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安順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406號),按照“強化客運事業發展,強化市場監管,淡化行政審批”的改革思路,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一、質量信譽考核的範圍、內容和等級
(一)
考核範圍。凡在我市範圍內註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班車經營、旅遊包車經營運輸的企業(以上統稱為道路客運企業,下同),按照本辦法實施質量信譽考核。
(二)考核內容。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包括:運輸安全、經營行為、社會責任、企業管理以及完成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社會榮譽等。
(三)安順市交通局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具體由安順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統一具體組織實施。
(四)信譽等級。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總分為1100分,其中:考核分為1000分,加分為100分。
1、考核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AAA級:
(1)考核總分數在850分以上。
(2)無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責任事故。
(3)無一次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考核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AA級:
(1)考核總分數在700—849分。
(2)無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交通責任事故。
(3)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3、考核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A級:
(1)考核總分數在600—699分。
(2)無一次死亡5人以上較大交通責任事故。
(3)未發生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4、考核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1)考核總分數低於600分。
(2)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
(3)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道路客運企業的原因給旅客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和交通運管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二、考核方法與實施步驟
(一)考核時間。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方法。採取企業自評,相關部門提供考核基礎數據,企業所在地交通運管機構考核初評,市交通局運管處評定,報省交通廳運管局備案。(具體考評方法見附屬檔案1)
(三)實施程式。
1、道路客運企業、各級運管機構應當分別建立企業質量信譽檔案(含電子檔案,下同),主要包括:
(1)道路客運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2)。
(2)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表(附屬檔案3)。由公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相關考核數據。
(3)違規漲價、收費和經營情況記錄表(附屬檔案4)。由物價、工商等部門提供相關考核數據。
(4)服務質量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5)。由相關新聞媒體等單位提供考核數據。
(5)稅費繳納情況(附屬檔案6)。由稅務等部門提供相關考核數據。
(6)企業按法律、法規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附屬檔案6)。
(7)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 7)。
(8)企業維穩情況(附屬檔案8)。由信訪等部門提供相關考核材料。
(9)企業管理情況(附屬檔案9)。
(10)質量信譽等級考核申請表和評定表(附屬檔案10、11)。
2、道路客運企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對本單位上一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和自評打分,並向所在地交通運管機構,報送質量信譽檔案。
3、企業所在地交通運管機構對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要求企業說明或組織調查,核實後進行打分初評,並按照考核時間要求及時上報市運管處。
4、考核結果由市交通局運管處通知被考核的客運企業並在相關網站上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內的公示,被考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交通局運管處書面申訴或者舉報,市交通局運管處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結束後,根據各項指標的最終考核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
5、道路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信息由市交通局運管處於每年3月30日前通知被考核的客運企業並在公眾媒體上發布。
6、道路客運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與總公司一併進行質量信譽考核,但應以分公司所在地交通運管機構的考核評分情況為依據。
7、運管部門應根據最後考核結果將質量信譽等級記錄在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檢查(考核)記錄”欄內。
三、獎懲措施
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將作為道路客運企業資質評定、客運線路行政許可、客運線路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1、道路客運企業的獎懲措施:
(1)兩個以上客運企業同時申請同一新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在都符合許可條件的前提下,許可機關應當將經營權許可給上一年度客運質量信譽等級高的企業。上一年度客運質量信譽等級相同的,應逐年比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擇優許可。
(2)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來實施新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企業的客運質量信譽等級作為評標時重要的評價內容。
(3)客運企業原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繼續申請經營的,其客運質量信譽等級在該班線經營期限內每年都不低於AA級,在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4)客運企業車輛(腳踏車)在一年經營期限內經營行為違章扣分滿10分(含10分),由車籍地運管部門責令違章車輛停運整頓,停運整頓後或第二年度起分值自動為零,重新記分。相關責任人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恢復營運。
(5)客運企業車輛(腳踏車)經營行為違章扣分在一年經營期限內被連續三次扣分並且每次扣滿10分的,運管部門將不予受理該車經營期限屆滿後重新繼續經營的申請。
(6)客運企業原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企業客運質量信譽等級達不到本款第(3)項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如果企業客運質量信譽等級在班線經營期限內有兩年以上為B級或三年以上為A級的,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應收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不足一條的,收回一條。
(7)在經營期限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中,如果有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務質量事件或長期不規範經營的,許可機關將收回該客運班線經營權。收回的客運班線經營權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本款第(1)、(2)項的規定辦理。
(8)客運企業上一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或上兩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的,運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內,暫停受理該企業及所屬子公司的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整改結束後,運管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吊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2、道路旅遊(包車)客運企業參加旅遊客運服務質量招投標,質量信譽等級應達到AA級,達到AAA級的,可優先取得經營權。道路旅遊(包車)客運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或連續兩年為A級的,在考核周期的下一年度內,不予新增運力。
3、客運企業申報質量信譽等級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取消其質量信譽考核資格,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其他事項
1、本辦法由安順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