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公布
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2月25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勤
2019年3月11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築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建築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推動建築工程實現安全可靠、生態宜居、綠色低碳、循環高效。
第四條建築工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高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建築工程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一經採用應當嚴格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將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重大問題提交省標準化委員會協商解決。
第二章標準導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標準,建立健全建築工程標準體系,以高標準推動建築工程高質量。
第九條建築工程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推動建築工程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滿足建築工程安全、質量、綠色、節能等指標的要求;
(四)體現本省自然條件、氣候特徵、資源稟賦、地域文化、民俗習慣等要求;
(五)符合推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技術成果轉化運用的要求。
第十條建築工程標準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可能造成行業壁壘、阻礙技術創新、排除和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
(三)指定採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鼓勵研究制定百年建築標準,推動建築長壽化、建設產業化、綠色低碳化、品質優良化。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制定、修訂綠色建築設計、綠色建造、綠色建築評價、資源綜合利用建材和綠色建材套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標準,以及超低能耗建築、裝配式建築等標準。綠色建築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最佳化的原則;
(二)滿足安全耐久、服務便捷、健康舒適、環境宜居、節約資源等要求;
(三)滿足節地與土地利用、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綠色建材利用和室內環境等指標要求;
(四)滿足建築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間、設備管線可改造的要求。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建築節能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建築節能技術、節能新材料套用等標準。建築節能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建築能耗和其他熱工性能指標要求;
(二)採用高效供能設備;
(三)採用節能、環保、防火的新技術、新材料;
(四)推進太陽能光熱、光電技術與建築一體化套用;
(五)推進清潔能源利用。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建築工程安全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城市居住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綜合管廊、地下管網工程、排水防澇設施等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安全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居住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重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等級、抗震設防要求;
(二)建築物安全疏散、應急避難與消防設施的設定,滿足安全逃生、生命維繫、事故救援等要求;
(三)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耐久性能、力學性能等滿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四)滿足城市排水防澇設計重現期的設防要求;
(五)滿足城市供熱、燃氣、給水、排水、通信管網等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的要求;
(六)滿足城市生態空間在雨洪調蓄、雨水徑流淨化、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
(七)滿足有效防禦颱風、暴雨、暴雪、雷電、大風等氣象災害的要求;
(八)施工現場危險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和施工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五條制定既有住宅綜合改造技術標準,滿足節能、無障礙化、信息通信、加裝電梯等功能最佳化的要求,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和品質。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村鎮建設標準體系,制定、修訂村鎮居住建築、公共服務設施、污水收集與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等標準。村鎮建設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導農村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套用裝配式建築、牆體保溫、高性能門窗和清潔能源等技術,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二)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促進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滿足污水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要求;
(三)引導農村建設功能齊全、規模適宜的文化教育、醫療保健、體育健身、商業服務、社會保障等服務設施,滿足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制定城市智慧型交通、智慧型電網、智慧型水務、智慧型管網、智慧型建築等標準,滿足城市交通、水務、電網和供熱、燃氣、給水、排水、通信等管網安全運行、精準維護、自動調控等智慧型化管理的要求,實現城市精確感知和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標準體系,制定建築信息模型設計、施工、交付、編碼儲存等標準,將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技術覆蓋建築設計、施工、運行全壽命周期,實現建築信息模型技術與工程建設一體化套用。
第十九條按照高標準、高質量規劃建設雄安新區的要求,建立雄安新區建築工程標準體系,為雄安新區建築工程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與北京、天津市開展地方標準合作,推進制定區域建築工程標準。
加強京津冀建築工程標準信息交流,開展已有標準互認研究,推進地方標準互認、統一和共享。
第二十一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相關方參與的國際標準化工作機制,加強與國際有關標準化組織交流合作,推進重點領域先進適用的國際標準的吸收轉化,提升本省建築工程標準水平,推動國內優勢、特色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引導建築工程標準化工作:
(一)建築工程地方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建築工程地方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範圍並予以獎勵;
(二)建築工程地方標準可以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業績;
(三)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推動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為建築工程標準。
第三章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廣採用先進技術措施,建立健全建築工程地方標準指標體系,引領建築工程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應當採用下列綠色節能技術措施:
(一)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以及建築面積大於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二)引導採用綠色建材,優先選用環保建材和清潔生產、舊物利用、廢棄物再生的建材;
(三)城鎮居住建築由現行百分之七十五節能設計標準逐步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超低能耗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公共建築由現行百分之六十五節能設計標準逐步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超低能耗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四)建築設備能效等級應當滿足二級要求,引導超低能耗建築達到一級要求;
(五)合理利用地熱、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資源,統籌天然氣、電力等能源供給方式,建立多種能源互補的清潔供熱系統。
第二十五條建築工程應當採用下列安全可靠技術措施:
(一)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建築、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主體結構應當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重點設防、特殊設防要求加強抗震措施,推廣使用隔震、消能減震技術。鼓勵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
(二)城市捷運、綜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幹路上的橋樑,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橋樑、重要市政設施等主體結構抗震設防應當按照重點設防要求加強抗震措施,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00年;
(三)瀝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幹路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於30年,次幹路不得低於20年;
(四)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於30年,暗埋的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於50年;
(五)Ⅰ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不得低於200年;Ⅱ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100年至200年;Ⅲ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50年至100年;Ⅳ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20年至50年;
(六)大城市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為30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鎮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為20至30年。
第二十六條鼓勵地基與基礎工程採用國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新技術。
開挖深度五米以上或者地質、環境複雜的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實施監測。
第二十七條鼓勵混凝土結構工程採用高強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技術,禁止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鼓勵鋼結構工程優先採用虛擬預拼裝、高效連線等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推廣裝配式鋼結構、混凝土結構、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築,提升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和智慧型化套用水平。
第二十九條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管網工程應當採用耐腐蝕、密封性好、保溫節能的新型管材、管件和材料,提升管網的耐久性和使用壽命。給水管道的管材、管件應當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條鼓勵建築工程採用水收集綜合利用、建築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揚塵和噪聲控制等新技術。
第三十一條鼓勵建築工程採用建築信息模型、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實現施工現場、項目成本分析與控制、多方協同、勞務、物資、建築垃圾監管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施工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施工現場應當公布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對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應當設定告知卡,標明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後果、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標準制定
第三十三條下列涉及建築工程的事項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需要在全省範圍內對建築工程技術、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一)有關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質量和技術要求;
(二)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有關試驗、檢驗檢測和評定方法的要求;
(四)有關工程信息技術的要求;
(五)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套用的要求;
(六)有關監督管理的要求;
(七)需要全省統一規範的其他要求。
對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的超限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論證成果,應當及時轉化為地方標準。
第三十四條下列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的建築工程技術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可以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
(一)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的;
(三)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建築工程需求,制定地方標準編制規劃和年度計畫,逐步完善建築工程標準體系。下列標準項目應當優先列入標準編制規劃和年度計畫:
(一)涉及產業轉型升級、綠色低碳、保障民生等重點領域的;
(二)涉及建築工程節能、安全和村鎮建設急需的;
(三)納入京津冀協同合作項目的。
第三十六條制定建築工程地方標準採取政府委託或者社會申報形式。
列入建築工程地方標準年度計畫的政府委託項目和社會申報項目,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地方標準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後,應當向社會發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平台,免費向社會公開建築工程地方標準文本。
建築工程地方標準編號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號段。
第三十八條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適時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進行複審,並根據評估和複審結果確認其繼續有效或者修訂、廢止。建築工程地方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五章標準實施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建築工程標準的實施,規範建築工程建設行為,提高管理效能和建築工程質量。
建築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宣傳貫徹計畫,有重點、有組織地開展宣傳貫徹活動。
第四十一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依據建築工程標準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築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強制性標準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採用的推薦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建築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採用的推薦性標準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對建築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標準;
(二)建築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採用的推薦性標準;
(三)建築工程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採用的推薦性標準;
(四)建築工程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採用的推薦性標準;
(五)其他涉及標準實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建築工程標準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對不依法執行標準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納入行業信用體系管理系統,依法記入企業或者個人不良信用檔案。
第四十四條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建築工程強制性標準或者施工圖設計檔案採用的推薦性標準的行為,接到舉報、投訴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投訴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制定建築工程地方標準,或者制定的地方標準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建築工程標準監督檢查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對違反建築工程標準的舉報、投訴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