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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衡水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技能,樹立
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全民參與、分類實施、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普及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有接受生態環境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教育工作,協調生態環境教育重大事項。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組織、推動、監督和管理。
財政、教育、公務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教育工作。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態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生態環境教育計畫,明確重點教育內容。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明確生態環境教育負責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教育活動。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生態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生態環境教育資料,組織生態環境教育培訓,為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生態環境教育信息公開,為公眾查閱政府生態環境教育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中國小校和幼稚園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工作,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對學校生態環境教育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公務員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
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主動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時應當設定生態環境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明祭祀、秸稈禁燒、煙花禁放、清潔取暖等農村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農民生態環境保護技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集市、文化館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生態環境教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居)民生態環境保護公約,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生態環境教育。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及認知能力,啟蒙幼兒認識自然環境,培養幼兒珍惜自然資源、關心和愛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保護生態、愛護環境的良好行為習慣。
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實踐及教育講座等多種形式,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意識,提高學生的生態環境素養和生態環境知識技能,鼓勵學生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
黨校、職業教育等教育機構應當設定生態環境教育內容,開展專題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諮詢培訓、法律援助、社會監督等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生態環境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二十一條 排放污染物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員工生態環境教育。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染物單位的生態環境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體系。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每年應當組織員工接受不少於4學時的生態環境教育培訓。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台賬,記錄生態環境教育計畫、培訓過程、總結評估等內容。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單位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以及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人,每年應當接受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態環境教育培訓。其中重點排污單位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以及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管理部門責任人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
第二十四條 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其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組織的不少於8學時的生態環境警示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為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宣傳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活動,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生態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一個以上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定期向公眾免費開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依託衡水湖生態環境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等生態環境教育活動。
鼓勵、引導、支持在下列單位或者場所創建生態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三)生態農業示範項目園區;
(四)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工業污染防治示範工程或者單位;
(五)具有生態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科研院所以及實驗室;
(六)其他適於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單位或者場所。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拒不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或者接受教育培訓學時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於衡水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0號)
《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促進條例》已經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大常委會
2019年12月9日
解讀
日前,記者在衡水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中獲悉,該市生態環境領域的首部立法《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為切實增強全市人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素養,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條例》施行將為改善衡水生態環境發揮重要的預防和保障作用,為綠色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衡水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宋志會介紹,《條例》總計32條,不分章節,對做好生態環境教育工作進行了全面、科學、系統的制度規範。
《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教育的適用範圍和定義,系統規範了政府生態環境教育的責任,明確了生態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及職責、相關部門的職責,強調了企業生態環境教育的主體責任。要求各相關部門全面推進生態環境教育工作,並根據職能不同,有針對性地細化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方面的職責任務,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使得條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單位應當開展員工生態環境教育培訓,規定排放污染物單位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以及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管理部門的責任人,每年應當接受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態環境教育培訓。
同時,《條例》創設罰則,對拒不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單位、拒不接受生態環境教育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以懲戒性制度推動企業管理者綠色發展理念的形成和提高,促進企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