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環保氣象
環發〔2009〕88號
環境保護部
2009-7-22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環境保護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轉批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是指環保部門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督考核,確定其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所提供的實時監測數據,即為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後,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一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
日常運行監督考核合格後至下次運行監督考核,該時段內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驗收不合格、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條 有效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國控企業計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數量和確定達標排放的依據,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總量考核、監督執法、排污申報核定等工作的基礎。
第五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市(地)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包括熱電聯產電廠)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
第二章 企業責任
第六條 國控企業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1個小時自動採樣一次,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2個小時自動採樣一次,並整小時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國控企業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負責。
第七條 國控企業依據《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75-2007),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台賬。
第八條 國控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維護保養、定期校準和校驗,對異常和缺失數據按規範進行標識和補充。
第九條 在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期間,國控企業要採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責任環保部門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條 國控企業應當配合責任環保部門開展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國控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前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責任環保部門提交上個季度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自檢報告。
自檢報告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準確性分析、數據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以及企業生產情況等。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責任環保部門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每季度考核一次,並將考核結果通知國控企業。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新安裝驗收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一個季度後,必須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內容包括比對監測、制度執行情況以及設備運行情況檢查等。
第十四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不合格的,國控企業應當嚴格按責任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責任環保部門不接收整改期間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規設定儀器參數、違規運行或其他影響正常運行的嚴重違規行為,責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責任環保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地方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