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 通過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條例解讀,修訂內容,

條例信息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規劃、設計、建設、改造、運營、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培訓,培育市場導向下的綠色建築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綠色建築科學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綠色發展意識。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的編制導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並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布局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等內容,明確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和綠色建材套用的比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
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共享,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築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
(二)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
(三)建築面積大於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築發展要求,促進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推動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創建綠色生態城區、街區、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農村住房建築設計規範,引導農村的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套用裝配式建築技術、牆體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鼓勵農村個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築參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控制指標,並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選用的技術;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查驗。建設工程不符合綠色等級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的建築上設定標牌,標明該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運營、改造與拆除
第十九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節能、節水、綠化、垃圾處理、維護維修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節能、節水設施以及建築用能分項計量、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三)維護維修外牆、外窗等建築圍護結構以及有關設施設備;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納入物業管理制度,由技術人員或者委託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平台,實現與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的數據共享,並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用能數據納入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綠色建築運營評估工作。
統計監測數據和運營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推進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築應當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築拆除報廢的指導工作。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產業納入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下列活動:
(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和推廣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服務;
(二)三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示範項目建設;
(三)推廣裝配式建築、商品房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四)宣傳培訓、標準制定、統計監測和運營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與套用示範,推動與綠色建築發展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綠色建築技術交流、專業技能培訓、綠色建材推廣和運營評估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技術改造,促進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築產業融合發展。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產品目錄。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促進裝配式建築相關產業和市場發展,推進新型建築工業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等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裝配式建築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省的智慧型供熱標準體系。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採用智慧型化供熱技術,推動供熱系統智慧型化改造,降低供熱能耗,提高供熱效率。
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供熱採暖分戶計量系統,並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九條 新建住宅、賓館、學生公寓、醫院等有集中熱水需求的民用建築,應當結合當地自然資源條件,按照要求設計、安裝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潔能源熱水系統。
鼓勵工業餘熱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應當按照全裝修方式建設,優先選用裝配式裝修技術、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技術。
鼓勵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採取全裝修方式,使用綠色建材,實施一次裝修到位。
實施全裝修方式開發銷售、出租的商品房,室內環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
第三十一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採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二)高性能外牆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術;
(四)裝配式建築技術;
(五)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技術;
(六)綠色施工技術;
(七)其他綠色建築新技術。
第三十二條 本省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規範評價標識管理方式,鼓勵新建和改造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三十三條 對研發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和建設、購買綠色建築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二)主動提升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主動採用裝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設的、達到綠色建築運營標準要求的,應當作為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並計入企業信用信息;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築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築,因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築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者未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的;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為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築項目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措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雄安新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廣綠色建築,使用綠色建材,推動綠色建築設計、施工和運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築。
(二)裝配式建築,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三)超低能耗建築,是指適應氣候特徵和自然條件,通過採用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能更高的圍護結構,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並能滿足綠色建築基本要求的建築。
(四)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是指節能服務企業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企業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企業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五)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六)建築信息模型,是指在建設工程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位化表達,並依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降低能耗和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激勵、評價標識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的原則,體現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建築要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科學技術、市場監督、水利、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特許經營等方式投資、運營綠色建築項目。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的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編制導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築和超低能耗建築要求等內容,明確裝配式建築和超低能耗建築的比例,並確定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並適時予以修訂完善。
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促進形成綠色建築標準體系。
省會及重點城市可以率先實行高於國家標準要求的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產品目錄。
第十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
(二)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
(三)建築面積大於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農村住房建築設計導則,鼓勵農村個人自建住宅推廣套用牆體保溫、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技術,參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異地搬遷安置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引導農村的公共建築、住宅小區等新建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選用的技術;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
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綠色建築等級進行查驗。不符合等級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的建築上設定標牌,標明該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本省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推行第三方評價,規範評價標識管理方式,嚴格評價標識公示管理。
具有評價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發布的綠色建築標準實施評價,出具技術評價報告,確定綠色建築性能等級。
鼓勵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三章 運營、改造與拆除
第十九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節能、節水、綠化、垃圾處理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節能、節水設施以及建築用能分項計量、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三)不得損壞外牆、外窗等建築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納入物業管理制度,由技術人員或者委託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建築運營評估制度,分析掌握綠色建築的運行效果和存在問題。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平台,實現與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的數據共享,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用能數據的對接。
運營評估結果和統計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結合節能改造,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應當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改造後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建築拆除報廢的指導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建築的使用價值。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安排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下列與綠色建築產業發展相關的活動:
(一)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和推廣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二)支持三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示範項目建設;
(三)推廣裝配式建築、商品房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四)開展綠色建築宣傳培訓、標準制定、運營評估和統計監測。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納入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與綠色建築發展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技術改造,促進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的鼓勵政策,推進新型建築工業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綠色建築專項檢查。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採用智慧型化供熱技術,推動供熱系統智慧型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省的智慧型供熱標準體系。
第二十八條 新建住宅、賓館、學生公寓、醫院等有熱水需求的民用建築,應當結合當地資源稟賦設計、安裝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
鼓勵利用工業餘熱和廢熱等能源用於供熱或者提供生活熱水。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應當按照全裝修要求建設,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築技術、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第三十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使用綠色建材,採取全裝修方式,實施選單式一次裝修到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避免二次裝修。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採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二)高性能外牆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
(三)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技術;
(四)綠色施工技術。
第三十一條 鼓勵農村住房套用下列綠色建築技術:
(一)裝配式建築技術;
(二)建築外牆保溫、高性能門窗技術;
(三)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
第三十二條 對研發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和建設、購買綠色建築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
(二)主動提升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以及主動採用裝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裝修建設方式的,可以作為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並作為良好行為計入企業信用信息信息;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商品房或者新建全裝修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縣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四)採用超低能耗建築方式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因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築面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開展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相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者未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的;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為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書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
(四)監理單位未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節水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內容的。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運營綠色建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築,但不包括農民自建住宅)。
(二)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三)裝配式建築,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四)超低能耗建築,也稱被動式低能耗綠色建築,是指適應氣候特徵和自然條件,通過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能更高的圍護結構,採用高效新風熱回收技術,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築供暖供冷需求,並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並能滿足綠色建築基本要求的建築。
(五)全裝修,是指建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築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六)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是指節能服務企業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企業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企業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解讀:《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11月23日,《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高票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貫徹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提高城鎮化水平,實現節能環保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的立法背景
黨的十九報告指出:“推進綠色發展。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在5月18日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
近年來,國家先後印發了《綠色建築行動方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代建築方針,要求推廣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超低能耗房屋等綠色節能建築。按照國家要求,我省積極推進綠色建築發展,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計新建綠色建築6781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築的16.1%。2018年前10個月,綠色建築竣工面積2200萬平方米,綠色建築占新建建築竣工面積達到50%以上,在全國處於先進地位。
《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設計與建設、運營改造與拆除、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3條。《條例》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明確綠色建築標準,規定建設具體要求。
《條例》明確,綠色建築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3個等級。規定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都應按照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同時規定了3類建築應按二星級以上標準進行建設。提出雄安新區要積極推廣綠色建築,使用綠色建材,推動綠色建築設計、施工和運行,並對農村新建建築提出了鼓勵和引導的相關要求。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作為對下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圍繞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條例》提出,推動河北與北京、天津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共享,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築產業協同發展。
(二)明確規劃建設管理程式,實現全過程監管。
規定市、縣兩級要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編制主體、報批程式和主要內容。明確將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劃條件中提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將其納入規劃條件核實。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程式,在規劃、用地、立項、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商品房銷售等環節,對落實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對建設全過程的無縫隙監管。
(三)明確運營改造要求,補足制度短板。
在綠色建築的運營方面,《條例》規定了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運營主體責任。還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統計監測平台,通過評估和統計監測,為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既有建築綠色改造提供依據。
在綠色建築的改造方面,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築,要優先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在綠色建築的拆除方面,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綠色建築,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確需提前拆除的,應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四)明確激勵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金支持的範圍,省級層面的政策扶持方向,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示範推廣,培育市場導向下的綠色建築技術創新體系。
《條例》還明確了對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築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等4項對研發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和建設、購買綠色建築的激勵措施。
為推動裝配式建築發展,《條例》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明確城市、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裝配式建築的比例,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督等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條例》還規定了智慧型供熱節能要求和鼓勵綠色建築採用的新技術、新方式。

修訂內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
(二)刪除第二條第三款。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修改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築應當高於最低等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最高等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等示範項目建設”。
(五)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於最低等級綠色建築標準的新建綠色建築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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