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推動市路政許可信用評價套用,營造良好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路政許可信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推動全市路政許可信用評價套用,營造良好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從事涉路施工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本辦法適用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幹道、高速公路、國道和普通道路,其中普通道路包括城市次幹道、支路和省道、縣道、鄉道、村道。
第三條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在計畫統籌、許可審批、涉路施工、道路修復等路政許可全過程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記錄,承擔路政許可管理“紅黑名單”的管理工作,負責對信用主體實施守信激勵或者失信懲戒工作。
第二章 信用行為認定
第四條 路政許可失信行為包括行政處罰類和非行政處罰類,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和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第五條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處罰或者責令整改的情形:
(一)未經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普通道路不超過40平方米的。
(二)未經審批同意開設路口,且開設路口寬度不超過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不超過40平方米的。
(三)未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未按相關規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一次查實或者查處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期滿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被第一次查實或者查處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道路下的管線設施,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被第一次查實或者查處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被第一次查實或者查處的。
(七)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陸域水域污染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等後果,被第一次查實或者查處的。
(八)應當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但未安裝,被第一次查實的。
(九)不按規定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或者委託開挖路段道路養護單位進行道路修復的。
(十)屬於《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分類標準》“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處罰或者責令整改的情形:
(一)未經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普通道路超過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國道或者高速公路的。
(二)建設單位未經審批同意開設路口,且開設路口寬度超過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超過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國道、高速公路的。
(三)未在占道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實或者查處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期滿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實或者查處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實或者查處,或者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實或者查處,或者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七)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陸域水域污染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等後果,被第一次查處,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後果,引起媒體報導、廣泛關注等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同一工程,被第二次及以上被查實或者查處的。
(八)應當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但未安裝,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實,或者拒不安裝的。
(九)不按規定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或者委託開挖路段道路養護單位進行道路修復的,被查實後仍拒絕的。
(十)未經市政府或者市交通運輸局批准,擅自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後交付使用未滿5年的城市道路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或者橫破挖掘六車道以上主幹道的。
(十一)屬於《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分類標準》“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程度特別大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處罰的情形:
(一)涉路施工過程中,因違反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法律規定,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二)涉路施工過程中,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欠薪、契約欺詐、無證照經營、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行為被相關主管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三)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被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路政許可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行政處罰類失信行為由執法支隊認定並推送至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信用管理系統,非行政處罰類失信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轄區交通管理局負責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將責任主體相關信息、失信行為及處理意見錄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信用管理系統。
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將其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黑名單”。
第九條 責任主體3年內在深圳市內承擔過涉路工程項目,且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失信行為的,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紅名單”。
第三章 信用評價套用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在網站公示路政許可失信主體信息。其中一般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期限為3年,公示期間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對尚在公示期內的失信主體,市交通運輸局將依法限制其辦理占用挖掘道路許可。對於其已取得路政許可的占道施工事項,市交通運輸局應當適當增加事中事後監管頻率。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交通運輸領域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可以將失信主體是否被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黑名單”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按照規定將被記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失信主體推送至“信用中國”“信用廣東”、深圳市信用網站、深圳市各區政府和其他部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四條 被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紅名單”的信用主體,在申請路政許可時可以適用“容缺辦理”“告知承諾”等措施,對於其已取得路政許可的占道施工事項,市交通運輸局可以適當降低事中事後監管頻率。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存在一般失信行為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進行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因行政處罰被列為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流程按照《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指引(暫行)》執行。
第十七條 非因行政處罰被列為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受理條件和申請材料參照《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指引(暫行)》執行,非行政處罰類的信用修復辦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請。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轄區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請,各轄區交通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可以出具書面受理告知書,也可以電話或者其他電子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調查核實。各轄區交通管理局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判斷失信行為是否按規定完成整改或者糾正。各轄區交通管理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復的意見報送市交通運輸局路政處,建議不予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調查核實糾正違法情況複雜,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轄區交通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延期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審核。市交通運輸局路政處應當對各轄區交通管理局提交的審核意見進行覆核,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申請提交局路政管理工作委員會審核。
(四)決定。市交通運輸局路政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復的決定,製作決定書,並以書面或者其他電子信息方式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信用修復,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復處理。市交通運輸局應當自同意信用修復的決定書作出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撤下局網站相關公示信息。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黑名單”的,及時移除。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信用修複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覆核一次。覆核流程參照修複流程執行。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的,應當說明覆核的理由;覆核不接受補交材料,已提交過的申請材料無需重複提交。申請人確有客觀原因,有新的證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應當重新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九條 信用修復申請人在辦理信用修復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確認,市交通運輸局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複決定;已經作出同意信用修複決定的,市交通運輸局將告知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撤銷信用修復結果,恢復公示。有關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國家和省、市出台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國家政策要求
制定《辦法》是積極回響國家政策的需要。《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政府職責所在
制定《辦法》是履行政府職責的需要。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作為全市路政許可主管單位,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路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範和標準,擬訂相關的地方性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需要在國家政策的要求下,完成《辦法》編制,填補路政許可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真空。
行業現狀需要
深圳市尚無路政許可方面的信用管理實施辦法,適時制定並實施《辦法》,將有助於加強路政許可信用管理機制建設,有助於規範實施路政許可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復工作,有助於加強占道施工監督管理,促進形成“守信處處受益、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局面。
《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5.《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6.《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7.《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8.《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9.《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10.《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指引》
主要內容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路政許可信用管理實施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信用行為認定、信用評價套用、信用修復、附則等五個部分。
一、信用行為認定
《辦法》中規定了路政許可失信行為的認定方式,明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和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規定了責任主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將其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黑名單”,責任主體三年內在深圳市內承擔過涉路工程項目,且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失信行為的,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紅名單”。同時明確了路政許可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程式和管理方法。
二、獎懲措施
《辦法》中規定了針對失信行為和守信行為的獎懲措施,明確了不同類型失信行為的公示期限,並規定對尚在公示期內的失信主體,市交通運輸局將依法限制其辦理占用挖掘道路許可。對於其已取得路政許可的占道施工事項,市交通運輸局應當適當增加事中事後監管頻率。市交通運輸局在交通運輸領域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可以將失信主體是否被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黑名單”作為重要參考依據。被列入“路政許可信用管理紅名單”的信用主體,在申請路政許可時可以適用“容缺辦理”“告知承諾”等措施,對於其已取得路政許可的占道施工事項,市交通運輸局可以適當降低事中事後監管頻率。
三、信用修復
《辦法》中規定存在一般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進行信用修復,並根據是否因行政處罰被列為失信主體,分別明確了信用修復的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流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