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經201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9月10日公布,共三十七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8年9月1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地方標準,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批准發布;
(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方標準的組織起草和實施工作;
(三)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複審和監督檢查;
(四)組建、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區標準化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有關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二)組織起草和實施地方標準;
(三)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複審和監督檢查;
(四)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業務指導。
區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技術歸口單位)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專業領域內,組建由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為該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未組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該領域的市有關部門或其委託的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技術機構,作為該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成立專家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第六條(推動區域協同)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和國內其他中心城市相關部門的協作交流,在旅遊、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通過地方標準的聯合制定、共同實施等方式,推動區域協同發展。
第七條(加強國際交流)
本市積極推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引導地方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提升“上海標準”的國際影響力。
第二章 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標準性質)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制定要求)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標準制定規則的要求;
(二)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標準相協調,並借鑑、參考科學先進的國際標準;
(三)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符合本市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為提升上海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項目徵集)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每年第一季度公開徵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地方標準立項指南的要求,向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市有關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向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的,由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根據建議內容,及時轉交市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第十一條(立項申請)
市有關部門在匯總、研究立項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求,向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地方標準制定範圍和主要技術指標說明;
(三)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說明;
(四)技術歸口單位等方面意見;
(五)地方標準草案。
第十二條(立項論證)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示立項申請,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應當開展立項論證;必要時,可以委託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論證。
經立項論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標準化管理部門不予立項:
(一)不屬於地方標準制定範圍的;
(二)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項目的制定時機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的情形。
第十三條(編制項目計畫)
在立項論證的基礎上,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經統籌考慮,制定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畫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技術歸口單位和完成時限等。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四條(快速立項)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出台相關地方標準的,市有關部門可以提出快速立項申請。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簡化立項程式,及時予以立項。
第十五條(起草和徵求意見)
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在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畫,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並在廣泛徵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地方標準草案、編制說明等材料。
第十六條(編制說明)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背景情況和起草過程;
(二)主要條款說明;
(三)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及理由;
(四)實施地方標準的措施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技術審查)
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建立技術審查機制,在完成起草工作後,對地方標準草案中的技術內容開展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意見,並根據該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審查)
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技術審查意見、市有關部門意見等材料,報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查。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制定要求開展專家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
專家組成員應當進行充分協商,並且經專家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視為通過。專家審查意見應當如實、客觀記錄,並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名。
第十九條(審查時限)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審查中要求技術歸口單位補充材料、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或者因重大複雜問題需要專業鑑定和覆核的,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
第二十條(批准發布)
通過專家審查的,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報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未通過專家審查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提請審查。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地方標準報批稿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進行統一編號並公開發布;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標準公開)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地方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信息,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二條(標準備案)
地方標準發布後,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報送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標準過渡期)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四條(實施主體)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把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採用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依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公示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凡公示執行地方標準的,應當完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得降低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政府套用)
鼓勵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引用地方標準開展巨觀調控、社會治理、產業推進和行業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社會參與)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諮詢、培訓、評估等技術服務和地方標準符合性評價,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地方標準制定認證規則,依法開展認證活動。
第二十七條(信息反饋)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反饋機制,主動收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地方標準的過程中,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定期複審)
地方標準實施後,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複審。複審周期一般為3年。
複審周期屆滿6個月前,市有關部門應當對該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形成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建議,並報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即時複審)
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即時開展評估,並向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報送複審建議:
(一)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市其他地方標準制定或者修訂對該地方標準產生影響的;
(三)地方標準涉及的關鍵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形需要複審的。
第三十條(複審結論)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對複審建議進行研究論證,得出複審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論證。複審結論包括:
(一)不需要修訂的,確認繼續有效;
(二)需要修訂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制定程式,納入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畫;
(三)需要廢止的,及時予以廢止。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將複審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畫完成情況、地方標準的評估和複審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標準化管理部門和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對技術歸口單位的監督管理)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技術歸口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完成地方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發現技術歸口單位未按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的,應當通過約談、傳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時履行職責。
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可以取消該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為技術歸口單位的,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可以調整或者撤銷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對複審的監督管理)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發現市有關部門未按照要求報送複審建議的,應當督促其及時開展評估,提出複審建議。經督促仍未報送的,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可以將複審建議視作廢止處理。
第三十四條(爭議解決)
市有關部門在地方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爭議的,由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組織協商;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提請本市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五條(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標準化管理部門舉報。
市、區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鼓勵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並向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應當退回,並書面告知理由。
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經過實施需要上升為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是為仍處於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人員參考使用的檔案,內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