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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評價工作,客觀評估道路客運企業綜合服務水平,有效發揮考核結果的激勵引導作用,促進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道路客運企業進行誠信評價,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誠信評價指在評價年度內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社會責任以及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誠信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指標及等級劃分
第六條 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等級綜合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負面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A級、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指標包括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和誠信負面評價指標,其中:
(一)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實行計分制,總分1100分。質量信譽考核分數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結果得分,作為劃定企業評價等級依據。
(二)誠信負面評價指標記錄負面分,以此判定企業該指標的誠信程度,不計入企業評價得分,但作為企業評價等級降級依據。
第八條 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基礎項指標和加分項指標,其中:
(一)基礎項指標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社會責任四項一級扣分指標,分值1000分;
(二)加分項指標設獲獎情況(含誠信嘉獎)、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三項一級加分指標,分值100分。
第九條 誠信負面評價指企業在遵紀守法、契約履約、信貸記錄以及其他商業信譽方面,受到司法機關審判,市場監管、公安、稅務、人社等政府部門通報,以及被銀保監機構列入不良記錄等情況。
誠信負面評價指標包括契約履約、勞資糾紛、債務管理、規範經營、違法行為五項二級指標,企業每被判決、通報、列入一次誠信負面信息,根據嚴重程度記相應負面分,負面分不記入評價總分。企業同一事項被多個部門(機構)通報或記錄誠信負面信息時,部門(機構)級別有差異時,取級別高的部門(機構)通報或記錄的誠信負面信息;部門(機構)級別相同時,任取其一通報或記錄的誠信負面信息。
誠信負面評價單項指標的負面分達到100分,則企業該項指標評價記錄為負面誠信。
第十條 根據道路客運行業的特點,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一級指標下設定不同的二級考核指標(詳見附屬檔案“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誠信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 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等級標準:
(一)評價期內,被評價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評價等級為AAAA級:
1.未發生人員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
3.未發生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
4.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5.質量信譽考核得分達950分及以上;
6.質量信譽考核得分在行業中排名前10%(排名前10%中,若排名最後的企業與排名相鄰企業評價分數相同,則同分企業均錄入)。
(二)評價期內,被評價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評價等級為AAA級:
1.發生人員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宗數不大於1宗,且導致死亡的人數不多於1人;
2.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
3.未發生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
4.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5.質量信譽考核得分達850分及以上。
(三)評價期內,被評價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評價等級為AA級:
1.評價期內累計發生人員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宗數不大於2宗,且導致死亡的人數不多於2人;
2.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
3.未發生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
4.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5.質量信譽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
(四)評價期內,被評價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評價等級為A級:
1.評價期內累計發生人員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宗數不大於3宗,且導致死亡的不多於3人;
2.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
3.未發生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
4.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5.質量信譽考核得分在600分及以上。
(五)評價期內,被評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評價等級為B級:
1.評價期內累計發生人員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宗數大於3宗,或導致死亡的多於3人;
2.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未達標;
3.發生一次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的;
4.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的;
5.列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全重點監管對象(黑名單)的;
6.質量信譽考核得分低於600分的;
7.企業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級為B級的;
8.不按照要求參加年度評價,或者不按照要求報送評價材料,拒不改正的;
9.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10.因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發生從業人員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出現過激行為、重複、越級、群訪信訪等事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
11.企業片面解讀行業管理有關政策法規,製造輿論壓力,引起行業不穩定的。
本辦法所稱重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是指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達到重大環境事件(Ⅱ級)的事故。
本辦法所稱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被評價企業的原因,造成服務對象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本辦法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企業發生駕駛員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 在評價周期內,誠信負面評價每記錄一個負面誠信指標,在第十一條劃定的企業評價等級基礎上降1級,降至B級為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誠信評價工作應當在評價周期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條 企業全資子公司、絕對或相對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評價分別進行。企業全資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評價中涉及質量信譽考核的相關數據(原始數據)全額計入該企業評價數據,絕對或相對控股子公司的評價中涉及質量信譽考核的相關數據(原始數據)按照企業對其的控股比例計入該企業評價數據。
第十五條 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工作通過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開展。評價系統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息管理連線埠、道路客運企業信息錄入連線埠構成。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客運企業評價系統電子檔案的建立,以及評價數據的採集、錄入和管理工作。新增企業從經營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建檔,當年只記錄評價信息,次年起參與評價。
第十七條 道路客運企業評價的數據分為信息系統數據、現場檢查數據、日常記錄數據和企業填報數據四類,各類數據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採集:
(一)信息系統數據由評價系統與各類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對接,自動獲取。暫時無法通過評價系統獲取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獲取並錄入評價系統。
企業對道路客運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獲取的“車輛衛星定位線上率”和“車輛超速率”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核實數據真實性,據實修正。
(二)現場檢查數據通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道路客運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獲取。每年檢查一次。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並負責將相關數據在檢查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錄入評價系統。
現場檢查可以結合行業的其他專項檢查工作進行。採用現場檢查方式獲取的評價數據,其文本資料由評價錄入單位保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三)日常記錄數據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及時錄入評價系統。
(四)企業填報數據由企業通過評價系統企業連線埠錄入,包括企業基礎信息、企業從業人員信息以及評價要求企業填報信息,並上傳相關書面資料。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所填報信息,評價指標涉及的信息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因企業錯報、漏報信息等原因影響誠信評價排名,由企業自行承擔。
(五)以上數據錄入後需修改和調整的,應當按照評價系統規定程式辦理。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證的企業和中介機構,其相關投訴處理和滿意度方面的數據可以作為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依據。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推進誠信信息採集工作,建立與市場監管、公安、稅務、人社等行政部門以及銀保監機構之間的誠信信息共享機制,並將獲取的誠信信息每半年在評價系統中更新一次。
第十九條 每年3月30日前,評價系統自動生成上一年度各道路客運企業的誠信評價得分和等級的初評結果。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客運企業的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對初評結果與所掌握企業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出入的,應當按照評價系統規定程式及時核實和更新信息。經審核的初評結果應當反饋被考核企業。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審核結果在深圳入口網站上進行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被考核企業初評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匿名舉報或者來信將不予受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企業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答覆,並按照評價系統規定程式修正相關數據。
第二十二條 評價系統根據初評公示後修正的數據,自動生成上一年度全市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和誠信評價得分、等級和排名的最終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最終評價結果,評定AAAA級企業名單。
第二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評價結果在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入口網站等相關新聞媒體上公布,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擴大評價結果的套用範圍。
參加評價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將其最近一次評價結果在其對外服務場所以及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 評價等級達到“AAAA”級的道路客運企業在道路客運領域同等條件下獲得市級財政補貼、參加市級試點項目、市級評優選優、相關業務辦理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市級道路客運強優企業應從評價等級達到“AAAA”級的企業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道路客運經營權許可時,應當參考客運企業的評價結果:
(一)對於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來實施新增道路客運經營權許可的,應當將客運企業的評價等級作為評標時重要的評價內容;對於不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的,應當逐年比較申請客運企業近3年來的評價等級,擇優許可,如申請企業近3年來的評價等級都相同,則按照最近一年的評價分數,優先許可給分高者;
(二)道路客運企業原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繼續申請經營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道路客運企業誠信評價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企業上年度評價為A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
企業上年度評價為B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為期半年的整改。
第二十八條 對上一年度誠信評價等級為AAAA級或連續三年誠信評價等級為AAA級及以上的道路客運企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適當減少行政檢查頻次;對上一年度誠信評價等級為B級或連續兩年誠信評價等級為AA級及以下的道路客運企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年度行政檢查的頻次不少於4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