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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執行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開展技術改造、
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企業,給予政策扶持。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體系和環境守信激勵、
失信懲戒機制,並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條 列入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人工監測數據的;
(四)侵占、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拆除、閒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五)篡改、偽造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並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性監測。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設定監測點位或者採樣監測平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或者未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並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條 在本市註冊登記或者本市區域外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不屬於國家規定排放污染免檢範圍的新購置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進行排放檢驗,排放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對本市新註冊登記或者轉入的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線上監控系統
車載終端,並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按照規定安裝線上監控設備並聯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輛車一萬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線上監控設備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干擾,不得對線上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違反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輛車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閒置或者擅自更改。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並定期進行排放污染檢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抽測。
違反第一款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車輛行駛超過二百公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可以通過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現場檢測等措施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或者其他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取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信息平台,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礎信息納入平台,統一管理並對外公布。
具備條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線上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按照規定安裝線上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車輛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已劃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以下簡稱禁用區)作業的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應當安裝尾氣排放線上監控裝置和電子定位系統並保證正常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管理。對禁用區內工程機械未安裝尾氣排放線上監控裝置和電子定位系統,或者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工程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處每台次五千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
違反本規定,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在公路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或者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鼓勵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加快建立秸稈收集儲運體系。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急回響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機動車停駛規定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按照績效分級的差別化管控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管控方案,組織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工業企業和相關單位落實管控措施。
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市、縣級人民政府停產、限產等管控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查處,責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解讀
《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設生態唐山、實現綠色發展,就必須以壯士斷腕的決心從根本上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時,有的放矢,十分必要。
擴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範圍。實行污染物排放的自動監測是國際上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是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工具。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僅對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測聯網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為此,《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列入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加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機動車特別是重型柴油車、非道路柴油機械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為此,《若干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以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工程機械為重點監管對象,從註冊登記、檢驗檢測到線上監測和監督抽查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規範,進一步提高聯合共治水平。
加強對重污染天氣預警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已經成為大氣污染防治的常態化應對措施,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若干規定》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並規定了拒不執行應對措施的處罰標準;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政府應當制定管控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規定了拒不執行管控措施的處罰標準。
授權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權。2017年4月,根據省、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環境監控、執法等機構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自此之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每一件違法案件,都需要以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作出。2018年度全市2100餘件行政處罰案件,都要到市生態環境局審核蓋章,降低了執法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不利於及時有效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關於露天焚燒秸稈和垃圾,目前實行屬地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要管理責任但是沒有相應的處罰手段,不利於工作順利開展。在制定過程中,徵詢了基層單位的意見,在《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賦予鄉鎮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在第十七條規定,縣級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