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

《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冀環規範〔2019〕4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於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字〔2019〕30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式,生成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並與有關部門聯合實施激勵懲戒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更新、部門聯動、獎懲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指導全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及信用修復工作。
各市(含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動態評價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級別
第六條 本省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全部納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
第七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分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黑名單”五個級別。
第八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分值計算指標實行百分制。
(一)良好企業:分值85分及以上;
(二)守信企業:分值70-84分;
(三)一般失信企業:分值50分—69分;
(四)嚴重失信企業:分值30分—49分;
(五)“黑名單”企業:分值29分及以下。
第三章 初次評價標準及實施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首次納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的企業予以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相關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標準》賦予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始分值。
第十條 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氣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業固體廢物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環境監測管理、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應急管理、環境敏感區保護、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信用初始分值生成後,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企業。企業有異議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第十二條 在規定期限內企業未提出異議或者經核實無誤的,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過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公開,並將有關信用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納入全省信用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現有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於每年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兩個月內完成對新增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
第四章 動態信用標準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已經完成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的企業,實施生態環境信用動態管理,直至企業終止。
第十五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標準包括分值計算指標和直接定級指標。
第十六條 分值計算指標按照《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標準》執行,由懲戒指標分值和激勵指標分值兩類組成。對企業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失信行為賦予相應懲戒分值,對企業主動採取污染物減排措施、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等環境友好行為賦予相應激勵分值。
第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零分,直接列為生態環境“黑名單”企業:
(一)因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態環境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
(四)對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的突出環境違法問題,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一年內因同種類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拒不執行停止建設、限制生產、停止排污、停產整治等行政決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列為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的情形。
第五章 動態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對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管理以相應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命令等法律文書和正式檔案為依據。
第十九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分值計算指標中的激勵分值信息由企業自主提供。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錄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分值計算指標中的懲戒分值信息、直接定級指標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收集核實,並錄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在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內自動生成、動態更新。
第二十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發生變動的,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企業。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生態環境信用級別有異議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原錄入信息確實有誤的,應當於兩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期限內企業未提出異議或者經核實無誤的,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過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公開;也可以同時以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公告欄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良好企業、“黑名單”企業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納入全省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違法企業應當對生態環境失信行為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後,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於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對企業信用級別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直接定級為“黑名單”企業的,自完成生態環境失信行為整改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上調一個信用級別;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三)、(五)、(七)項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調整信用級別。
第六章 懲戒與激勵
第二十六條 對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態環境“黑名單”企業,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聯合懲戒的規定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納入重點監管範圍,提高檢查的比例和頻次,對發現的新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二)從嚴審核行政許可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
(三)停止執行稅收、補貼等優惠性政策;
(四)3年內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態環境“黑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聯合懲戒的規定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二)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並給予降級或扣分處理;
(三)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等措施;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採取加強日常監管、開展提示性約談和警示性約談、督促完善內部環境管理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良好企業,可以享受納入環保“領跑者”等激勵性措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冀環辦字函〔2017〕748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標準
序號
評價指標
評分細則
分值
1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14)
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新、改、擴建設項目執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
2
新、改、擴建設項目執行了環保“三同時”制度。
3


3
排污許可管理
按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

4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台賬記錄等符合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
2


5
執行了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承諾1年以上。
3


6
污染物排放控制(16)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
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運行維護記錄填寫真實完整,台賬保存3年以上。
4
7
污染防治設施實行了第三方運營。
2


8
按要求安裝了分表計電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持正常運行。
2


9
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排污口規範化建設符合相關規定。
3

10
污染物達標排放
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噪聲等排放均達到國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年內無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超總量情況。
2

11
實施了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大氣污染物達到地方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3


12
大氣污染物管控 (20)
源頭控制
採用了低硫煤、低硫礦等清潔原料、燃料,清潔生產水平達到二級以上;企業燃煤煤質達到《河北工業和民用燃料煤標準》,並按要求進行煤質自行檢測,台賬保存3年以上。
3
13
無組織排放管理
採取了源頭治理、過程控制和系統管控的無組織排放綜合控制措施,建立了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對生產過程的無組織排放行為和治理過程實施了記錄和精細化管控,對無組織排放過程、治理設施運行狀態和重點區域顆粒物濃度等進行全方位監控,布設了廠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
3

14
運輸、裝卸、貯存散流體物料採取了封(密)閉、收塵、抑塵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安裝了產塵點TSP監測設施。
2


15
對無組織排放的VOCs採取了有效收集淨化或者利用措施。
2


16
清潔運輸管理
對大宗物料採用水運、鐵路、管道等清潔運輸方式,清潔運輸比例達到80%以上;採用公路運輸方式的使用新能源或國五以上車輛運輸。
4

17
建立了運輸車輛監管系統平台,建設了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自有車輛建立了維修保養台賬,對廠內長期倒運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了車載排放管理終端。
3


18
對廠內在用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按要求進行自檢並開展年度排放檢測。
3


19
水污染物管控 (10)
入園進區
已經進入工業園區。
3
20
清污分流
企業廠區已實行清污分流。
3

21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90%以上。
4

22
工業固體廢物管控(6)
一般工業固廢利用處置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3
23
危險廢物處置
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符合有關要求,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和計畫,按要求進行了危險廢物申報,規範設定了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3

24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3)
土壤環境監測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定期開展了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編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報告,監測數據和報告向社會公開。
3
25
環境監測管理 (7)
線上監測
安裝了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設備並通過驗收。
2
26
主動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備用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持正常運行(每台1分,加完3分為止)。
3


27
自行監測
已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記錄真實完整,台賬保存3年以上。
2

28
重污染天氣應對(7)
“一廠一策”管理
已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實行“一廠一策”管理。
3
29
重污染天氣減排
按照應急預案要求採取停限產、運輸車輛管控等減排措施。
4

30
環境應急管理 (6)
隱患排查
建立實施環境隱患排查制度。
2
31
應急預案
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
2

32
應急演練
按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2

33
清潔生產 (2)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按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完成了評估和驗收。
2
34
環境敏感區保護 (3)
對“四區一線”區域的影響
未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重要河流湖庫管理範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四區一線”區域造成不利環境影響。
3
35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6)
內設機構
設定內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置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
2
36
制度建設
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管理、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環境教育培訓、環境保護考核獎懲等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2

37
環境信息公開
按要求公開企業基礎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信息。
2

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
評分依據
分值
懲戒指標
1
環評與環保“三同時”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檔案、未經批准或者未經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20分/次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10分/次



2
排污許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20分/次

3
超標排放污染物
排放濃度超標一倍以內。
-10分/次

排放濃度超標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15分/次



排放濃度超標二倍以上。
-20分/次



4
重污染天氣應對
重污染天氣期間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10分/次

5
環境監測
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設備或者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以及線上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
-20分/次

6
突發環境事件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0分/次

7
罰款處罰
罰款不足10萬元。
-5分/次

罰款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
-10分/次



罰款50萬元以上。
-20分/次



8
行政處罰與行政命令履行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
-20分/次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命令。
-20分/次



9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拒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分/次

10
環境信訪、投訴
對經查屬實的環境信訪、投訴未及時、有效解決。
-5分/次

一年內受到3次及以上經查屬實的同一類污染問題的環境信訪、投訴。
-10分



激勵指標
1
達標排放基礎上深度減排
10%<評價年度繼續實施減排工程實現的單項重點污染物減排量≦30%。
+5分
30%<評價年度繼續實施減排工程實現的單項重點污染物減排量≦50%。
+10分



評價年度繼續實施減排工程實現的單項重點污染物減排量>50%。
+15分



2
環境風險管控
一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5分

3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
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並完成評估和驗收。
+3分

4
線上監測
年度線上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95%以上。
+3分

5
環保表彰
受到省部級環保表彰
+5分

受到國家級環保表彰
+10分



註:懲戒指標中第1-5項與第7項重合時,取高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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