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生態環境部《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 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5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發布《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生態環境局,鄭州市生態環境局鄭州航空港綜合經濟實驗區分局:
  為規範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工作,健全完善“市場開放、權責明晰、監管到位、運行規範”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省廳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生態環境部《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 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穩定 運行的主體責任,對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負有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 污染源現場,用於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 器設備,包括用於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 計、採樣裝置、數據採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 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排放口、自動監 測站房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 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感測 器設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標記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是 指受排污單位委託,為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提供運行維護服 務,保障其正常運行、數據真實可靠,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的法人單位。排污單位自行開展運行維護的,運維單位指排 污單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運維系統,指由河南省生態環 境廳開發部署的用於電子化填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 巡檢、校準、校驗等記錄的業務管理系統。
第二章 運行維護要求
第七條 排污單位可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 行維護,也可委託其他運維單位開展運行維護。運維單位應 符合國家《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 監測技術規範》《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範》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 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範》《水污染源自動監 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範》等規定的人員、監測設備、工作 場所、備品備件等條件。
第八條 排污單位委託運維單位開展運行維護的,鼓勵 選擇取得 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運維單位。排污單位 應與受委託的運維單位簽訂運行維護契約,契約簽訂後五個 工作日內,在電子運維系統中完成運行維護契約電子報備。
第九條 排污單位新建自動監測設備,應在正式聯網前完成調試(包括自行驗收和備案);更換主要設備或核心部 件,以及採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中規定的時限要求組織調試,並在驗收合格後 5 個工作日內, 在電子運維系統中完成驗收材料報備。
第十條 排污單位應為運行維護工作提供安全便利條 件,按照國家《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 連續監測技術規範》《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CODCr、NH3- N 等)安裝技術規範》等技術規範要求,建設完備的水、電、 防火、避雷等基礎設施及採樣平台、護欄、攀爬梯等安全設 施。 自動監測站房應當配備齊全的有效標準物質。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涵蓋人員培訓、操作規程、 崗位責任、質量控制、信息公開、台賬記錄、設施故障預防 和應急措施等運行維護服務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獨立運行維護自動 監測設備的能力並持證上崗,熟練掌握相關技術規範、設備 工作原理和性能,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管理制度、設備操作 和使用制度、設備運行和維護制度。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向運行維護服務的排污單位所 在區域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註冊電子運維系統的 專屬賬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運行維護契約約定等要求,開展自動監測設備巡檢、校準、校驗等運行維護工作,並如實填報電子運維記錄,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運行 維護台賬,確保自動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因維護不能正常 工作時,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使用備機或採用手工 監測進行數據替代。
第十五條 自動監測設備確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 應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 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工控機或 數采儀不得安裝與系統運行程式無關的其他軟體,確保自動 監測數據傳輸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 備標記規則》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每日 12 時前完成 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人工標記,及時檢查修復自動監測設 備異常情況。鼓勵排污單位通過獲取自動監測設備的工作狀 態等開展自動標記。同組數據同時存在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 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自動監測設備在調試、故障、日常維護、校準、超量程 以及核查比對等不代表排污單位排放情況的自動監測數據, 應如實上傳、如實標記,嚴禁虛假標記。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不得強制、脅迫、授意、暗示運維 單位或運行維護人員在開展運行維護工作時弄虛作假;運維單位及運行維護人員不得直接或配合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九條 運維單位及運行維護人員應簽訂《守法誠信 運行維護承諾書》,並將《守法誠信運行維護承諾書》、基 礎參數設定備案表、管理制度等張貼懸掛在站房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人員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篡改、偽造 自動監測數據行為,或排污單位惡意阻撓、不配合正常運行 維護活動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向屬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更換運維單位或運行維護人員時,應當組 織做好運行維護工作移交,不得影響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 行維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 電子運維系統等多種方式對轄區內運維單位自動監測設備 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 內從事運行維護工作的人員進行一次業務理論和專業技能 考核,考核結果通報所屬運維單位及服務的排污單位,並向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 測、監控聯動機制,加大對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查處結果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等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排污單 位、運維單位、運行維護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 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的,應當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 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公安機 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運維單 位存在運行維護不規範,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警 示,視情況對其運行維護的自動監測設備增加檢查頻次,加 大監管力度。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河南省生態環 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要求,落實環境保護守 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動態調整評價結果。評價 結果要通過信用中國(河南)等網站向社會公開;鼓勵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套用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制定自 律公約等行業規範,不斷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 質量。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舉報排污單 位或運維單位存在的破壞、損毀、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並按照《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 勵實施細則》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南省轄區內聯網運行的污 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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