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發布時間是二○一○年六月七日,實施時間是二○一○年六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 文號:環辦[2010]86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七日
- 實施時間:二○一○年六月七日
通知內容,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
環辦[2010]86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在相關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管理辦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屬檔案: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工作,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以下簡稱“標準計畫”)管理工作,包括確定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確定項目總經費和年度項目經費、編制計畫草案、下達年度計畫等。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納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標準計畫工作程式和內容應符合相關規定,並與部門預算工作協調、銜接。
第三條 標準計畫由部科技標準司負責組織編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計畫編制工作。
第四條 標準計畫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
(二)區分輕重緩急,保證重點工作需要;
(三)保證預算和計畫項目的執行;
(四)保證標準體系的協調和完整;
(五)量力而行,有保有壓。
第五條 列入計畫的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保部門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和從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需要;
(二)具備制修訂標準相關的科研基礎和管理工作實踐經驗;
(三)實施標準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部制定的中長期環保標準規劃是計畫工作的主要依據;國務院領導指示、部領導批示、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和部長專題會議決定製定標準的,應作為編制年度計畫的依據。
計畫工作應與國家和環境保護部重點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六條 標準的內容應具有前瞻性,標準發布後,原則上至少四年之內不在年度標準計畫中安排修訂項目;確實有必要進行局部修改的,可通過公告發布修改的內容。
第七條 計畫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採用公開徵集、自願申報、專家評審、行政審批的方式選擇和確定。
第八條 科技標準司以各種適當的方式收集各有關方面關於設立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提出建議項目的單位應填寫《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若建議項目的實施涉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提出單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出項目建議。
科技標準司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主管部門代表,根據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對項目建議進行篩選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在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後,確定計畫項目初步方案。
第九條 科技標準司以適當方式公布計畫項目初步方案,並徵集項目承擔單位。符合承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單位基本要求(見附屬檔案2)的單位均可自願申報。根據工作需要,科技標準司可組織對部分重點項目進行申報。申報單位應填寫《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並提交給科技標準司。
需要與其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工作並支付協作經費的,必須在申報前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協作事宜,並在填報申報表時明確協作單位(參加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費用比例等事項。協作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40%。
第十條 科技標準司收集項目申報材料,並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主管部門代表,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
(二)開展標準工作的能力(人員、裝備條件、管理水平等);
(三)從事環保標準工作經歷與業績;
(四)完成標準項目工作的思路;
(五)申報經費總額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六)其他影響標準項目工作的因素。
科技標準司根據評審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報部長專題會議審查。
第十一條 根據部長專題會議的決定,科技標準司編制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預算項目的“一上”方案,並報部規劃財務司審查。
第十二條 部門預算“一下”方案下達後,科技標準司根據預算額度對計畫草案進行調整,編制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預算項目的“二上”方案,包括項目名單、承擔單位、總經費和年度經費額度、完成年限等,並報部規劃財務司審查。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二下”方案下達後,科技標準司根據方案辦理下達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計畫事宜,將項目工作任務和要求以部辦公廳函形式正式通知各項目承擔單位。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填報項目檔案,新立項項目需填報《環境保護項目任務契約書》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計畫任務書》,增補經費項目填報《環境保護項目任務契約書》。
第十四條 科技標準司將一份項目檔案返回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收到項目工作經費後,應按照項目檔案的內容開展相關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保證項目經費專用於標準制修訂工作,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移、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禁止用項目經費設立“小金庫”。
協作單位的經費原則上不得進行二次轉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標準司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略)
2、承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單位的基本要求
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略)
附屬檔案2:
承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單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與制修訂標準項目相關的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承擔過國家環保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單位及擬擔任標準主編的人員,已按計畫要求圓滿完成了工作任務,沒有出現在未辦理項目變更、調整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項目,無故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