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是2009年7月22日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法律法規。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環保氣象
環發〔2009〕88號
環境保護部
2009-7-22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環境保護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的污染源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規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控企業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監督考核程式,制定本規程。
一、監督考核依據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四)《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五)《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試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範(試行)》(hj/t352-2007)
(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端建設規範(暫行)》(環發〔2008〕25號)
二、監督考核內容
(一)比對監測
1、廢水污染物濃度及流量比對
2、廢氣污染物濃度、氧量、流量和煙溫比對
(二)現場核查
1、制度執行情況
(1)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
(2)運行、巡檢記錄
(3)定期校準、校驗記錄
(4)標準物質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換記錄
(5)設備故障狀況及處理記錄
2、設備運行情況
(1)儀器參數設定
(2)設備運轉率、數據傳輸率
(3)缺失、異常數據的標記和處理
(4)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流量、排放總量的小時數據及統計報表(日報、月報、季報)
三、監督考核方式
通過比對監測和現場核查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進行監督考核,填寫監督考核表。
四、監督考核判定結果
(一)相關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報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對監測結果不滿足相關技術規範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設定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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