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

《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規範其監測服務行為,促進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健康、良性、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7日,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規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為,我廳組織編制了《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規範其監測服務行為,促進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健康、良性、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註冊成立,通過契約約定方式提供各類生態環境檢測社會服務,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結果,並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吉林省境內開展生態環境檢測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或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吉林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採取登記備案管理。在吉林省境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向省生態環境廳登記備案,納入管理名錄。
  第五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 吉林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備案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
  (五)經法人或其授權人簽署的承諾書。
  第六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名稱、地址、法人性質、關鍵崗位人員(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資質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信息變更。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名錄實行動態管理,並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資質認定證書到期失效的,或被資質認定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自動退出備案名錄。
  第八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按照備案的監測範圍,在吉林省開展以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業務:
  (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二)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
  (四)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污染場地調查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危險廢物鑑別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
  (五)政府部門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開展的環境檢測類業務和環境檢測設施運維服務業務,以及其他社會主體和個人委託開展的各類檢測業務。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備案的檢測範圍開展生態環境環境檢測業務,不得超範圍開展檢測業務、提供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九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嚴格按照資質核准的參數項目開展業務,建立嚴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標準規範。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社會生態監測機構及其檢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重點查核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體系運行規範性、檔案記錄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發現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並將檢查情況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委託協定以及照片日誌記錄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通過吉林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監測活動全過程信息,自動獲取該次監測活動的統一編碼,並在相關監測報告上予以標註。
  第十四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委託契約開展檢測活動,並為委託方保守商業秘密,對屬於國家規定的保密範圍的環境檢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參與政府購買生態環境社會檢測服務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實驗室管理、站房面積、人員技術力量等方面要符合委託方要求。委託方要定期進行質控考核,確保政府購買的檢測數據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 委託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受委託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託方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受委託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檢測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退出管理名錄且對其出具的數據不予認可。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同時通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超範圍開展環境檢測業務的;
  (二)超有效期開展環境檢測業務;
  (三)檢測活動違反環境檢測管理規定;
  (四)檢測活動違反環境檢測技術規範;
  (五)檢測機構、檢測活動、檢測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行業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
  (六)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七)檢測機構將接受的委託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八)其他影響檢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務行為依法納入吉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吉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相關要求,對轄區內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有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可以通過“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網站舉報欄等渠道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