢測、記錄和報告等試驗活動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積極改進自有實驗室管理,滿足《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對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設備、計量溯源性等資源要求的規定。
(一)人員:應行為公正、有能力並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開展實驗室活動。實驗室應將影響實驗室活動的各職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檔案,包括對教育、資格、培訓、技術知識、技能和經驗要求等;
(二)設施和環境條件:設施和環境條件應適合實驗室活動,不應對結果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實驗室應將從事實驗室活動所必需的設施及環境條件的要求形成檔案。當有關規範、方法或程式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結果的有效性時,實驗室應檢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
(三)設備: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開展實驗室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測量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或輔助裝置。用於測量的設備應能達到所需的測量準確度和測量不確定度,以提供有效結果;
(四)計量溯源性:實驗室應通過形成檔案的不間斷校準鏈,將測量結果與適當的參考對象相關聯,建立並保持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
第三章 排放量核算
第十三條【活動數據獲取】活動數據的獲取應根據能源或原材料實際消耗的測量值來確定,並符合選定的核算方法的要求。數據按照以下優先權順序選取,在之後各核算年度獲取的優先序不應降低:
(一)原始數據,指直接計量、監測獲得的數據,如生產系統記錄的計量數據;
(二)二次數據,指通過原始數據計算獲得的數據,如根據購買量及庫存變化確定的數據;
(三)替代數據,如供應商結算憑證的購入量數據。
第十四條【排放因子獲取】排放因子的獲取應優先選取符合核算方法要求的實測值,可自行監測或委託外部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確保樣品的代表性、時效性、檢測頻次及檢測方法等符合核算指南要求。在獲取排放因子時,應考慮數據來源明確,有公信力、適用性和時效性。數據按照以下優先權順序選取,在之後各核算年度獲取的優先序原則上不應降低:
(一)實測值或測算值,包括直接測量或化驗、能量平衡、物料平衡等方法得到的排放因子或相關參數值;
(二)預設值,採用相關核算指南或檔案中提供的排放因子。
第十五條【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量核算應選定能得出準確、一致、可再現的結果的行業核算方法,滿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核算指南及其他相關要求。核算過程包括識別排放源、收集活動數據、選擇和獲取排放因子數據、分別計算各排放源排放量、匯總計算排放量等。選擇核算方法參考的因素包括:
(一)符合行業碳排放特徵;
(二)核算結果的數據準確度要求;
(三)可獲得的計算用數據情況;
(四)排放源的可識別程度。
第十六條【報告報送】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按時通過環境信息平台完成報告及支撐材料報送。
第四章 排放核查
第十七條【排放核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碳核查服務。
第十八條【核查程式】核查程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檔案評審、建立現場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出具《核查結論》、告知核查結果、保存核查記錄等八個步驟。
第十九條【現場核查要求】現場核查組應至少由3人組成,現場核查組成員原則上應為核查技術工作組的成員。現場核查需採用以下查、問、看、驗等方法開展工作。
(一)查:查閱相關檔案和信息,包括原始憑證、台賬、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
(二)問: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應多採用開放式提問,獲取更多關於核算邊界、排放源、數據監測以及核算過程等信息;
(三)看:查看現場排放設施和監測設備的運行,包括現場觀察核算邊界、排放設施的位置和數量、排放源的種類以及監測設備的安裝、校準和維護情況等;
(四)驗:通過重複計算驗證計算結果的準確性,或通過抽取樣本、重複測試確認測試結果的準確性等。
第二十條【核查人員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碳排放核查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碳排放服務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職稱;
(三)具有至少三年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具備碳排放核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自願減排項目開發審定與核查、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諮詢或審核經驗;
(四)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國家出台碳排放管理員資格證持證上崗政策後,需取得碳排放管理員資格證方可從事核查業務。
第二十一條【核查信息記錄和保存】現場核查組根據現場核查清單對排放單位實施現場核查,收集相關證據和支撐材料,對包括會議簽到表、現場記錄、支撐材料、簽字確認後的《不符合項清單》和《核查結論》等通過拍照、掃描、視頻錄像等手段進行記錄並保存。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應將服務過程的所有記錄、支撐材料、內部技術評審記錄等進行歸檔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項整改】現場核查發現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按數據質量控制計畫執行等情況,應在《不符合項清單》中如實記錄,經技術服務機構簽字確認後,要求重點排放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在收到《不符合項清單》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技術服務機構應對不符合項的整改結果進行再次核查。
第二十三條【核查報告及覆核】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以及其他相關要求,按時完成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檔案評審表、現場核查清單、不符合項清單、核查結論頁等,並提交核查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重點排放單位責任】按照重點排放單位主體責任原則,重點排放單位對其碳排放量及相應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蓋章確認核查結果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建聯合專家組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並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核查機構責任】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對核查過程及結果負責,由於自身過失導致的核查過程不符合要求或核查結果錯誤,應立即整改;情節嚴重或惡意捏造、篡改數據導致的碳排放數據虛假、不實的,將依法依規處置,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碳排放檢測機構責任】碳排放檢測機構對檢測方法、檢測過程及檢測結果負責,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各市(區)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碳排放信息公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7月1日之前公開上一年度碳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公開包括但不限於:
(一)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姓名、生產經營場所、行業分類、生產運營概況、重點排放源信息等;
(二)碳排放情況。包括排放總量以及各排放源排放量;
(三)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活動數據及其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其來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上報情況和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日常監管與執法檢查,重點包括名錄的準確性,企業數據質量控制計畫的有效性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碳排放管理制度及排放報告審核制度建立情況,碳排放數據管理台賬制定情況,企業依法開展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的查實情況等。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幫扶指導和抽查檢查。
第二十九條【監督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碳排放數據管理以及碳排放核查、檢測、諮詢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各級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活動數據:是指導致碳排放的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表征值,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購入的電量、購入的熱量等。
(三)排放因子:是指表征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排放係數,如含碳量、純度等。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