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制定範圍
1)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2)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就以上述範圍而又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項目為限,不能以一般的標準化對象都作為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負責制定地方標準的單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制定程式
制定地方標準的工作程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含地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部署制定地方標準年度計畫的要求,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畫的要求提出計畫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計畫建議進行協調、審查,制定出年度計畫。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制定地方標準的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小組或委託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三)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後,編寫出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經徵求意見後編寫成標準送審稿。
(四)地方標準送審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託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工作可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屬檔案,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地方標準代碼
名稱 代碼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內蒙古自治區 150000
遼寧省 2100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龍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蘇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江西省 360000
山東省 3700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廣東省 44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四川省 510000
貴州省 520000
雲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區 540000
陝西省 610000
甘肅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4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650000
台灣省 710000
編號方法
編號由四部分組成:‘DB(地方標準代號)’+‘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代碼前兩位’+‘ / ’ + ‘順序號’+‘年號’,例如:DB11/ 039-1994 電熱食品壓力炸鍋安全衛生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