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邢台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 頒發機構:邢台市
  • 頒發時間:2010年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0年6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依據《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和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與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流量(速)計和數據採集傳輸儀器、儀表等。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範圍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規劃和組織實施,確定和公布需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企業名單,負責監控設施的驗收及運行後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自動監控中心、監控設備、監控網路的建設、安裝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於等於一百噸或化學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於等於三十千克的企業的污水排放口;
(二)單台容量大於等於十四兆瓦(20t/h)的鍋爐或大氣污染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廢氣排放口;
(三)其他被列入國家、省、市重點監控企業的污水或廢氣排放口。
第六條 凡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限完成安裝,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正式投入運行,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數據,經環保部門檢測機構認定後,作為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總量控制,以及環境統計、排污費徵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的監督管理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施中的相關儀器選用,應為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或認可的廠家和產品;
(二)設備安裝位置,應選定在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污口;
(三)數據的採集和傳輸,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合格;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環境信息機構穩定聯網;
(六)選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廠家,應考慮能對排污單位或運營維護單位提供相關技術培訓,並能穩定長期提供技術支持和消耗品供應;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實行與環境信息機構遠程監控數據管理平台互聯試運行制,時間為三十日。排污單位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申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申請報告、申請表、項目總結、對比測試報告;
(二)設備試運行期間的自動監測匯總列印數據,自動監控設施調試、校準、檢測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組成驗收組,對自動監控設施及運行情況進行驗收。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按照《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HJ/T355-2007)進行驗收。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75-2007)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損壞、閒置、更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要拆除、閒置或更換的,應事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突發原因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停止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立即向市環境監察機構報告,並迅速組織修復,在24小時內書面詳報原因和設施狀況。
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運、更換、閒置後又重新啟動的,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由市環境監測機構重新進行校驗。自動監控設施檢修、部件更換,應進行人工標定。
短時間斷電又重新啟動的,如不影響監測數據測定、傳輸等正常運行,即不需重新校驗。
第十五條 市環境監察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用、安裝、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進行不定期抽檢和校驗,每季度要進行一次比對監測。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為排污單位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各種信息,建立備案制度,公布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儀器設備名錄。同時,要為排污單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設施安裝、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服務。
第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運行和維護費用由排污單位自行解決。
對按規定時限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市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所需費用從環境污染治理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超過規定使用期限或無維修價值的,運營維護單位和排污單位應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備案。設備更新由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完成。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採取社會化或自運行兩種方式運行。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選擇社會化運行的,應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持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運營資質證書的運營維護單位,簽訂委託運營維護契約。契約約定服務期限應不少於十二個月。委託運營維護契約正式簽署或變更,運營維護單位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維護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報告一次設施運行狀況,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運營維護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監控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對監控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定期保養,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三)對監控設施定期校準及標定,建立監控設施日常維修記錄和設備運行情況台賬;
(四)監控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及時檢修並向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報告,必要時採取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人工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
(五)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時舉報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六)對維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運行維護水平;
(七)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按照污染防治設施管理,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運營維護單位依照委託運營維護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安全負責,安裝規範的防盜、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機房和設備運行環境達不到要求標準,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運、損壞或監測數據失實的,排污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向運營維護單位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供電、供水等保障條件。
出現停電、停水等其他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的,排污單位應及時告知運營維護單位和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數據提出異議的,市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比對試驗,出具監測結果,責任單位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設備廠家以及運營維護單位,成立聯合工作小組,逐一檢查維修,及時完成升級、聯網或更新更換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污染源監控管理職責或履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未按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不制止、不責令限期治理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擅自拆除、損壞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接到行鄞Ψ>齠ㄊ櫓掌鶉鱸履冢蛉嗣穹ㄔ禾崞鸚姓咚稀?/FONT>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